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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職工代表建議、意見和提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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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辦理職工代表建議、意見和提案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及時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廠職代會)代表建議、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職工代表建議,是指我廠職工代表在廠職代會召開前規定時間內向廠職代會提出的,需由厂部辦理的書面議案;職工代表提案是指職工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向廠職代會提出的,需由厂部辦理的書面議案。向廠職代會提出的書面議案,應當寫明要求解決的問題、理由和方案。

第二條 我廠辦理提案工作,在廠長領導下,由廠長辦公會議研究,廠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催辦。

第三條 承辦建議、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產車間(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嚴格處理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廠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辦理,並負責按期答覆。

第二章 建議、提案的交辦

第四條 廠職工代表提案,由廠辦公室根據廠職代會提案小組收集整理的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交承辦單位辦理;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提案,由廠辦公室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廠長辦公會議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者分辦單位。

第五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廠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廠辦公室對承辦單位退回的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另行交辦。

第三章 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六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注重辦理質量,具有針對性,講求實效性。

承辦單位對應該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予以書面答覆;對問題複雜在三個月內辦結有困難的,應當書面報經廠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同意後,在三個月內先向代表做出階段性書面答覆,並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同時予以書面答覆。

第八條 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確定具體承辦責任人員。建議、提案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由廠行政負責人直接研究、協調辦理。

第九條 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與會辦單位協商,提出辦理意見;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並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綜合會辦單位意見後,提出辦理意見答覆代表,並將書面答覆抄送會辦單位;必要時,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意見,聯名書面答覆。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分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援,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分別答覆代表。

第十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同代表聯絡,認真聽取代表意見,需要與代表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蔘加。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可以只徵求領銜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覆,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答覆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覆代表本人。

第十三條 代表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物件有可能對代表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為代表和當事人保密。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在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後再答覆代表;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負責人稽核簽發後向代表通報情況,說明原因,並報送廠辦公室,同時報送廠職代會提案小組。

第十五條 建議、提案的原件,影印文稿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由廠職代會提案小組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存檔。

第四章 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廠辦公室應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七條 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及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和意見的處理程式仍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