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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6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4.21K

子公司章程範本 篇1

第一章 總則

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6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夥宗旨:

第五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六條 合夥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八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許可權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公司章程範本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由 投資設立,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時間為:已記載驗資報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下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決定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看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佛女粉絲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任命產生。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後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 章程規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子公司章程範本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 ,

住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x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六)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後公司歸檔儲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x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子公司章程範本 篇4

一、總則

(1)為了規範山東金安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促進控股子公司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組成,或者通過協議或者其它安排能實際控制的公司。

(3)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是平等的法人關係。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權份額,依法對控股子公司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股份處置等股東權利。

(4)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母公司和其他出資者投入的`資本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5)公司對控股子公司主要從章程制定、人事、財務、經營決策、資訊管理、檢查與考核等方面進行管理。

二、人事管理

(1)母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並依據控股子公司章程規定推選董事、股東代表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2)母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薦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員由母公司董事會確定或提名。

(3)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股東代表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以下職責:

1.依法行使董事、股東代表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義務,承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責任;

2.督促控股子公司認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規範運作;協調母公司與控股子公司間的有關工作;

3.保證母公司發展戰略、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

4.忠實、勤勉、盡職盡責,切實維護母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損害;

子公司章程範本 篇5

在產權明晰的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下,內部制度化管理主要從戰略管理、資產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管理、資訊管理等方面,對母子公司責權利進行界定,從而保障母子公司在程式化、規範化、法制化的環境下處於良性執行,規避子公司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一、某大型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現狀

現以某特大型集團公司為例,分析集團母子公司管理制度現狀。

(一)戰略管理

集團公司強調母子公司戰略發展的協同性、一致性,所有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均統一在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之下。集團黨組發文提出了“深入實施大集團戰略,大力推進戰略轉型,謀求集團價值最大化”的戰略發展思路以及“躋身世界500強”的戰略發展目標,要求狠抓該決定所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的落實,強調各子公司的戰略服從。

(二)資產管理

集團公司資產管理的目的主要是通過投資專案管理、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及固定資產管理,達到資本收益最大化、投資風險最小化,使下屬子公司資產真正實現保值增值。集團公司對下屬子公司流動資產質量進行動態監控考核,對於流動資產及固定資產報損制定了嚴格的審批、備案程式。為改善和加強資產管理,集團公司先後組織兩次企業財產清查、一次科研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盤活大量不良資產及賬銷案存資產;在對外投資方面實施審批和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下屬子公司的投資決策體系按規定程式決策和實施,並將專案經濟性分析、過程節點、投資方案以及論證報告上報集團,集團公司對專案實施進行檢查、考核和評估。

(三)人事管理

母子公司人事管理主要針對子公司高階管理者,包括其職責、許可權、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的規範化管理以及相應的管理程式。集團公司大力推行下屬子公司領導人員任期、輪崗和交流制度以及財務總監(總會計師)交流制度,各單位黨政一把手納入年薪制考核管理,同時通過開展“四好”領導班子活動,對各下屬子公司整體經營班子從政治素質、工作業績、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四個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考核和評價,極大的促進了下屬子公司管理層經營業績的提高。

(四)財務管理

目前集團公司財務模式為分權式,集團公司只保留對下屬子公司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權或審批權,而將日常財務事項的決策權與管理權下放到子公司,決策結果由子公司提交集團公司備案。各子公司相對獨立,集團公司不干預子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與財務活動。

1.強調對結果的評價。集團公司強調對子公司的經營業績考核,並與主要經營者個人績效直接掛鉤。為此集團公司制定了詳細的考核指標體系,對子公司從科研任務、產品交付情況、收入利潤指標完成情況、安全質量工作、科技成果等諸多方面進行考核。其中在財務方面主要從收入利潤計劃完成率、增長率以及資產週轉率等方面進行考核。

2.集團公司對子公司擁有重大財務事項決策權。集團公司對於子公司資本增減變動、重大投資專案、重大貸款、擔保專案均擁有最後的審批權,對於非重大財務決策專案(如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專案、貸款、擔保專案等)實行備案制度。需報批的投資專案包括:專案投資超過企業淨資產50%;一般單位資產負債率達80%以上,其中貿易類達85%以上,多元業務75%以上;集團公司已有規劃佈局的防務產業和民用航空產業的能力和條件建設;可能引發內部無序競爭的專案;超出集團公司已確定的產業發展方向或產業限定的。

3.子公司財務機構具有相對獨立性。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集團公司財務工作戰略規劃與預算管理,負責制定並下發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子公司設定獨立財務機構,接受集團公司財務部的業務指導,負責向集團財務部報送本單位經營業績情況,目前主要採取月度財務快報、旬報、季度經濟執行情況分析等形式進行反映。

4.財務主管備案制。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更換要求在集團公司備案,同時對部分較大的下屬企業實施了總會計師輪換。

5.全集團實施全面預算管理。預算管理是集團公司推行大集團戰略,實現集團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集團公司全面推行預算管理,下發了《全面預算管理辦法》並設計了集團公司全面預算編制體系。在編制年度預算的基礎上,開始編制五年預算及三年滾動預算,將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通過預算落實到各子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實現“戰略落地”,對確保戰略目標的實現發揮了積極作用。

(五)審計管理

目前集團公司開展的審計內容主要是以真實性、合規性為導向的財務審計,包括子公司經營者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年度決算審計、基本建設專案審計等,由於集團審計部人員較少,專案審計人員主要由集團審計部從各子公司財務人員或審計人員中選派,集團審計部工作人員負責審計專案過程監督、協調及結果確認。內部審計的開展增強了子公司經營的透明度,促進了子公司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內控風險的發生。

(六)資訊管理

目前集團公司正傾力打造“數字”,通過利用資訊科技構建集團公司協同工作平臺,支撐集團公司的戰略發展。特別是財務資訊化建設方面,在統一子公司財務軟體的基礎上,通過網實現了各單位與集團總部的資訊聯網,為管理與決策提供了快捷、準確的財務資訊,加強了集團總部對子公司的財務控制力度。

二、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自集團公司成立以來,在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集團公司實施大集團戰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但是,由於集團本部是由原部委演變而來,集團公司的成立帶有濃厚行政干預色彩,國有產權“一股獨大”,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多元化,尚未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有待完善,母子公司管理較多使用行政命令模式,而不是靠資本說話。要實現戰略轉型,躋身世界500強,必須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管理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的問題,理順母子公司權責利關係,實現母子公司的戰略協同,使集團公司各子公司在母公司統一的戰略、資產、財務、人力、資訊等資源優化配置下,形成核心的市場競爭力,使集團公司價值最大化。目前,集團公司在母子公司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戰略管理方面集權不夠

由於集團公司部分下屬子公司基本上不存在資本、技術、財務和人事上的聯絡,業務重疊,甚至是競爭對手,經常出現利益分歧和衝突,儘管集團公司強調戰略協同,但由於戰略管理方面集權不夠,缺少對子公司戰略制定、實施的監督以及實施效果的評估,可能導致子公司在制定戰略時存在本位主義,難以統一到集團戰略上,影響集團戰略目標的順利實施。

(二)財務管理方面有待加強

集團公司從財務人員管理以及財務資源控制方面對子公司實施了有效的控制和監督,但是筆者認為要適應大集團發展戰略,在財務管理方面應在保持子公司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集權式管理,為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的財務支援。

1.對財務負責人的管理。雖然在近幾年集團公司對部分單位的總會計師進行了交流,但是對於財務負責人尚未實行委派制,各單位財務負責人出於本身利益的考慮,可能作出不符合集團戰略的決策,不利於集團公司通過對財務人員的控制促使子公司的財務決策符合集團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2.全面預算管理。集團公司在推行全面預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從總體上來看,存在重預算編制、輕過程控制與考核的問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沒有形成對預算偏離的定期分析彙報制度,預算執行結果未全面納入子公司的考核,削弱了預算對集團戰略目標實現的支援作用。

3.經營業績財務評價指標過於單一。目前集團公司主要採取收入、利潤指標對子公司進行考核,採取此類考核指標可能帶來的問題是,子公司盲目追求收入規模,忽視收入質量以及對資本成本缺乏考慮,影響集團公司整體經濟執行質量,不利於集團公司經濟又快又好發展。

4.財務資訊整合化程度不夠。目前集團公司已全面實現各子公司的財務軟體的統一,並通過金網實現了與總部的連通,但是財務資料的整合化程度還不夠,不利於相關領導獲取實時、動態、直觀的財務資訊。

(三)投資鏈管理需加強

為實現集團整體經濟的快速增長,鼓勵子公司培育更多的經濟增長點,集團公司放寬了子公司自主發展專案或產業的投資決策審批權,同時對集團控股公司的投資管理權放寬到集團公司以下第三級,上述措施充分調動了各單位主動率先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但是由於子公司投資權過大,投資鏈延長,帶來監管上的難度,子公司可能存在盲目投資、擴大經營規模的行為,存在投資監管失控的危險。

(四)審計管理內容有待豐富

集團公司目前還停留在傳統的內部審計範疇上,審計內容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充實,同時審計人員存在缺失、以及結構不合理等問題,不利於實施子公司審計控制。

三、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安排相關建議

按照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通過“專業化整合、資本化運作、產業化發展”整合後,集團公司本部將成為控股公司,整個集團通過整合,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以資本為紐帶,實行資本授權經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母子公司控制模式。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將對實現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

(一)實行戰略管理集權式管理

在現代企業中,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在公司戰略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董事會根據股東會的戰略發展要求制定相應戰略發展方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委託管理層實施戰略發展方案。在集團公司戰略發展中,母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各自遵循上述原則。在集團公司的戰略管理中,為保證集團整體的戰略協同性,筆者認為集團公司對戰略的管理應採取集權式。結合集團公司目前的戰略管理現狀,筆者建議具體做法如下:

在上述集權式管理模式下,可以督促子公司戰略發展方向統一到母公司發展戰略上,實現集團戰略發展的協同性以及集團整體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最終實現集團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二)強化投資鏈管理

在目前集團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決策審批權放寬、投資鏈延長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必須強化對投資鏈上各控股公司的控制監管力度。各控股子公司、孫公司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母公司以資本為紐帶,逐級履行出資人實際控制權利;各控股子公司、孫公司會計資訊必須按照規定納入合併報表口徑進行反映;投資鏈上各控股公司必須履行重大事項上報制度,對於影響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及時逐級上報備案或審批;集團公司考核、審計延伸至投資鏈上所有控股公司。通過上述措施,防止因投資鏈較長所導致的母公司控制力度逐級弱化,防範投資運作風險,在有效激勵各子公司自主發展積極性的基礎上,約束各子公司的經濟行為。

(三)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

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財務人員的控制促使子公司的財務決策符合集團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財務管理是母子公司管理的核心內容,而要實施對子公司的有效財務控制,必須在財務人員的控制方面採取措施。在集團公司目前的分權式的財務管理模式下,筆者建議推行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委派制。

3.財務主管在子公司處於雙重身份,一是作為母公司經營者的代表,貫徹執行母公司的財務目標、財務管理政策制度以及章程,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以及財務活動進行監督;二是承擔子公司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或總會計師的職責,建立健全子公司的各項財務控制體系,協助子公司經營者做好各項重大財務決策。

(四)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管理是集團公司整合集團資源、強化內部控制、全面提升全集團管理能力、實施大集團戰略的主要手段,在下一步的'預算管理改進工作中,筆者認為應強調以下幾點:

1.強調預算編制的科學性。預算編制應與戰略目標相結合,由於戰略目標的確定是在系統分析巨集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外部市場競爭環境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集團公司現有資源能力和優勢的基礎上提出的,從而可以確保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另外,由於鬆弛的預算會提高子公司經營者的工作回報和個人目標實現的概率,預算鬆弛的現象難以避免,因此母公司預算編制部門應積極與子公司進行有效溝通,深入瞭解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儘可能減少預算鬆弛的現象。

2.強調預算執行的動態控制。預算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預算控制來掌握整個集團公司的發展方向。因此,必須採取措施促使各子公司的預算執行活動與企業的總體戰略目標相一致。對於預算執行情況應建立定期(季度)彙報制度,各子公司應認真分析預算執行偏差產生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糾偏措施,集團公司財務部彙總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並向集團預算管理委員會彙報,從而動態監控預算執行情況,及時採取糾偏措施,使子公司的經營行為始終統一在集團公司預算目標之上。

3.強調預算的考核與獎懲。預算考核應與經營者業績考核掛鉤。集團公司建立、完善預算考核獎懲辦法,全面考核子公司的預算管理工作(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分析、預算控制、預算調整、例外事項的申請、執行預算的及時性、規範性和嚴肅性)以及預算執行效果,兩者在預算考核中所佔的權重由集團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確定。

(五)加強對子公司的審計監控力度

在母子公司管理制度中,審計是母子公司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份,是母子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保證子公司在母公司戰略發展方向牽引下依法經營、規範管理、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筆者認為集團公司在母子公司管理中應該積極推進內部審計由財務審計為主向與管理效益審計並重轉變,實現內部審計工作全面轉型與發展,支援和促進集團公司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集團公司整體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建立相對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充實內部審計人員隊伍,改善母子公司審計隊伍素質及知識結構,建立一支穩定的、結構合理的審計人員隊伍;審計觀念上由對內部審計本質的認識是檢查系統向控制機制轉變;由內部審計注重結果、重在治標向注重過程、重在治本轉變。審計職能由單純監督向監督與服務並重轉變。審計目標從查錯糾弊向內部控制評價和風險評估轉變。審計內容由財務控制向業務控制和資訊系統控制轉變。審計方式由事後監督向事前、事中全過程監督轉變。審計手段由手工操作為主向利用計算機、網路資訊科技為主轉變。

子公司章程範本 篇6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於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定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六)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檔案;

(十一) 代表或委託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 x年 x月 x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