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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章程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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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對公司法章程範文是否有所瞭解呢?那你知道它的內容有哪些書寫要求嗎?下面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公司法章程範文,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公司法章程範文

公司法章程範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設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管理機制,規範本有限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企業,其行為 受法律約束,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址: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30萬元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6日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法律、法規未經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專案,開展經營活動;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的權利:

1. 股東對其出資享有所有權;

2. 股東按其出資比利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優先認繳;

3.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會報告,監督公司經營,提出建議質詢;

4. 股東可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5.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6. 公司終止後,依法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3. 股東在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4. 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支付註冊資本的10%違約金。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各股東出資合計人民幣30萬元,以此作為本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12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40%

出資12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40%

出資6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20%

各股東應在本章程簽字之日起7日內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轉讓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能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職權

第十四條 股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由2人組成。 董事: 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 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屆期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 全體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決議;

3. 決定本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 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7.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8.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解決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並主持股東會議;

2、 檢查股東決議執行情況,並向全體董事報告;

3、 指導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

4、 提名經理人選;

5、 全體股東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其他董事負責。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全體董事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對全體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設定方案;

3.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股東會議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 監事成員由駱之強組成,監事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產;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監督;

3. 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二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審計以及稅收的規定,搞好財務管理,制定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會計應認真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及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提交股東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人員,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依法繳納稅款。 第二十七條 利潤分配。

公司稅後利潤首先彌補上年度的虧損,然後按下列比例分配:

1. 提取公積金10%

2. 提取公益金5%

3. 支付股利30%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以上各項分配比例,全體股東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情況。發展需要調整。

第二十八條 股利(分紅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的股份佔註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在公司年終決算後執行。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公司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用職工,並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的職工予以處分直至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 公司招聘的職員有辭職的自由,但須在辭職前可一個月內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離去,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實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與公司效益及個人表現相掛鉤。對為公司做出貢獻,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章 公司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終止。

1. 因遇有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

2. 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而破產的;

3.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4. 股東大會決議終止;

5.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第三十六條 公司終止時的清算

終止時的清算,其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清算組織應在決定終止時的十五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成立。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

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理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條 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 公司清算後的財產,應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解釋和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條 公司如出現變動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時須由全體股東提出修改章程條款,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報公司登記機關稽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終止日期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之日。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全體股東。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經股東會會議轉讓。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議定。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審議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6月3日

公司法章程範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共同出資,設立資中青年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入境遊業務。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4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式如下:

1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的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股東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或主持。

2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經理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或支援。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為朱美靜,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3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有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有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或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

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為葉燕。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股東、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 4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股東、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股東、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股東、

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股東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股東、高階管

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起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4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法章程範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銅鼓縣正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定江東路步行街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旅行資訊諮詢、工藝品、特產、辦公用品銷售、旅遊觀光服務、旅遊資源及旅遊景點的開發利用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曹玉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人民幣

現金以貨幣出資萬元,出資時間:20xx.01.02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 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萬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20xx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定邊縣吉順達機械工貿有限公司

聘用經理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決定聘用為xxxx本公司經理。

此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月 日

定邊縣吉順達機械工貿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經股東委派 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享有執行董事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義務。

該執行董事的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