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工程用車管理,保證用車安全、合理、及時,特制定本用車制度。
1、各工作組因工作需要用車,請向工作組負責人報告,經同意後填寫用車單,經綜合協調組用車排程簽字後生效。用車單一般宜在出車前半天交綜合協調組。
2、綜合協調組要本著“節約、合理、重大事情優先”的原則派車。
3、單程距離1.5公里內,原則上不派車;出某區長途用車須向辦公室主任報告,同意後派車。
4、個人、駕駛員等均不能因私用車。
5、用車完畢,有關人員應及時向綜合協調組用車排程報告,以便下次需要。
6、晚上除值班車輛外,其餘一律返停原車庫。
7、確實因工作需要,綜合協調組臨時派不出車輛,可向工作組負責人說明,經同意乘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