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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7.24K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結合《省民政廳關於建立“救急難”工作發現機制的通知》(皖民電[20xx]28號)等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合肥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實施臨時救助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救急救難與適度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保障基本生活與分類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與及時、便捷、高效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政府救助、慈善捐贈、社會互助有機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一)各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

(二)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第五條 臨時救助物件

(一)本市戶籍人員,由於家庭成員因病、就學或遭遇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以及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城鄉困難家庭。

(二)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證,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救助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

(三)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證的,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救助管理機構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條 臨時救助範圍和標準:

(一)因病臨時救助。對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負擔仍然較重,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予以救助;

(二)就學臨時救助。對因子女入學費用負擔過重(不含自費擇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不包括就讀研究生和以上階段),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予以救助;

(三)意外事件臨時救助。對家庭成員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負擔仍然較重,或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其基本生活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予以救助;

(四)其他臨時救助。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予以救助。

第七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的社會性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及不接受有關部門給予針對性救助的;

(二)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三)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物件。

第九條 申請臨時救助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人戶分離家庭向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理提交申請。申請時,需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2、患危重疾病家庭須提交醫院的診斷病歷、各類醫療保險補償報銷費用憑證、醫療救助報銷憑證及醫療費用發票;

3、因意外傷害須提交本人人身意外傷害或事故處理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

4、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須提供火災現場有關照片或消防部門出具火災認定證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學費用負擔過重須提交在校讀書證明或學校錄取通知書及有關原因導致上學困難證明。

6、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理提交申請的,需提供委託書。

主動發現受理。建立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主動發現救助管理機制,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職責,及時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急難的情況。各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要及時、主動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對於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二)入戶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自受理申請當天起4個工作日內組成核查組,開展入戶核查。申請救助家庭屬於農村五保、城鄉低保物件的,要利用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瞭解其家庭經濟狀況等基本情況,併入戶核查突發事件狀況及困難程度等;對其他申請臨時救助家庭,要入戶核查其家庭經濟狀況、突發事件情況、困難程度等。入戶核查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且每次入戶不得少於兩人,核查結果必須有被核查家庭簽字確認。

(三)審批。

一般程式。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及時報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區級民政部門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的臨時救助材料進行抽查,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審批工作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反饋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

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稽核審批手續。

(四)資訊錄入和建立檔案。對審批後的臨時救助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及時將資訊錄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資訊系統(臨時救助子項),建立區、街道(鄉鎮)、村(居)三級共享機制。區級民政部門應按戶建立紙質檔案,並統一儲存。

(五)報表統計。各級民政部門於每季度結束前,逐級上報本季度城鄉臨時救助情況統計報表。

第十條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照申請物件困難程度實行分級、分類救助:

(一)因疾病導致生活困難。給予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城市低保月保障標準的6倍。

(二)因就學導致生活困難。給予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城市低保月保障標準的3倍。

(三)意外事件臨時救助。給予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城市低保月保障標準的3倍。

(四)其他臨時救助。經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救助,給予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城市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倍。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門相關渠道救助的,包含在內)。特殊情況經區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兩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籌集。

(一)各區財政要根據實際需要落實臨時救助專項資金,並列入財政預算。各區預算資金與市級下撥資金按不低於1:1的比例進行落實。

(二)市民政部門每年從本級福彩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臨時救助資金。

(三)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它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臨時救助列支。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

第十五條 各地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物件、救助標準、辦理程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於每季度末,將該季度臨時救助資金髮放情況在救助物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開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 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區遵照本細則執行。各縣(市)結合本辦法和本地實際,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