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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層幹部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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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層幹部管理應該如何進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層幹部管理細則,僅供參考!

中層幹部管理細則
中層幹部管理細則一

1 組織機構

1.1 公司成立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老幹部工作的領導。公司總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黨委副書記任領導小組副組長,領導小組組員:黨委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門、後勤部門、勞資部門、保衛部門、工會、團委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1.2 黨委辦公室負責老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1.3 建立離休幹部黨支部,負責離休幹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2 管理職責

2.1 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

2.1.1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老幹部的方針政策,維護老幹部的合法權益。

2.1.2 研究、決定公司老幹部的重要問題。

2.1.3 審批黨委工作部提出的老幹部工作計劃。

2.2 黨委辦公室

2.2.1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落實老幹部的各項政治、生活待遇,制訂具體執行方案。

2.2.2 負責安排老幹部的組織生活、政治學習、檔案傳達、參加重要會議及其他活動。

2.2.3 組織參觀學習活動。

2.2.4 組織走訪老幹部,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2.2.5 落實老幹部的醫療保健和體檢工作。

2.2.6 按規定編制併合理使用老幹部活動經費。

2.3 離休幹部黨支部

2.3.1 根據市委老幹部局和黨委的工作安排,組織離休幹部的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和參觀活動。

2.3.2 瞭解老幹部的思想情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做好老幹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3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

3.1 離休幹部根據離休後享受的職級,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範圍閱讀檔案,聽重要報告和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對因病不能參加會議的離休幹部,重要檔案或精神要派人上門送閱或傳達。

3.2 發給在職幹部的學習資料,同樣發給離休幹部。

3.3 離休幹部要編入學習小組,定期組織政治學習。

3.4 離休幹部黨員要編入黨支部,定期過組織生活。

3.5 重大節日和重要政治活動,邀請離休幹部或他們的代表參加,並安排適當的席位就座。

3.6 公司領導定期參加老幹部會議,通報公司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3.7 適當組織老幹部外出參觀,瞭解改革開放後國家和家鄉的巨大變化。外出參觀要周密組織,熱情服務,確保安全。

3.8 重大節日、高溫期間、生病住院,要召開茶話會或走訪慰問,為他們排憂解難。

4 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4.1 根據上級規定,及時辦理增加離休金的手續。

4.2 上級規定由公司發放的各種費用,及時領取發放。

4.3 根據離休後的職級,按規定落實老幹部的住房待遇。

4.4 做好老幹部開會學習和參觀活動期間的醫療保健工作,按時組織老幹部參加健康體檢。

4.5 根據上級規定和公司老幹部會議決定,離休幹部看病和參加會議,乘公共汽車有困難的,乘計程車,費用憑發票給予報銷。

4.6 離休幹部除享受上級規定的各項離休待遇外,享受在職同級幹部的各項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和退休職工的各項待遇。

中層幹部管理細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公司幹部管理機制,建設適應時代發展要求,朝氣蓬勃,奮發有為,團結協作,廉潔高效的管理幹部隊伍,推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天津鬆華機電有限公司制度》和其他有關法律,規章,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幹部管理的原則.

(一)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三)注重實績、獎罰分明、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合規辦事原則;

(六)注重教育培訓、提升綜合素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 幹部管理許可權與任免程式

第四條 公司管理的幹部範圍.

公司管理層任命的各級管理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的任免程式.

第七條 實行試用期制度.新提任幹部實行一年期限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由幹部主管部門進行跟蹤考核,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幹部,其任職時間從試用期開始計算;試用期滿考核不稱職(不合格)的,即免去職務,回原崗位工作,也可按原職級另行安排工作.

第八條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平時考核主要是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查,發放徵求意見表等多種形式和渠道,瞭解幹部的有關情況.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前後進行.年度考核一般有擬定方案,述職報告,民主測評,面談,業績評價等程式.

根據業績評價,民主測評結果和各方面評價意見,給予相應的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四個等次,形成考核評價報告及考核評價等次建議,經公司管理層審定,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據.考核工作由公司幹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實行組織考察制度.公司黨委根據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組織考察.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黨委安排組織考察:

(一)對基層領導班子或領導成員有較大反映的;

(二)擬對基層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任職調整的;

(三)擬提拔使用的幹部人選;

(四)其它需要了解情況的.

第十三條 幹部考察的基本程式.

(一)組建考察組,確定考察方案;

(二)釋出考察預告;

(三)採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物件面談等方法,廣泛瞭解情況;

(四)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被考察單位主要領導交換意見;

(五)考察組向幹部主管部門彙報考察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向公司領導報告;

(六)幹部主管部門全面綜合考察情況,採取適當方式反饋.

第十四條 考察領導幹部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物件的情況.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學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十五條 實行考察預告制度,差額考察制度,考察責任制度,績效評估制度.考察預告制度:考察組提前2-3天通知被考察物件所在單位黨委,並在其單位公告考察物件,考察程式,考察方法等. 差額考察制度:擬提拔使用的幹部人選,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嚴格考察.考察物件人選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考察責任制度: 考察組由2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成員對考察材料負責.績效評估制度: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完善考核方法和指標體系,突出業績考核,主要評價指標儘可能量化,系統化和科學化.

第五章 幹部選拔任用

第十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從近幾年改革發展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部門選拔幹部.提拔擔任領導幹部的人選應具備《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符合幹部

第十七條 完善和推廣公推公選.堅持把公推公選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需要,有計劃地進行,逐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十八條 堅持不斷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大力選拔政治素質好,知識層次高,領導能力強,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年輕幹部進班子.重視培養選拔年輕優秀的女幹部,並使其在領導幹部隊伍中佔有一定比例.提任公司中層領導職務的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堅持和完善中青年後備幹部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充實,加強培養,始終保持素質優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後備幹部隊伍.公司中層幹部的後備人選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良好的知識素養,較強的工作能力,突出的工作業績.學歷上都必須具備大學專科以上,以大學本科為主體;年齡上,正職後備幹部在45週歲左右,

以40歲左右為主體,中層副職後備幹部在40週歲左右,以35歲左右為主體,要有一批30歲左右的青年幹部作為中長期培養物件. 加強對後備幹部的培養和鍛鍊.通過參加脫產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輪崗,到基層掛職,外出考察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提高後備幹部的黨性修養,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實踐能力和領導經驗,培養其長遠眼光和戰略思維.組織選拔領導幹部,一般應從中層後備幹部中產生.

第六章 幹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建立健全以崗位職責為主的目標責任管理體系,嚴格考核,獎懲兌現.堅持和完善經營者年度經濟責任審計,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幹部應勤勉履職.主動接受組織管理與監督,認真執行幹部管理制度:

(一)外出報告制度.公司中層幹部除按照公司請假制度請假外,到外出差、培訓也應詳細上報

(二) 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制度,

(三)第二十三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的規範管理.實行以下制度:

(一)幹部輪訓制度,公司中層幹部每三年至少參加一次脫產培訓;

(二)崗前培訓制度,新提拔的幹部,原則上要參加培訓才能上崗;

(三)審批制度,公司中層幹部參加組織推薦的學歷教育,各種研修班,需經公司批准;

(四)培訓考核制度,幹部培訓都應通過考核,考核結果列為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幹部激勵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以考核評價為基礎,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掛鉤,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幹部激勵機制.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實行誡勉談話制度.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誡勉談話:

(一)公司決定,決議落實不力和不到位的;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作為或出現明顯失誤的;

(三)在民主測評中,優秀和稱職(合格)率低於60%的;

(四)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 實行降,免職制度.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組織核實,應降職或免職:

(一)主要工作指標連續兩年完不成的或任期主要經營目標未完成的,應予以免職;

(二)弄虛作假,虛報業績騙取獎勵或榮譽,且影響較嚴重的;

(三)拒不執行上級指示決議的;

(四)經組織考察,確屬個人原因,考核中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合格)率連續三年低於60%,給予降職,優秀和稱職(合格)率連續三年低於50%或不稱職(不合格)票超過1/3的,直接免職;

(五)因工作能力較弱無法履行職責的;

(六)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

(七)其他違規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

免職,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實行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和責令辭職.自願辭職,是指幹部因個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職.自願辭職,需提交書面申請,組織批准.

責令辭職,是指組織根據幹部任職表現,認定其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對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辭職幹部應嚴格遵守保密和同業競爭法律規定,如有違反,須賠償損失.未經批准,自行離職的,還應賠償企業不低於其離職前年收入三倍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實行幹部處分制度.公司管理的幹部,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6月*日起實施,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原《銀寶公司幹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幹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必須具備德、能、勤、績、廉等特別突出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幹部管理,必須符合把幹部隊伍建設成為堅持公司的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具有創新意識、發展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和較強的工作組織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幹部隊伍。

第二章 幹部聘任

第六條:幹部崗位設定和人員編制,應堅持科學、精幹、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較高的思......

(二)嚴格幹部任免審批程式局系統各單位必須以公文的形式向局黨委提出任免請示。凡基層黨支部(總支)換屆選舉、委員的改選和增補,須提前一個月上報局黨委審批。凡下屬副處級單位任免副科級以上幹部、科級單位任免股級以上幹部,須將幹部任免請示連同《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包括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送局人事監察科稽核後,報請局黨委審批。各基層單位班子成員的任免,由局黨委負責派出考察組進行考察;由局黨委任免的下屬單位中層幹部,局派出考察組與否視情況而定;其他基層幹部的任免,須及時報送局人事監察科備案。

(三)建立幹部任免談話制度

幹部職務的任免、調整和退休,按幹部管理審批許可權討論決定,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職務任免後,組織上要找幹部本人談話。對提拔、調整、交流、輪崗、降職的幹部,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著重指出其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其中:系統各基層單位黨政一把手由局黨委書記或委託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負責談話;各單位班子成員、副職領導和由局黨委任命的中層幹部,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或分管副局長負責談話;其它幹部由各基層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負責談話。

二、幹部考核管理規定

(一)基層班子成員考核規定

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和粵紀發[1999]24號文《關於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與年度考核同步結合進行的通知》,局黨委分管領導每年找班子成員進行一次談話,同時依據上級部門要求,對各級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一次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示精神態度;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現;以及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實績。

2、是否遵守廉政準則和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是否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堅持正義、敢幹抵制各種不正之風;是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熱心為群眾排憂解難。

3、是否具備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是否有組織協調、領導工作和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

4、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在業務上是否勤於鑽研、開拓進取、勇於創新;工作作風是否紮實,講求實效。

5、是否遵紀守法,社交圈、生活圈、娛樂圈情況如何;八小時以外主要從事何種活動。考核辦法採取年終總結方式進行。領導班子成員按責任考核“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的評定條件進行個人述職自報等次、民主評議。通過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了解考察物件在幹部、群眾中的威信與形象。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對待,及時加以改正和解決,單位主要領導還要將情況向局黨委及時彙報。

(二)中層幹部考核規定

每年結合年度考核一起進行崗位任職情況考核,一是考德,主要是考核思想品質;二是考能,主要是考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考勤,主要是考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四是考績,主要是考工作成績和工作效率;五是考學習成績,主要是考核管理、技術和業務學習的情況。單位(科室)分管領導要找每位中層幹部進行一次談話,重點了解幹部思想、工作、學習、作風、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考核實行自我考評、民主評議、組織考評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基層單位中層領導幹部由各單位人事部門組織單位職工進行民主評議;局機關科級以上幹部由機關幹部和下屬單位領導進行民主評議。中層幹部考核結果要對其本人通報;對不稱職的幹部要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提出整改意見。考核結果要與使用、升降、賞罰聯絡起來。

三、幹部紀律管理規定

嚴明的紀律是貫徹落實組織決議的保證,是維護團結統一的保證,是全系統步調一致地前進的保證。對組織決定的事情,允許保留個人意見,但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並在行動上積極支援與配合。不允許存在自由渙散、無組織、無紀律現象。

(一)重大事項請示制度

局系統各基層單位凡涉及單位人事變更、人員變動、經營方略、公用場地改變使用性質、重大事項的請求彙報等重大問題,應先向局工委彙報,經批准後實施。不允許擅自超級上送請示報告,否則追究單位主管領導責任。

(二)嚴格幹部請假制度

基層單位一把手請假、出差、休假、出省、出國,應事先報局一把手批准;班子其他成員請(休)假、外出,報局分管領導批准;機關中層幹部及基層業務骨幹請(休)假、外出報分管領導批准。違反制度,未經批准擅自外出者,追究其單位一把手責任;造成影響工作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三)嚴格會議考勤制度

嚴格會議紀律。凡局通知開會,不允許遲到、早退。因工作關係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報經局黨委書記批准。開會期間,沒重大事情,不允許中途離開。開會期間關閉所有通訊工具。保證會場嚴肅性。

中層幹部管理細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企業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強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的管理,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聘用制幹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幹部崗位上任職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企業聘用制幹部實行計劃管理。企業必須在定員、定編、定崗的基礎上,根據需要,聘用幹部。

第四條 聘用制幹部與所在企業錄用制幹部在工作、學習、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以及晉職升級、評定職稱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企業實行聘用制,必須嚴格按照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堅持德才兼備標準,貫徹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聘用制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事業心強;

(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擬聘職務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齡;

(五)首次聘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特殊需要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身體健康。

第七條 聘用程式:

(一)公佈聘用崗位、條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領導提名、民主推薦或公開招聘;

(三)經黨政領導集體討論,確定聘用人選,並公佈結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應有半年以上的試用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確定;

(五)聘用制幹部必須填寫《聘用制幹部審批表》,審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單位核定後,提請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授權單位)批准,並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六)簽訂《聘用合同》,頒發聘書。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八條 聘用制幹部聘期一般為3-5年(包括試用期)。聘用期滿如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經考核合格後可以續聘。

第九條 首次聘用和續聘,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條 聘用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一)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

(二)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變更合同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五)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聘用合同內容不得與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相牴觸。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於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等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情況嚴重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三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條所列款項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聘用制幹部可以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徵入伍的;

(三)經過必要程式被招考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第十六條 企業關鍵崗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生產技術骨幹,在聘期內,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需經用人單位批准。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都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並保證在不損害合同雙方權益的情況下,對履行合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用人單位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聘期內及解聘後待遇

第十九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享受所在企業同崗位、同職務企業錄用制幹部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聘用制幹部可以參加國家機關的招考,聘用制領導幹部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一經錄取或選調,即辦理幹部錄用手續,享受國家機關幹部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的工作調動,應在實行幹部聘用制的單位之間進行。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聘用制幹部解聘後,不再保留聘用期間的待遇。用人單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崗位同等人員的待遇予以確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職

第二十三條 聘用制幹部受聘十年(本規定頒佈之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並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原則上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納入幹部統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合同要求,對聘用制幹部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對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協調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的,可以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申訴,由政府人事部門調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