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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工作細則(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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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工作細則 篇1

各科任教師必須嚴格執行課堂紀律,上課時必須帶教案進教室,圓滿完成40分鐘課堂教學任務,上課前,科任教師必須提前5分鐘到達教室,清點人數,迎接學生。課堂內不準抽菸,講授課不準坐著,不準串崗閒談,不準隨便進出教室,上課時不得接打電話。非考試科目教師必須認真上好每一堂課。教師進教室嚴禁穿奇裝異服,注意教師的儀容儀表。

國小教師工作細則(精選5篇)

上課期間,一律按功課表上課,不許自行調課,凡未經學校領導批准擅自調課者,按曠課論處。非考試科目授課一定要按學科常規進行授課,遵守學校上課制度

A、教師要嚴格按學校安排的功課表進行授課,不得隨意調課,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拖堂,上課時不得擅自離開教室,不得隨意安排學生在操場上自由活動。

B.預備鈴響後,教師要迅速做好上課的一切準備,進入教室,督促學生做好充分的課前準備。

C、教師必須攜帶教案進入教室授課,認真實施擬定的教學計劃,做到目標明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難點分散,同時要注意處理好教學中預設和生成的關係。

A、 教師要遵循教學規律和學生的年齡特徵,精心設計教學的各個環節,講解要少而精,合理分配教學時間,留足學生獨立思考與基本練習的時間,充分相信學生,放手發動學生,培養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以發展的眼光看學生,尊重學生的獨特體驗,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B、 教師要精心設計提問,根據教學內容,有效地利用各種教學手段,創設問題情境,增強教學的直觀性,鼓勵學生質疑問難,對學生的回答要及時評定 ,肯定優點,指出不足,讓學生領略到學習成功的愉悅,提高他們的學習興趣。

C、 抓住“雙基”教學龍頭,採用啟發式,廢除注入式,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使他們在課堂上做到口到、手到、心到,以培養學生的觀察、表達、創新等能力。

D、 充分發揮“達標測評”環節的作用,認真組織好課堂的練習與反饋,及時調控,儘量做到當堂達成擬定的目標,練習要有梯度,有層次,適應絕大部分學生,對學困生要有針對性的佈置,一般每節課用於練習的時間不少於15分鐘。

E、 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養,充分發揮興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因素對學生學習的促進作用,要注重學生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教育,使學生好讀書、讀好書、活讀書。教師要努力營造民主、平等、和諧、寬鬆的教學氛圍,面向全體,因材施教,特別是要關注中下學生的學習,讓各個層面的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學習活動,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嚴禁侮辱、訓斥、挖苦、諷刺學生,要結合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做到“教書”與“育人”的有機結合。

G、 教師舉止要端莊,言行要文明,精神要飽滿。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語言簡潔,吐字清楚,不說空話、廢話,無特殊情況不得坐著上課。

H、 板書設計合理,工整明瞭,條理清楚,不寫錯別字。

國小教師工作細則 篇2

為加強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管理,提升教師隊伍綜合素質,保證學校教育工作有序進行,全面提高學校教學質量,特制定《教師工作常規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準時參加學校政治、業務學習,認真做好學習記錄。經常讀書看報,每學期閱讀一本教育專著,做好讀書筆記。每學期參加課改實驗或專題培訓一次,撰寫5篇教學反思或教學隨筆,撰寫一份教研、教改實驗報告或教學經驗總結、研究論文。

二、研討制度。建立教研、教改成果的檢查、研討、評估、交流制度。教研組每學期要有教研活動計劃、教改課題,各學科至少召開一次專題研討交流會;教研組積極承擔各級教研課題,每週要有教研活動,每學期至少要完成一項校級科研課題。教師每學期至少上一次公開課或教改實驗課,主動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教師每學期至少要參與一次校外教研活動,評課和研討時要注意聽取他人意見、汲取他人精華、發表自己見解。

三、請假制度。嚴格執行請假管理制度,堅持做到有事先請假、無事不請假、小事少請假。教職工每日考勤由教導處負責,實行簽到制。請假時須按有關程式到教導處辦理登記手續,工作時間憑票出入校門。半天以內的病假或事假,由教導主任或主管副校長審批;1-3天以內的公假或私假,應經校長同意;3天以上報教育局審批。教師請假應自找本學科或本教研組教師代課,並告知教導處同意備案,假後上班時主動銷假,並在規定時間內為學生補上課。

四、辦公制度。認真執行坐班制度,上班時間上做到“四準”:準時到校、準時進教室、準時上課、準時下課。辦公期間杜絕玩遊戲,嚴禁吸菸、喝酒、下棋、打牌,做與工作無關或影響他人辦公的事。輪流值日,保持辦公室的整潔;相互尊重,維護人際關係和諧。

五、課程制度。嚴格按照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課程計劃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嚴肅教學紀律,嚴格執行課程計劃,不經教導處批准,不得隨意調換課程、隨意授課,改變授課計劃;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授課時數;不得搞突擊教學提前結束新課;不得隨意停課、放假,不按時完成教學任務。

六、集會制度。週一晨會或學校集會時,由政教處出面組織,全體教師均應主動參加,主管副校長應提前到操場維持秩序,組織好師生列隊參加,做到準時、文明、整齊、安靜和安全。教研組長和班主任應根據集會時提出的要求,結合師生思想動態,及時進行強調引導、提出具體要求。

七、上課制度。建立和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向課堂教學要質量。教師上課必須做到“五不”:不上無準備的課,不坐著上課,不歧視後進生,不將學生趕出教室,不在上課時接打手機、聽音樂;力求“四多”:多采用直觀教學,多面向全體學生教學,多給學生思考的時空,多讓學生合作探究、互動學習。

八、聽課制度。建立隨堂聽課、定期聽課制度,養成專心聽課、認真做好聽課和評課記錄的良好習慣。聽課後要及時參加評課、議課,同授課教師溝通交流。每學期校長、主管副校長、教導主任聽課不少於30節;教研組長、教導幹事聽課不少於20節;教師每人聽課不少於15節,新教師聽課不少於20節。

九、備課制度。教師每學期第一週圍繞學科課程標準、班級學生實際和學校教學工作計劃,制定本學期所任學科教學計劃,上報教導處備查。提倡教師集體備課,交流教學經驗。教師課前必須精心備課,做到備課標、備教材、備教法、備學生、備學法。教案一般應包括教學課題、教學目標、教學重難點、教學準備、教學過程等,尤其是教學目標和教學過程的設計要備詳實。教學目標設計要體現“知識與能力”、“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價值觀”的三維目標;教學過程設計包括組織活動設計、認知活動設計、情境活動設計和評價活動設計,設計要有利於學生知、情、意、行的和諧發展。教案每週一由教研組長簽字,每月底交教導處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十、作業佈置。要精心設計作業,不允許搞題海作業。少佈置機械重複的作業,多佈置實踐性、發展性、自選性的作業。學生作業量要適當,國小生一般一、二年級不留書面的家庭作業,其他年級的書面作業應控制在一小時以內。畢業年級學生的各科作業也要適量,最多不超過二小時。教師應督促教育學生獨立、認真、按時完成作業,養成複習、預習、自習的良好習慣。

十一、作業批改。語文科作業按課批改,數學科作業當天批改,其他學科作業按次批改。作業每次批改都應註明批改日期,使用統一的修改符號,批註提倡短語加等級。學生作業中的錯誤之處應明確打錯,並讓學生在下次作業前更正。應要求學生使用統一規格的作業本,按規定的格式完成,字跡要工整,少寫錯別字,按時按量完成。學生作業應及時批改,及時反饋,必要時採取面批面改形式。高年級作業批改可把教師批改與學生互動批改有機結合。

十二、家校聯絡。班主任和科任教師每學期對每位學生至少進行一次家訪,或同家長親自面談一次學生的學習和表現。各班主任應健全學生家長聯絡簿,有家庭住址、聯絡電話,遇到學生曠課或發生突發事件,應及時與家長聯絡,該緊急處理的及時處理,該向校領導報告的要及時報告。學生髮生突發事件時不得隱匿不報。教師不得辱罵、貶損、嘲諷學生,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班主任在學期結束前要對學生的在校表現寫出實事求是的評語,評語應以鼓勵為主。

十三、質量管理。強化教學過程管理和質量考評工作。教學工作的每個環節都要有明確具體的規範化要求和質量標準,有檢查、指導、評估措施,要以新生入學定員人數為基數考評班級、年級的及格率、優秀率和平均分。建立各班學生考試成績和各科教師教學成績考核資料庫,對入學成績、抽考成績和會考成績全面科學地進行教學質量分析,採取考試成績幾何描述的方法,實施教學質量增值評價,客觀、公正的評價教師的教學質量。

十四、考核獎懲。教師績效工資是學校分配中活的部分,由學校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分配製度,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自主分配,以體現教職工的責任、成績和貢獻。嚴格落實教師工作量、教學質量、教研成果、公開教學活動、競賽活動輔導、業務培訓和教學能力等為主要內容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細化量化考核細則,用資料和事實考核教師績效工資分配,把“幹多幹少”和“幹好幹壞”區別開來,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教師績效工資獎懲。

國小教師工作細則 篇3

1、學校實行全日制坐班,教師上班實行打卡,全體教師每天上午8:20之前打卡簽到上班、中午11:20以後打卡簽到下班、下午14:20之前打卡簽到上班、下午16:30之後打卡簽到下班,上、下午上班時間無課教師必須在辦公室辦公,中途不得離開辦公室(包括上班時間買菜、做飯、在寢室休息)。學校值周、值日校委上、下午兩次不定期查崗。查崗沒在辦公室視缺勤論處。

2、考勤情況每週小結一次,下週例會上通報,期末總結算。

3、學校從教師績效工資獎勵部分拿出1000元做為教師考勤。

4、全體教師必須按課表上課,按學校規定時間上、下班,嚴格執行打卡手續,不得遲到早退。對不按課表上課、遲到、早退、無故曠課(含私自調課、不按課表上課、學校集會)的教師,每次罰款50元,發現一次缺勤打卡比照以上處罰。

5、凡因事請假的教師(含公假)須以書面的形式向值周領導請假,私假教師本人自行調好課,經值周領導批准後方可離校,事假一週不得超過3節,超過3節每節以30元處罰。

6、病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須憑醫院處方或用藥清單銷假,如無醫院處方或用藥清單則按私假處理。

7、私假如要學校安排,請假人須承擔代課金20元/節, 事假一學期累計超過15天或者一學期累計打卡缺15次以上將作懲罰性調離。如突發事件不能書面告假,但須得到批准後方可離校,事後須補交請假條。3天以上私假須向中小告假,長病假經中小領導批准後課程任務由教務處重新安排(請假人須承擔代課金)。凡屬學校因公派去代課的教師,學校每節補3元。

8、教師私自調課者,罰調課人30元,承課人10元。

9、國慶、五一、寒暑長假,學校安排校領導值班(值班勞務補助50元/天),如安排了值班,值班人須全天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堅守崗位。

國小教師工作細則 篇4

1.正確使用標準用語,無論園內園外,時時刻刻儀表著裝整潔、文明禮貌,不留披肩發,不留指甲,言談舉止要為幼兒及家長做榜樣。

2.認真履行教師職責:熱愛幼兒、理解幼兒、尊重幼兒、保護幼兒,一日生活,教師始終和幼兒在一起,確保幼兒安全。

3.每日晨檢要求精心到位,必要時彙報園長。

4.根據天氣變化、幼兒體質,提醒家長適當為孩子增減衣服;教育幼兒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5.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做到互相監督、互相幫助。

6.保護室內、外設施,禁止教師家長乘坐幼兒娛樂設施。有情況立刻反映給園長。

7.上課或活動期間,教師不能接電話。

8.必須瞭解、掌握幼兒過敏的食物、藥物及不良習慣。

9.孩子之間發生衝突或者身體受到傷害,教師應理智對待並妥善處理。

10. 有事想調班的,向園長請示一下便可。有特殊事請假的提前向園長請假。

11.教師有義務為本園做好宣傳工作,爭取超額完成定額任務,為家長、孩子和社會減輕負擔,為文明社會、社會文明做出貢獻。

12.教師積極接待家長,與家長談話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自己的身份。

13.幼兒兩日不入園,積極打電話督促家長送孩子入園。當天沒有來園要知道原由。

14.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建立良好家園關係,杜絕不正常的家園來往,樹立幼兒園及教師的良好形象。

國小教師工作細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共雲南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雲發〔20xx〕29號)和《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雲辦發〔20xx〕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昭通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四個意識”,聚焦堅持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化政治巡察,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進改革、促進發展,推動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建設和純潔性建設。

第三條 市、縣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市、縣區黨委是巡察工作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市、縣區黨委建立專職巡察機構,負責對本地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第四條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黨的巡視工作的延伸和補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按照巡視工作的內容、範圍、方式、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工作,承擔與巡視工作同等的責任,執行巡視工作的紀律。

第五條 巡察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縣區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市、縣區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同級紀委、組織部聯絡負責同志和巡察辦主任擔任。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的紀委副書記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接受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同時加強對縣區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省委和同級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負責對同級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三)研究提出同級黨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聽取巡察工作彙報,向同級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對巡察組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辦理巡察工作的有關事項;

(八)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九)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八條 健全完善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規則,落實會議制度。

建立市、縣區黨委會研究巡察工作制度。黨委會應及時聽取巡察工作彙報,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設、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項。

建立黨委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黨委書記專題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20日內召開,由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參加,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列席,黨委辦公室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記錄,人員相對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巡視巡察工作的決策部署精神,研究貫徹意見;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研究巡察發現的問題,審定巡察反饋意見。會議召開時間由領導小組組長確定,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10內召開。根據工作需要,紀委、組織部相關室(科)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為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作為市、縣區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紀委,納入市、縣區黨委工作機構限額管理。市巡察辦按7人設定,縣區巡察辦按3-5人設定,人員由同級黨委統籌安排解決;市委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兼任市委巡視聯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副主任(副處級)。縣區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由正科級、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

市委巡察辦加掛市委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牌子,承擔巡視的協調配合、服務保障、整改落實、資訊處理等工作。

第十條 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調查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

(四)對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及巡視巡察移交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巡察工作資訊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

(七)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巡察組建設,選優配強巡察幹部。市委成立7個固定巡察組,縣區黨委成立3-5個巡察組。縣區應逐步建立有編制、職數的巡察組,保證巡察工作的質量和連續性。

市委巡察組組長由正處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巡察專員由副處級領導幹部擔任;縣區委巡察組組長由正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實行一次一授權。

每個巡察組原則上固定2名專職巡察幹部(組長或副組長1名、聯絡員1名),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幹部或者有相應工作經歷的人員比例不少於50%。

有計劃地選派優秀年輕幹部、新任領導幹部以及後備幹部參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條 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縣區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人才庫由巡察辦商同級黨委組織部建立,從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政法和其他業務部門選取政治素質好、熟悉黨務工作、業務能力強、敢於和善於發現問題的幹部進入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補充。

第十三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嚴格標準條件選配巡察工作人員,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對巡察辦主任、巡察組組長的任免情況,應報上一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範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 市、縣區黨委應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屆黨委任期內實現巡察全覆蓋。

第十六條 市委巡察物件和範圍為縣區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同志,本級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和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市委對縣區黨委巡察,可以延伸到縣直部門和鄉(鎮、街道)。

縣區黨委巡察物件和範圍為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本級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以及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七條 巡察組主要對巡察物件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是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情況,著力發現巡察物件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地方、部門工作實際,對涉及民生、重大專案、重點工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推動問題解決。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十八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巡察全覆蓋要求,研究、謀劃、部署好本級巡察工作。每輪巡察時間根據工作任務確定。

第十九條 通常情況下,市委對縣區、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1個月;縣區黨委對鄉(鎮、街道)、縣區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20天。每輪巡察時間可根據巡察工作任務適當延長或者縮短。

第二十條 每輪巡察應嚴格按照準備、進駐動員、瞭解、形成成果、反饋意見、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準備階段。

(一)巡察辦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本輪巡察任務安排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制發巡察工作通知;

2. 協調紀委、組織、審計、檢察等部門向巡察組介紹情況;

3. 向巡察組、被巡察地區(單位)開列巡察準備工作清單,起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動員部署會講話稿、巡察組組長巡察動員講話稿(通稿)、巡察辦負責同志講話稿;

4. 協調新聞報道及巡察事項公示公開事宜。

(二)巡察組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擬定巡察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2. 與被巡察地區(單位)聯絡,成立巡察工作協調聯絡機構,安排進駐開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進駐動員階段。

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開見面溝通會。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通報巡察工作的任務安排、有關要求等。巡察組全體成員參加。

(二)召開巡察工作動員會。會議議程為:巡察組組長作巡察工作動員,巡察辦領導代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表態。會議由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主持,黨組織領導班子全體成員(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及紀委、組織部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所屬部門、下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幹部群眾(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彙報會,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關於“三大問題”(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從嚴治黨不力)以及“六大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方面的情況彙報。

第二十三條 瞭解階段。巡察組主要通過個別談話、查閱資料、受理信訪舉報、查詢有關個人報告事項等方式大量獲取問題資訊,經組務會研究後,確定重點了解的事項,進行深入瞭解,獲取事實和證據。

第二十四條 形成成果階段。巡察組根據發現的問題,彙總梳理形成巡察報告,通過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彙報;根據巡察瞭解的涉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性質、程度,按照“進一步瞭解關注”“瞭解關注”“參考”3類提出問題線索處置意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移交同級紀委、組織部、相關部門或者被巡察單位。

第二十五條 反饋意見階段。巡察組在被巡察地區(單位)召開反饋會(參會範圍比照動員會)。巡察組負責同志嚴格按照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反饋意見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反饋,巡察辦負責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領小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作表態發言。

反饋會前,巡察組組長、副組長、聯絡員和巡察辦負責同志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個人反饋意見。

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的反饋意見均應當場簽收。

第二十六條 督促整改階段。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根據巡察反饋意見,研究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責任時限,組織實施整改,並於巡察意見反饋之日起,2個月內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二十七條 巡察組進駐動員、反饋巡察意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完成整改工作3個環節,均應以黨內檔案形式進行通報,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本級黨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市委可在本市範圍內,整合巡察人才資源,組織縣區巡察組交叉開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員交叉、補充為主,派出巡察組的主體仍為本縣區黨委。

第三十條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對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事務作個人表態。

第三十一條 按照保密、高效、嚴格管理的原則,市、縣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規定。開展巡察工作期間,巡察組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

第七章 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巡察成果以巡察報告、專題報告、綜合材料、問題線索等形式體現,作為派出巡察的黨委議事決策、處理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執紀審查,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幹部的參考和依據。

巡察發現涉及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後,向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區(單位)管理的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向有管轄許可權的紀檢部門移交;涉及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移交有管理許可權的組織人事部門。各項移交均應完善交接手續。

巡察發現涉及上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由同級紀委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上級紀委。

第三十三條 黨委書記在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時的講話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彙報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後10日內報送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對巡察反饋意見和移交事項,要優先辦理並及時反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巡察組反饋的意見建議,要及時落實整改,並在2個月內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三十五條 將巡察發現嚴重問題情況和按照要求落實整改工作情況納入本地區年度綜合考核、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範圍,明確扣分標準和方式,總分值為2-3分。

第八章 資訊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運用“巡視巡察工作資料管理系統”“巡視巡察發現問題線索管理系統(含單機版)”,實現巡視巡察資料資訊互通互聯,為完善巡視巡察監督網路格局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七條 管理系統運用應貫穿巡察工作全過程。巡察辦應明確專人負責系統管理和維護、負責對上下級資料的連線,協調本級各巡察組資料的錄入、接入工作。巡察組應固定人員負責系統運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保障巡視巡察系統執行所需設施、裝置。

第三十八條 在市、縣區黨委或者政府入口網站和本級紀檢監察網開設巡察工作專欄,公開巡察工作事項,宣傳報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強化對巡察幹部的教育、培訓、監督和管理。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組織、政法、審計、信訪等機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支援配合巡察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援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對待巡察工作的;

(二)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三)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洩露巡察工作祕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組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察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上級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區黨委應根據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本實施細則,制定本級巡察工作相關配套制度,規範本縣區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共昭通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共昭通市委黨風廉政建設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昭辦通〔20xx〕4號)同時廢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