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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3.01W

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物件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工作。下文是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歡迎閱讀!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一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推進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xx〕45號)、《南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南政辦字〔20xx〕56號)和《南昌縣民政局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南民字〔20xx〕95號),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物件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工作。

第三條 工作原則。對監管物件實施行政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廉潔高效的原則,充分體現行政監管合法性、公平性、規範性和簡約性,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第四條 工作目標。推進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資訊化。運用資訊科技,實現被檢查的監管物件和行政檢查人員隨機產生,檢查結果及時利用通報或網上公開形式對外公開。隨機抽查事項,在20xx年實行全覆蓋。

第五條 制定南昌縣民政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隨機抽查監管物件名錄庫,在“南昌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並進行動態管理。對抽查事項所涉及的監管物件作為隨機抽查物件,通過搖號的方式從監管物件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第六條 建立南昌縣民政局隨機抽查人員名錄庫。在“南昌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並根據人員變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上級民政部門開展隨機抽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下級民政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調執法檢查人員。檢查人員與抽查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

第七條 有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要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時間、制定抽查標準,每年進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轄區內市場主體的5%,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物件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被投訴舉報較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失信等級高等特殊監管物件,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適時提高抽查頻次。

第八條 有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監管工作實際,在每年11月份將下一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局辦公室,局辦公室將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並在“南昌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

第九條 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採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條 開展檢查工作,由持有執法證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組成一組一同進行。抽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開展檢查,應當製作相應的檢查文書,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檢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須進行記錄備案。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實施步驟、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有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要及時做好檢查檔案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檢查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傳遞、複製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抽查資訊。被抽查物件名單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洩密現象發生。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要依照法定程式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從嚴從快處理,該整改的及時責令整改,該移送的要移送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對於在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查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的檢查物件,應當在網上進行通報處理,並依法追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二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行為,創新監管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根據《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機制,是指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隨機抽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等原則,切實做到嚴格規範文明執法。

第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對市場主體的監管事項,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監管職能的均應列入清單;凡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監管職能的,不得列入清單開展檢查。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簡政放權工作實際,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抽查的市場主體,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凡列入清單內監管事項所對應的市場主體(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均應列入市場主體名錄庫。市場主體名錄庫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經常居住地、聯絡人、聯絡方式等。

市場主體名錄庫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據市場主體的變動,定期對市場主體名錄庫進行修訂。

第六條 根據執法人員名單建立執法人員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包括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執法領域等內容。根據執法人員變動情況實時更新執法人員名錄庫。

第七條 在開展“雙隨機”抽查前,從相應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物件,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八條 合理安排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級監管市場主體的3%,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小於2次。對投訴拖欠農民工工資較多的或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條 開展抽查工作,由持有執法證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組成一組一同進行。抽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並記錄在案。

開展抽查,應當製作相應的抽查文書,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應市場主體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實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影印件,但應邀請市場主體相關工作人員見證並簽字記錄。

第十條 建立“一抽查一通報”制度,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時予以通報,依法進行處罰,並納入本系統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做到“懲處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將案件線索移送相應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隨機抽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建設規定,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條 隨機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檢查、群眾舉報專查、責令改正複查。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新財政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江西省推行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撫府辦發?20xx?65號)、《預演算法》、《政府採購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制定該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南豐縣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檢查物件)涉及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政府採購、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等事項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南豐縣財政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第八條、《財政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預算股牽頭,監督檢查局按照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的原則,會同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農發辦)等業務科室組織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 預算股、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資訊平臺,包括檢查物件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等,有關科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維護。

第七條 財政執法檢查工作應按照我局公開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局領導批准的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未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不得擅自對外開展檢查。

第八條 需要臨時增加檢查任務的,由監督檢查局歸口報局領導批准後實施。不得以核查、調查、調研等名義變相開展檢查。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九條 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科室(以下統稱抽查主體)依據《預演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資產評估法》、《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政策法規科報局領導批准。

第十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物件、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根據財政監管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時,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科室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提出調整建議,由政策法規科彙總報局領導批准後,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十二條 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事項的抽查主體為監督檢查局,政府採購、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事項的抽查主體分別為政府採購辦公室、非稅收入管理局和農發辦。

第十三條 各抽查主體按照業務工作特點和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監管範圍內的檢查物件名錄庫的建立和維護,並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資訊平臺。

檢查物件名錄庫依據監管物件的變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局內各相關股室應將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等財政管理物件的相關資訊與隨機抽查資訊平臺進行共享,配合做好檢查物件名錄庫的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隨機抽查資訊平臺與相關部門的信用資訊平臺實行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預算股、財政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各抽查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對執法檢查人員資訊進行稽核並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資訊平臺。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為財政部門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隨機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擔輔助工作的非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八條 各抽查主體擬開展的各項檢查,由監督檢查局負責牽頭彙總並制定財政局年度檢查計劃,徵求局內有關股室(單位)意見後,報局黨委審定實施。

第十九條 開展財政執法檢查前,各抽查主體應通過隨機抽查資訊平臺的隨機抽查功能,隨機確定檢查物件,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過程應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二十條 隨機抽查可採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併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物件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物件,應避免重複抽查。

第二十一條 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迴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抽查主體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抽查主體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預算股、財政監督檢查局對於各抽查主體檢查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等,必要時可組織集中審理,明確政策界限,統一處理處罰尺度。

各抽查主體會籤相關股室後,報局領導簽發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二十五條 局領導批准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錄入隨機抽查資訊平臺,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隨機確定的檢查物件,報局領導批准後,錄入隨機抽查資訊平臺;對不涉密的檢查物件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抽查主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資訊錄入隨機抽查資訊平臺。

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各檢查單位應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隨機抽查資訊平臺中的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股室及相關部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抽查主體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可以針對每類抽查事項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方案。

第三十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變動情況和財政監管工作需要,監督檢查局商政策法規科後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並對外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