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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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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行政管理方面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精選5篇)

第一條 國防生認真執行部隊條令條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遵守紀律。違反日常管理規定,情節較輕者,予以扣分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條 實行根據國防生的紀律獎懲予以加扣分原則。

加分專案:連隊嘉獎,大隊通報表揚。

扣分專案:連隊批評,大隊誡勉談話,期末民主測評較差。

第三條 在條令條例、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日常抽考與各項理論考核中,不及格者扣除評比分。

第四條 各類、各級骨幹認真履行職責、模範作用好、完成任務堅決,且年終測評為優秀的,予以加分。

第五條 著裝、佇列或軍容風紀方面不符合規定,在各級檢查中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六條 國防生違反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根據有關管理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章 學習管理方面

第七條 獲得國家和學校各類各級獎學金者予以加分。

第八條 通過語言類國家四、六考試者,予以加分。

第九條 不遵守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日常檢查中發現遲到、早退、無故曠課者,予以扣分。

第十條 各學期末專業(以個人成績單生成課程為準)考試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三章 實踐活動方面

第十一條 積極參加國防生大隊組織的各項考核、比武、競賽及活動,根據個人表現予以加分。

第十二條 大力支援連隊及國防生大隊新聞報道工作,稿件被各類報刊雜誌錄用者,予以加分。

第十三條 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取得一定成績者,予以加分。

第十四條 積極參加科技創新活動,撰寫專業學術文章,取得一定成績,在各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予以加分。

第四章 內務衛生方面

第十五條 違反大隊內務建設標準,在各級檢查中存在問題者,予以扣分。

第十六條 內務標準高,衛生保持好,在內務衛生檢查評比中,被大隊表揚者予以加分。

第十七條 被大隊評選為月份“內務標兵”,評選為“優秀寢室”內成員,予以加分。

第五章 軍政訓練方面

第十八條 國防生應遵守軍政訓練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參加軍政訓練,違反軍政訓練規定者,予以扣分。

第十九條 連隊每天的早操、每週日組織的日常訓練中,無故缺勤、遲到早退、事病假缺勤,予以扣分。

第二十條 無故或因事因病不能參加由辦公室組織的假期集中訓練、野營拉練和新兵鍛鍊,且不能補訓補練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條 在辦公室組織的年度軍政訓練考核專案不及格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條 積極參加學校、學院運動會或國防生大隊組織的軍事競賽,予以加分。

第六章 量化考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防生在校日常管理量化工作在選培辦的領導之下,成立由國防生大隊長為組長,糾察隊副隊長為副組長,各連隊副連長為組員的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國防生大隊量化考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個人量化考評規則:

1、國防生個人每學年起評分為100分;

2、個人學年最後得分為該學年內加減分相抵後最終結果;

3、個人分數扣除10分及以上者,要求其限期改正並上交書面檢討;扣除20分及以上者,全體國防生大會作個人檢查;扣除25分及以上者,國防生大隊進行約談家長;扣除30分及以上者,取消該年度個人組織發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參評學校各級表彰獎勵活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報考應屆研究生資格;扣除40分及以上者,認定為年終考核評定差,予以警告處分,緩發當年度國防生獎學金;扣除50分及以上者,認定為年終考核評定不合格,予以留隊察看處分,停發當年度國防獎學金。

4、個人學年得分作為年度獎懲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防生大隊可根據此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由駐校選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2

為進一步加強部隊精細化建設,努力打造一支遵規守紀、秩序正規、士氣高昂、形象良好的消防隊伍,保證“四個”秩序的正常開展和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鼓勵先進、懲罰後進,確保提高官兵的工作積極性,維護部隊內部高度集中統一,近日,重慶忠縣消防大隊制定出臺了《忠縣消防大隊量化考評細則》,全力推行精細化管理和績效考核機制,力求切實提高工作效能和隊伍管理水平,糾正部隊習慣性違規違紀行為。

為制定科學合理的考評細則,中隊多次召開軍人大會、隊務會,認真聽取官兵們的意見和建設,官兵們充分發揚主人翁精神,抱著對中隊的滿腔執愛,本著共同努力,提高部隊正規化建設水平的意願,提出了許多自己的意見和建設,中隊支部及時梳理彙總,結合官兵的討論情況,制定了《忠縣消防大隊量化考證細則》,並在軍人大會上予以宣佈實施。

大隊的量化管理以每月100分為標準,以官兵本人現實表現為依據進行加分或扣分,每月根據量化管理分數統計情況進行綜合評比進行公佈,從而使管理教育工作更細緻、更人性化。管理細則分別從工作態度、禮節禮貌、警容風紀、集合速度、請銷假制度等五個個大方面入手,對官兵言行舉止分別給予分數量化,囊括了部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從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進行規範化、精細化管理,堅持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部隊精神面貌、向管理要戰鬥力。

量化考則的實施,必將是大隊官兵精神面貌得到明顯改觀,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責任心及工作標準顯著提高,從而從根本上確保了部隊的高度穩定和戰鬥力提高,為大隊全年的工作任務的完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3

各省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

為了推進公開、公平、公正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安置辦法,促進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與考核、使用相結合,不斷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確保我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國轉聯[20xx]5號)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精神,對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量化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量化考核的主要內容

對軍隊轉業幹部的考核內容,以軍齡、職務等級、任現職級年限、獎勵情況、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訓情況等6個要素為主,採取量化計分的辦法。

二、考核要素的計分標準

(一)年齡計分標準

軍齡每1年計2分。

(二)職務等級計分標準

擔任正團級職務(含正處級文職幹部)計68分,副團級職務(含副處級文職幹部)計58分;正營級職務(含正科級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計50分,副營級職務計44分;正連級職務計38分,副連級職務計34分;排級職務計30分。

專業技術7級及7級以上計68分;專業技術8級計62分;專業技術9級計56分。

(三)任現職級年限計分標準

任現職級每滿1年計2分。

(四)獎勵情況計分標準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服現役期間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計50分;榮立一等功計30分;二等功計10分;三等功計2分。獎勵情況計分可累加計算,但最多不超過高一個獎勵專案的計分。

因同一事項多次獲得獎勵的,按最高獎勵專案計分1次。

(五)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標準

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累計滿5年計3分;滿20xx年計7分;滿20xx年計11分;滿20xx年以上計15分。同時符合兩項以上的,按最高一項計分。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的範圍,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六)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標準

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滿分為5分,最低分為0分。軍隊轉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的表現和結業鑑定,列入當年接收單位對其進行年度考核的內容。

三、綜合成績計算辦法

(一)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含處級文職幹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現任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

(二)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計分的50%和各科筆試成績的50%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任現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50%+申論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滿分均為100分。

(三)量化考核成績、各科筆試成績和綜合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以後兩位數。出現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長短,軍齡長短,職務等級高低,任現職級時間長短,依次排列。

四、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軍隊轉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辦法,由接收安置地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教育培訓經辦機構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其他考核要素計分,依據部隊轉業工作部門移交的軍隊轉業幹部檔案原始記載以及稽核情況,分別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二)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考核要素計分截止時間,統一為批准其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時間。

(三)本意見未規定的事項,按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執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4

第一條 根據《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解決全縣幹部隊伍中存在的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精準扶貧、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和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以及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

第五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和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目標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黨政領導幹部。

(三)年度目標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六條 依據精準扶貧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七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不力,致使本區域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或無明顯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區域發生的嚴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八條 依據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本區域境內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縣級部門分管行業領域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以上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業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九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的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對反宗教極端主義、反邪教組織、反恐工作落實維穩不力,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基層黨建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受到中組部、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不按規定標準執行落實中、省、市、縣制定的關於基層黨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被縣委組織部約談兩次。

2.全縣黨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點評,年內累計3次排名處於末位的。

3.年度基層黨建考核連續兩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缺失,管轄範圍內“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對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工作不支援,出現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現象,甚至干擾案件查辦,導致嚴重後果的。

3.管轄範圍內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滯後,對權力執行的監督制約不力,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健全,導致腐敗蔓延的。

第十一條 依據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等突出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調整:

(一)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的領導幹部。

1.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或通過非法融資、委託理財等形式非法謀利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2.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提供或變相提供保護,或向他人(單位)出借現金收取高額利息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對本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本部門單位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引起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者阻撓、干擾案件查辦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設中頂風作案、有錯不糾、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參與煤炭經營的領導幹部。

1.以承包、轉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參與煤礦生產經營的。

2.從事煤炭營銷以及礦用裝備、器材、原材料和勞保用品等供銷活動的。

3.從事煤炭基本建設和其他工程的投標、招標和承包、轉包活動的。

4.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以權謀私、搞錢權交易的。

(三)涉及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領導幹部。

1.直接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活動的。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縱容、教唆其他人員進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充當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行為 “保護傘”的。

第十二條 幹部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規矩意識淡薄。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信謠傳謠,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在幹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2.落實縣委、縣政府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區域本單位重大改革消極怠工、措施不力,阻擾抵制改革,耽誤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夥夥或者鬧無原則糾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3.對配偶、子女及其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經紀律審查、審計、幹部人事檔案稽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等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

5.本人出現一般性違紀,給予黨政紀輕處分還不足以懲戒的;本人出現嚴重違紀,給予黨政紀重處分後還需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

(二)德行表現較差,群眾不滿意或不認可。

1.在面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表現差的。

2.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視情節輕重結合工作表現,區分不同情形及嚴重程度,分別採取上述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報告分析。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對各自職能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建議。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通過年度考核、任職考察、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信訪舉報等反映出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二)調查核實。針對提出的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幹部人選,由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聯合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中要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組織、分管領導和幹部群眾的意見。應注意有針對性地聽取工作物件、服務物件意見。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其陳述意見。在全面調查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三)提出建議。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建議應包括:調整原因、調查結果、調整方式等內容。

(四)組織決定。按照幹部任免程式進行調整或問責。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五)談話告知。對決定調整或問責的幹部,應與其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資訊備案。縣委組織部對全縣調整、問責幹部建立備案資訊庫,跟蹤管理。備案資訊與縣紀檢委容錯機制備案資訊進行共享。

第十五條 調整後的領導幹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六條 縣直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辦公室商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5

市局機關各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根據《無錫市工商局機關部門績效考核管理和作風建設考核辦法》考核結果運用中關於“考核結果與市政府績效獎勵掛鉤”的要求,現就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獎勵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原則

實行機關部門績效考核管理和作風建設考核結果與市政府績效獎勵掛鉤,建立壓力傳導機制和以提升績效為導向的分配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激發部門和幹部職工的工作熱情和創新創優動力,打破平均主義的分配辦法。

1.堅持“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分配以年度工作任務和工作業績作為主要依據,優績優酬,適當拉開分配差距,重點向創新、創優工作業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傾斜。

2.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績效考核獎金在分配過程中實行陽光操作,獎勵依據和結果在OA辦公系統公示,全程接受廣大幹部職工監督。

二、獎勵辦法

(一)增發績效考核獎金的情形

1.年度創新、創優工作獲得市級考核認定併為全域性加到分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增發績效考核獎金。其中,獨立(自主)完成加分專案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視加分情況增發20xx—5000元;由牽頭部門完成加分的,牽頭部門工作人員視加分情況增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2.部門工作符合創新、創優條件,因申報限額未予申報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可視情增發績效考核獎金。

3.有其他符合增發績效考核獎金專案的由市區域性門績效考核小組彙總並向局長辦公會報告。

(二)扣發績效考核獎金的情形

1.部門工作扣分影響單位總成績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扣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2.部門工作不到位被追責,有負面影響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扣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3.因工作人員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影響單位考核成績的,當事人全額扣發績效考核獎金,所在部門領導扣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4.有其他扣發績效考核獎金情形的由市區域性門績效考核小組彙總並向局長辦公會報告。

三、其他事項

市局領導按工作分工,按就高原則,參加分管部門績效考核。

增發或扣發績效考核獎在市財政核定獎勵總量內先行發放或扣減,餘額按比例、按人兌現獎勵。具體增發或扣發績效考核獎金數額由市區域性門績效考核小組向局長辦公會提出建議,由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