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細則

2021年河北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3.05W

河北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2021年河北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xx〕111號)等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建築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企業和專案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築施工專案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專案。

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五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應用資訊化手段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章 專案考評

第七條 對建築施工專案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專案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專案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建築施工專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等開展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工程專案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以下簡稱專案自評機構),負責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十一條 工程專案實施前,專案自評機構應確定本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目標,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方案,並在專案工程實施過程中,留存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相關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開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應包括日常管理和階段自評。日常管理是對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的動態自評,核查統計日常安全管理相關工作,並形成臺賬、記錄。階段自評是定期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開展檢查評價,檢查評價頻率應不少於每月1次。

第十三條 專案自評機構每月應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並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1)。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施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專案自評報告進行稽核並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專案當月自評報告。

第十六條 專案自評機構每季度末月15日前,應將經建設、監理單位稽核同意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評報告報工程所在地專案考評主體。

第十七條 專案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專案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八條 專案考評主體對建築施工專案實施基礎、主體、裝修階段安全監督抽查時,應當同時對專案進行考評抽查(見附件2),指導監督專案自評工作。

第十九條 專案自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案考評主體應適當增加日常考評抽查頻次。

(一)不按期上報自評報告的;

(二)建築施工企業未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情況進行檢查的;

(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不簽署稽核意見或對建築施工企業自評結果存在不同意見的;

(四)考評主體日常考評抽查評價分值低於70分的。

第二十條 專案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專案考評主體提交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專案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專案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及其專案主要負責人名錄;

(二)專案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進行自評結果及專案建設、監理單位稽核意見;

(三)專案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專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案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專案自評為基礎,結合日常考評情況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專案考評結果告知書(見附件3)。

專案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專案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專案主要負責人資訊。

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專案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優良”等級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專案數量的10%。

第二十三條 建築施工專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為“優良”等級:

(一)按要求辦理安全備案和施工許可手續;

(二)專案實施過程中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按規定開展專案自評工作並及時上報自評報告、自評結果和考評申請;

(四)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每月自評結果均達到優良等級;

(五)專案實施過程中,專案考評主體對專案考評抽查分值均高於本地區專案考評主體當年劃定的分數。

第二十四條 建築施工專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為“不合格”等級:

(一)未按規定開展專案自評工作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因專案存在安全隱患在1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專案未按要求辦理安全備案或施工許可手續的;

(五)專案實施過程中未及時上報自評報告和自評結果2次及以上的;

(六)專案實施過程中,專案考評主體抽查評定存在分值低於70分情況的;

(七)專案完工辦理竣工手續前未及時申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

(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不屬於“優良”和“不合格”等級範圍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等級。

第二十六條 專案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並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承建的工程專案,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專案的考評結果轉送至該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二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年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三十條 企業考評主體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動態監管時,應同時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情況進行抽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日常考評工作,指導監督建築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三十一條 企業考評主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時,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上報的自評結果不一致時,應在責令建築施工企業限期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三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能夠反映近3年來承建專案的建築業統計報表、承建工程臺帳及工程所在地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單位出具的考評結果;

(二)企業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3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承建專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以企業承建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見附件4)。

第三十五條 企業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3個等級。“優良”等級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數量的10%。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符合下列條件3項以上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可考評為“優良”等級:

(一)企業近3年必須具有已竣工專案;

(二)企業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優良率超過50%且不得有不合格專案;

(三)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且每年自評結果均達到合格等級;

(四)企業或所承擔的專案近3年獲得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獎勵4項以上或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獎勵2項以上。

第三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為“不合格”等級: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二)企業近3年所承建的專案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企業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3年作為專案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四)企業未按時上報自評結果或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

(五)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自評或動態監管日常考評中出現過1次不合格;

(六)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不屬於“優良” 和“不合格”等級範圍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等級。

第三十九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對跨地區承建工程專案的建築施工企業,專案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該企業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轉送至該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四十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專案招投標應優先選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業績突出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專案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 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複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專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四十五條 在工程專案安全文明施工費核定時,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竣工核定分值不得高於70分;考評優良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加竣工核定分值。

第四十六條 經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專案,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