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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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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是怎樣一個具體實施?下文是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關愛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和優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並將老齡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省、設區的市兩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於支援發展養老服務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城鄉社群開展老年人預防詐騙知識宣傳等活動,及時制止和舉報針對老年人的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應當配合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做好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工作。

第二章 家庭贍養

第八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援、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與配偶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強行分開贍養。

第十條 贍養人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費用老年人無力承擔的,由贍養人承擔。

第十一條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儘量滿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鼓勵贍養人所在單位在老年節、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時,為贍養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

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公證或者書面約定。

第十三條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給予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第十四條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強迫、欺騙老年人抵押、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按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的物權;共有房屋調換、拆遷、改建、出租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應當予以保障。

老年人原來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由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後,老年人仍有繼續居住的權利。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經勸導、調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可以幫助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還可以向贍養人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權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救助資源和救助資金,統籌安排救助生活困難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應當納入救助範圍。

第十八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本省有關標準發放補貼。

第二十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補貼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對一百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發放補貼。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的老年人,給予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任何人不得脅迫、誘騙或者利用老年人乞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農村危房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應當優先安排。

第四章 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群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引導、支援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城鄉社群養老服務,引導、支援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在城鄉社群開辦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養老服務專案,為老年人提供餐飲服務、生活照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醫療康復、交通接送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公辦養老機構建設,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以及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的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採取民辦公助、財政貼息、運營補貼、建設補助、信貸支援、以獎代補等措施,支援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養老設施佈局專項規劃,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割槽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改變用途;經法定程式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麵積的標準補建。

第二十八條 社會力量興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對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土地供應。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的建設和運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使用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業務應當給予優惠。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應急、值班、檔案管理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專案、收費依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規範和加強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技術水平。

養老機構應當改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協議約定,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等行為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支援醫療機構依託自身優勢興辦養老機構,支援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支援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慈善救助和志願服務。

提倡結對幫扶、鄰里互助,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第三十五條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進入本省國有及國有控股的旅遊景區免頭道門票,進入其他旅遊景區享受頭道門票半價優惠;

(二)免費進入公園、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紀念性陵園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托執行李、物品;

(四)在各類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

(五)免除鄉村公益事業的勞務和出資義務;

(六)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七)其他優待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六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進入旅遊景區;

(二)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電)車和市內軌道交通,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六十五週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開展健康管理服務。

第三十九條 旅遊景區、醫療衛生機構、車站、機場和不實行對號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等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場所,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待視窗、等候專區、老年人專座等助老設施,設定明顯的優待服務標識,公示優待服務內容。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時,應當核實是否為老年人真實意願,依法優先辦理。

第四十一條 老年人持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優待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對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查處不力的,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有權督促;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或者補建,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改變用途;

(二)經過法定程式拆除、改變用途後未按規定補建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未按規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專案、收費依據和標準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提供服務的,養老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提供優待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優待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擴大範圍、提高標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老年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一、老年人受贍養扶助權要得到較好落實。為落實好老年人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要積極倡導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明確約定贍養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可以大大減少贍養糾紛的發生,效果通常都比較好。對於已經形成的贍養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等有關組織,首先要認真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確保老年人受贍養權得到落實。

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要儘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建立。在農村,有些地方實行了社會養老保險和多種形式的退養、補貼制度,一些農村老年人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普遍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制度。但是,養老金覆蓋面還比較狹窄,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佔全國老年人總人口比重相當大的農村老年人還沒有充分享受到社會性質的養老保障制度的優越性,他們常常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所以,在農村普遍建立養老保障制度是今後一個時期我們的重要歷史任務。

三、要推進老年醫療康復保險事業迅速發展。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要對離退休人員實行了政策傾斜,對參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比例都要給予照顧。

四、要不斷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應當廣泛開展大量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為老年人到老年大學(學校)繼續學習創造條件。老年圖書報刊、影視、戲劇、文藝作品等也要日益豐富。開創老年人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空間,使他們能夠發揮餘熱,為社會做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