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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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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下文是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群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養老事業,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及時瞭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狀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資訊化等領域開展大資料應用,支援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報道,為老年人服務。

鼓勵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經常性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老年節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第十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權利。

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三)給患病的老年人及時治療和護理,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或者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援、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十三條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貧困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在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給予傾斜,併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提供便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護理補貼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80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第三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佈局,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展健康養老產業。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援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割槽域和級別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同步建成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達不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支援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文化、體育、生活等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益性崗位控制規模內,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開發養老服務輔助性崗位,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到養老服務業就業、創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專業服務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社群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以設定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第二十六條 滿足特困供養物件集中供養需求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留守老年人開放,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費或者免費照料服務。

滿足前款規定的人群需求後,仍可收住老年人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其他老年人開放。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物件和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鼓勵、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為居家養老和社群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章 社會優待

第二十九條 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鼓勵為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別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享受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點優撫物件的老年人死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其基本喪葬費用。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65週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90週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高齡、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群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診療費。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企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車站、碼頭、機場等客運站點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標誌,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

70週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6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實行減免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執行老年人優惠乘車規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優先進入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場所,80週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鼓勵非政府投資的相關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鼓勵旅遊景區內實行收費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

第三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訊、郵政、金融等服務行業應當在其服務場所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並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對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老年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準予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法律援助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免除經濟困難審查。鼓勵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開闢快速通道,為老年人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蔘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關心下一代、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提供諮詢服務、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社會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徵求老年人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促進老年人蔘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發展老年教育事業,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均衡配置各類老年教育資源,優化老年教學課程設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學員減免學費,為老年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師到各類老年學校義務開展教學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與轄區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文體活動場所。

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老年人蔘與適宜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相關組織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中止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三)未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的;

(四)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擅自停止或者終止服務的;

(六)向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老年人權益社會保障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