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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條例(精選3篇)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6.26K

合同管理條例 篇1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合同管理條例(精選3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指導服務。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服務和監督職責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 鼓勵合同當事人在訂立書面合同時,使用國家合同示範文字。

國家合同示範文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製,但國家釋出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和銷售合同示範文字。

合同示範文字不適用本行業、本單位的特殊情況,當事人確需自行印製合同文字的,應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印製的合同文字,只限本單位使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推進合同信用制度建設,引導合同當事人自覺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逐步建立、完善信用資訊公開查詢系統和信用評價社會體系,向社會提供查詢、指導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對違反誠實食用原則的,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模式條款進行監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合同模式條款監督工作

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宣告、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內容符合要的規定和前款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八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以優勢地位作出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第九條 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對方注意。

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醒目位置。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下列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格式條款制定後三十日內報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旅遊合同;

(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

(三)運輸合同;

(四)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五)消費貸款、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經備案的格式條款內容需要變更的,提供方應當將變更後的格式條款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訂立後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延長債備履行期限的,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變更登記;抵押物產權變更的,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合同履行完畢,當事人應當辦理登出登記。

當事人不得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抵押物登記。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調解協議或者訂立新的合同;調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利用合同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二)利用合同惡意串通侵佔國家財產;

(三)採取賄賂、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履行合同,侵佔國家財產;

(四)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家財產;

(五)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國家訂貨合同;

(六)利用發包、分包、轉包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七)利用拍賣、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實施下列欺詐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一)虛構合同主體或者盜用、冒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二)偽造合同,虛構貨源、合同標的物、質量標準;

(三)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會貨物(貨款);

(四)定作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費的;

(五)利用虛假廣告的資訊,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質量保證金等費用;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字、證件和銀行賬號;

(七)其他利用合同的欺詐行為。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商業、技術祕密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騰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或者違法物品存放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根據情況可以先行登記、抽樣取證或者責令暫停銷售;

(二)查閱、複製或者暫扣當事人與違法合同有關的發票、賬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國家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查封、扣押與利用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財物、工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營業執照、印章、賬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例。

第十八條 對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者應當予以保護和鼓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模式條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的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條例 篇2

第一節目的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合同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節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集團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合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第三節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董事長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簽署,資產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房產租賃合同、對外擔保合同;以及涉及資產、大額借貸經營合同、財產處理等合同的審批。各公司總經理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幹部聘用合同以及銷售、採購等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集團辦公室和各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集團辦公室負責各司合同文字的審查、歸檔和備案。

(二)各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等合同文字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五)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參與爭議仲裁、法律訴訟。

(六)負責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並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字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集團辦公室稽核同意;

(五)負責向集團辦公室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節合同的授權委託

第六條簽訂合同實行授權委託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書面授權的公司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一),並在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採取一事(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託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集團辦公室負責管理合同授權委託書,根據董事長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託書事宜。

第九條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對本公司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

第十條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由董事長做出決定,辦公室負責收回授權委託書。

第五節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本集團實行二級合同管理,集團辦公室全面負責重要合同的管理;各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本公司的合同管理。

(一)集團辦公室負責資產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房產租賃合同、對外擔保合同,以及涉及資產、大額借貸經營合同、財產處理合同的審查、備案和歸檔工作。

(二)集團辦公室負責合同標的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

的合同審查、備案和歸檔工作,各分公司簽署合同標的額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的合同必須先經集團辦公室審查,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簽訂,並報集團辦公室進行歸檔備案。

(三)各分公司行政辦公司負責合同標的二十萬元以下合同的審查和歸檔備案,各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簽訂。在合同簽署後,以掃描檔案並加密的格式發電子郵件於集團辦公室郵箱進行電子檔案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辦公室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公司總經理批准。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十三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集團辦公室隨合同保管。

第十四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六節合同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十六條合同的形式

(一)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七條合同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技術標準和品質描述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四)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五)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七)合同的擔保: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八)合同的解釋: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九)保密條款: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聯絡制度: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十一)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訴訟,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十三)合同管轄權的約定:在合同中應將合同管轄權約定明確,本公司所署合同一般情況下將法院訴訟管轄約定於榆林市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國家法定管轄的情形除外。

第七節合同的簽訂程式

第十八條合同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預先審查對方以下情況:

(一)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以及依法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證。

(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包括:資產負債、技術裝置、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三)對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證明。

(四)合同簽訂時要求對方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需在影印件加蓋公司紅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銀行賬號;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影印件和授權委託書。

第十九條合同應按下列程式辦理簽訂、審批手續:

(一)草擬會籤:合同承辦單位應就商談約定的內容草擬合同文字,填寫“合同審查會籤表”,送相關部門會籤,各相關部門應在當日內完成會籤,並將會籤意見及合同文字交承辦公司辦公室。

(二)審查修改:承辦公司辦公室於2日內就合同文字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意見一併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相關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承辦公司辦公室進行協調定稿。

(三)最後簽訂:經會籤的合同文字定稿後,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主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籤批後,由承辦公司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審查會籤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二)財務部門對合同項目是否與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計劃牴觸以及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三)技術研發部門應對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生產技術標準、安全保護標準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四)承辦公司辦公室對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用語是否準確、規範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第二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承辦公司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正式簽訂後,應當隨合同審查會審表交存承辦公司辦公室備案;同時送公司財務部門入卷,方便執行。

第八節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四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九節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二)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九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集團辦公室處理,並報總經理及法律顧問。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一條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十節合同公證

第三十二條在簽訂下列合同時按雙方約定,總經理批示進行合同公證:

(一)房產類:辦理房產買賣、轉讓、贈與、交換、拍賣、租賃;辦理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保全證據;辦理房產代銷、包銷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房地產事項。

(二)經濟類:辦理產權、股權轉讓、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聯營、中外合資、合作、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購銷、科技協作等各種經濟合同;辦理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招標、投標、辦理資信證明、專利、商標權證明、提存、境外投資委託協議等。

(三)金融類:借(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商品房產、土地使用權、樓花、機器裝置、股權,股票及其它有價證券、權益等的抵押、質押合同;保證合同;與上述合同相關的委託書、宣告書、擔保書、承諾書等。

第十一節無效合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二節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四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集團辦公室,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集團辦公室、總經理及法律顧問,會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集團辦公室。

第十三節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三十八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節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範解釋由集團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二條本規範自XX年XX月XX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條例 篇3

安全防事故工作是部隊建設中的一項經常性、綜合性的基礎工作,是部隊保持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圓滿完成各項任務,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障。針對當前部隊事故案件時有發生的嚴峻形勢,部局、總隊於12月9日召開了全國公安消防部隊安全防事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深入剖析今年以來在全國公安消防部隊發生的事故案件原因,要求各級深刻吸取教訓,進一步研究部署加強部隊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因此,當前在開展部隊全面建設中,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實尤為重要,因為它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容不得半點虛假和漂浮。否則,思路再清晰,措施再具體,標準定得再高,也只是空談。為此,本人認為抓好當前部隊安全工作應堅持在以下四個方面下功夫。

一、要堅持在群策群管上下功夫,上下合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實

一是黨委要統攬抓。各級要始終堅持把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安排工作時,要堅持把安全工作與其他工作一道部署;在督查部隊時,要重點查詢不安全因素和潛在的隱患;在下基層蹲點、指導工作時,要著力幫帶基層提高預防事故案件的能力;在總結講評時,要著重講評安全工作的經驗教訓,總結表彰先進,通報批評後進。

二是主官要親自抓。各級軍政主官要切實擔負起安全防事故工作"第一責任人"的神聖使命,要結合安全工作形勢分析,親自講評部隊安全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和不足;結合每月的行政例會,親自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結合下基層檢查調研工作,親自查糾不安全因素和事故案件苗頭,促進安全工作落實。

三是機關要合力抓。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資訊通報制度,及時落實部門歸口督導機制,及時通報安全工作情況,以便跟進做好防範工作。要經常深入基層,及時掌握真情實況,發現問題要當面說清,遇到問題要一查到底,形成部門聯動的安全工作網路格局。

四是基層要具體抓。各基層單位在思想上,要堅持搞好安全教育,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不放鬆;在管理上,要明確重點目標,要害部位和事關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重點時段,並明確負責人和安全員,建立一套完整的基層安全工作網路;在組織上,要建立健全基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狠抓人員、車輛、裝備物資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執勤制度的落實,特別要加強小、散、遠單位的管理,防止管理的失控。

五是人人蔘與自覺抓。要加強經常性的安全工作常識教育,切實打牢官兵的自我安全防範意識;引導官兵刻苦鑽研執勤技能和操作規程,消除潛在隱患;經常組織官兵學習相關的安全防事故知識,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安全因素。要樹立“安全管理人人有責”的觀念,強化官兵的參與意識、主人翁意識,充分發揮骨幹在前沿陣地上的“觀察員”、“資訊員”、“戰鬥員”和“指導員”的作用,及時發現,有效地遏制,正確地處理不安全因素,不斷消除“盲區”,共抓齊管。

二、要堅持在按章辦事上下功夫,下大力規範部隊安全工作秩序

一是要明確責任。各級黨委對安全工作要負總責,軍政主官要負全面責任;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同級黨委、首長的領導下搞好協調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機關各部門要按照業務分工,對本部門負全責;基層單位由軍政主官共同實施,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基層思想骨幹和安全員的主要職責是及時發現和報告安全因素和苗頭,協助領導做好安全工作,確保各級組織都有責任,人人肩上都有擔子。

二是要完善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依據條令條例、《安全工作條例》和上級有關指示要求,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形勢分析、安全檢查、談心交心和點驗等制度,使各級在抓安全工作中有依據、有標準。

三是要嚴格規範。各級對各項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規定要進行細化和規範,把難落實的工作制度化,把難操作的工作具體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強化督導。各級在下基層督查時,要沉到末端,一項一項、一點一滴地把工作督導到位;注重方法得當,講究既看"病"又給藥,做到傳方法與引路子的有機結合,依靠基層組織解決問題。同時,作為上級機關還要抓好跟蹤督導工作,多殺"加馬槍"、多搞"回頭看",防止問題反彈和工作浮於表面,抓落實不到位等不良現象。

三、要堅持在強根固本上下功夫,不斷提高安全工作的層次和質量

提高安全工作的層次和質量,最根本、最核心的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下大力提高人的素質。

一是重點解決與時俱進更新觀念的問題。抓安全工作要經常教育和引導大家牢固樹立系統管理思想,著眼整體,區分層次,按級負責,落實"全時制"、"全員額"、"全方位"管理意識,消除安全工作的"盲區"和"死角";要牢固樹立目標管理思想,層層分解,落實到人,明確各個層次、各類人員的管理責任;要牢固樹立動態管理思想,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正確對待新生事物,積極探索新生事物的特點與規律,不斷總結新鮮經驗。

二是要突出解決官兵知法懂法問題。在內容上,搞好理論、思想、知識、職能、紀律等多方面的教育;在形式上,注重集中教育與經常性教育,有形教育與無形教育、普遍教育與個別教育、專題教育和隨機教育、部隊教育與社會家庭教育相結合,做到多種方法並舉;在手段上,讓思想教育、傳媒教育、文化薰陶、管理約束、法紀規範等多管齊下,以儆效尤、切實形成合力。

三是要大力解決各級幹部事業心責任心的問題。要加強部隊適時的教育整頓和對幹部的定期講評制度,並結合群眾評議、典型引路等措施,不斷強化幹部的事業心責任心。進一步深化幹部量化考核機制,注重激發幹部的潛在積極因素,使各級幹部認清責任,排除私心雜念,端正對黨、對人民、對部隊建設高度負責的態度,紮實做好本職工作。

四是要著力解決專業技能的問題。各級要立足現有條件,充分發揮教育訓練的主渠道作用,藉助地方、社會、家庭等多方面力量,幫助官兵提高專業技能和心理素質、身體素質,以及執行特殊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減少人為不安全因素和潛在的不安全隱患。

四、要堅持在營造氛圍上下功夫,努力謀求安全工作的最大效益

一是要注重改善安全工作環境。既要優化人際環境,創造出團結奮進、健康純潔的氛圍;又要優化文化娛樂環境,創造出豐富多彩、催人奮進的氛圍;還要優化生活環境,創造出舒心宜人的氛圍,使廣大官兵切身感受到部隊大家庭的溫暖,盡心盡力幹好本職工作。

二是要積極加強安全工作研究。如:針對官兵思想成分複雜,針對"酒綠燈紅"影響大,針對當今社會資訊傳播交流快、對外交往聯絡方法多,針對執勤、執法管理難度大等新帶來的問題,應加大研究力度,多探索有效的部隊管理方法。

瞭解士兵的思想動態和心態,以致一些小的問題變成大問題,給部隊管理帶來了難處,更是影響了部隊的整體發展。為此,基層部隊的管理者在善於發現問題方面要做到:一要勤於日常觀察,通過細心的觀察,掌握士兵的思想、心態和行為情況,自覺與士兵打成一片,真正做到帶兵要知兵,徹底消除士兵思想和心中的疑慮,讓他們能以良好的心態投入部隊的各項工作;二要堅持部隊管理分析彙報制度,即通過各種渠道與戰士交心談心,組織部屬彙報思想,管理者要反覆進行思想和形勢分析,從分析和彙報中瞭解情況,做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三要做好管理規律性預防工作,即結合部隊兵員補退、重大執勤保衛、請假、婚戀等情況,預先要採取措施,掌握情況和主動權,防患於未然。

管理者要善於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正確地分析問題,往往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部隊管理中,針對發現的一些問題,管理者首先要善於從多種原因中區分發生問題的主觀原因、客觀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等,只有找準了主要原因,才能抓住主要矛盾,解決主要問題;其次,對發現的一些問題要區分定性,主要看是思想、心理、被人利用、脅迫以及還是實際問題,定性後還要分析是違反紀律還是觸犯法律,以便於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管理者要客觀公正地解決問題。解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分析和發現問題的目的,我們必須做到:一是及時抓苗頭,集中抓傾向。主要是把問題先消滅在萌芽狀態,一旦問題有一定的傾向性,就要及時地抓好集中整治教育工作,認真分析查詢問題的根源;二是要依靠組織力量,發動官兵人人蔘與。針對問題要及時組織官兵認真思考和展開大討論,讓大家共同找原因,論危害,出主意,消隱患。四、改進部隊管理的對策

在消防部隊發展成長的歷程中,管理工作是保證消防部隊堅決服從黨的領導,忠實履行消防部隊宗旨,贏得人民信賴,完成黨和人民交給的工作任務和促進消防部隊建設的不斷髮展的重要保障。為此在新的時期,我們面對著新的任務和新的考驗,在管理工作中必須做到以下方面。

實現在部隊管理中官兵一致,政治平等。首先,管理者要牢固樹立愛兵觀念,端正對士兵的根本態度,只有管理者把士兵看成是部隊的主人,以真情、真心去愛護士兵和管理士兵,那樣戰士才會服從部隊的管理;其次,部隊管理中要尊重士兵,幫助士兵,關心士兵,管理人員不能有高士兵一等的特權思想,工作或管理中還要自覺地接受士兵的監督,把士兵的工作、學習和冷暖掛在心上,關心他們的疾苦,樹立經常為士兵服務排難的思想,做士兵的貼心人;再次,管理中要尊重士兵的民主權利,這也是調動士兵積極性的一種管理藝術,只有尊重了士兵的民主權利,為人正派,處事公道,公平合理,對士兵一視同仁,士兵對部隊的管理管理就會理解、尊敬和擁護;最後,在部隊管理中要廣泛開展尊幹愛兵教育使部隊開成團結、友愛的氣氛,就會出理官兵自覺服從管理的局面。

管理中做到嚴格管理,耐心說服。對於我們消防部隊來說,嚴格管理就是堅持依法治警的方針,但依法治警與耐心說服是辯證統一的、相輔相成的,嚴格管理是目的,耐心說服是手段。在這項工作中要做到:一是管理者要做到依法辦事,嚴之有據,在執行部隊各項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嚴格執行條令條例、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管理中不能隨意採取一些“土政策”和“土規定”,不能憑個人的意志濫用職權,以言代法,打罵體罰和嚴而無度;二是管理者要做到說服教育,嚴之有理。依據條令條例深入細緻地做好部隊思想工作,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礎,在嚴格和管理過程中,須做到嚴中有愛,嚴愛結合,要尊重客觀規律,建立正規秩序,如課餘時間,幹部則應帶頭參加文體活動,形成團結、緊張、嚴肅、活潑的生動局面;三是管理者要做到賞罰嚴明,嚴格法紀。在正確地實施獎勵和懲罰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嚴格按條令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實施,不能憑個人感情用事,不搞親親疏疏,使賞罰嚴明成為推動部隊管理的動力。

管理中做到教養一致,訓管結合。部隊管理就是要把教育與養成、訓練與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部隊管理正規化,就是注重對秩序的養成。一是嚴格管理,嚴格訓練,打牢基礎。俗話說:“水滴石穿”,部隊就是要通過嚴格的基礎訓練,來提高官兵的整體素質,使官兵個個成為合格的軍人。實踐證明,哪一個部隊教育訓練過硬,管理必然有聲有色,反之,管理必然混亂;二是管理工作要做到注重結合,相互滲透。部隊管理就是把一切行動都作為管理的具體內容來抓,使官兵在思想上牢固樹立一切行動受條令條例約束的觀念,要堅決克服正課緊、課餘鬆、營內緊、營外鬆、上級檢查時緊,平時工作時鬆的不良現象;三是部隊管理要在養成上下功夫。從部隊一日生活抓起,各個環節必須按規定的內容、程式和要求進行,做到不走過場。同時也要克服虎頭蛇尾,時緊時鬆,抓抓停停,搞表面文章的做法。

充分體現按級管理,各負其責,部隊各級首長和各類人員職、責、權分工是明確的,在實施管理中必須要做到:一是要實行層次管理。如消防中隊,從隊長到士兵,各個層次結構分明,職責明確,各級人員做各級工作,一級控制一級,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這樣管理就能落實,各級人員也能充分發揮工作積極主動性。在管理中,一定要防止大包大攬,職責不明和層次不分的現象;二是要完善各級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依據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將責、權、利落實到人,在檢查各級人員履行職責時,好的要大力進行宣揚,差的要認真開展批評教育,對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者要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