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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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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國在戶口管理方面的規定。下文是最新戶籍管理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戶籍管理條例
最新戶籍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登出;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xx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戶籍管理制度

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1958年以前,中國沒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人們可以自由遷徙。1958年01月09日,經全國人大會討論通過,毛澤東簽署一號主席令,頒佈了新中國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較完善的戶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七項人口登記制度。這個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市間人口流動,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築了一道高牆,城鄉分離的“二元經濟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舊的戶籍制所帶來的負效應日益顯現。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大鍋飯”、“鐵飯碗”被打破,大量高學歷或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加入到流動大軍中來……據公安部和有關專家估算,1997年全國流動人口已達1.1億。在市場經濟逐漸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動已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對40年不變的戶籍制度形成了衝擊。1998年07月22日,國務院發出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檔案對當前戶口管理作出了“四項改革”:

1、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2、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3、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戶;

4、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事實上,上海、深圳、廣州、廈門、海南等一些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早在這“四項”改革措施公佈以前就實行了“藍印戶口”。上海市1994年02月施行《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檔案規定:在上海投資人民幣100萬元(或美元20萬元)及以上、或購買一定面積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穩定工作者均可申請上海市藍印戶口,持藍印戶口一定期限後可轉為常住戶口;深圳市1996年01月01日開始實行“藍印戶口”政策,截至1998年03月底,深圳已辦理藍印戶口3.7萬多人,由藍印戶口轉為常住戶口7,000人;廣州1998年03月亦推出了“藍印戶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範圍內實行特殊的戶口政策,如蘇州市在蘇州工業園區實行四種類別(聘用類、購房類、納稅類、投資類)的“藍印戶口”。北京由於特殊的首都身份,戶籍制度改革相對比較謹慎,但是,北京也於1999年06月推出“工作寄住證”,凡在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或跨國公司總部及研發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企業提出申請,可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持證者在購房、子女入托、入中國小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證三年者,經企業申請並報市人事局審批可轉為北京市正式戶口[1]。

人口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快速的經濟發展必然產生大量的人口流動,美國、澳大利亞以及中國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動量大,人員遷徙最頻繁的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經濟高速發展之地。正如人口學專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動能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人才交流和勞動力資源配置。為實現公民的擇業、居住以及遷徙自由,國家正採取多種措施鼓勵、支援和引導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