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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婚檢條例相關事宜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95W

婚檢從廣義上說就是婚前保健,包括三方面,即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諮詢。而強制婚檢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實施的《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它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小編今天針對婚檢問題,收集了下面資訊,僅供參考!

強制婚檢條例相關事宜

婚檢內容

婚前醫學檢查內容為:詢問有無影響婚育疾病的病史和情況;在徵得雙方同意後進行全身及生育器檢查;必要的常規化驗及輔助檢查如:透視、血常規、尿常規、梅毒篩查、GPT、肛查、風疹抗體檢測、血型、甲肝抗體、乙肝五項、丙肝抗體、心電圖、衣原體檢測、HIV抗體檢測、一般體格檢查、淋球菌塗片檢查、谷丙轉氨酶、黴菌塗片檢查、滴蟲塗片檢查等等。這些檢查是在新人和醫生的共同配合下完成的。

婚檢必要性

取消強制婚檢存在較大的現實危害性。據衛生部有關人士透露,20xx年,中國實際參加婚檢人數為879萬人,檢查出對婚姻有影響的傳染病患者14萬人。許多患者在被檢之前,自己還不知道已身患疾病。強制婚檢,不僅關乎婚姻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長,而且關乎整個民族的人口質量以及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作為把握人口素質的第一關的“婚檢”是十分必要,且必須加以完善。眾所周知,新生嬰兒的健康不僅是一個家庭的事情,更關乎一個國家未來的民族素質。

婚檢則是婚姻健康和優生優育的屏障,它是為男女雙方領取的一張健康“通行證”。正是基於這一考慮,中國長期實施強制婚檢以提高民族素質,預防嚴重遺傳性疾病和性病的傳播。勿庸諱言,在長期實施的強制性婚檢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諸如亂收費、程度複雜、不尊重個人隱私等問題。這也正是一些所謂的專家不惜以外國不實施強制性婚檢、強制性婚檢侵犯個人隱私權為由,執意東施效顰的理由。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國家與國家之間同樣有著各不同的情況與特點,根本沒有必要不顧自身的國情去照搬照抄他人的管理模式。

當前中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的轉型期,各種思想相互激盪,傳統的價值觀念尤其是婚戀觀念、性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夜情、婚前性行為、愛滋病等暗流湧動,加上環境汙染所造成的一些新疾病,正嚴重地侵蝕著人們的生殖健康。改革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事,在這種相關條件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單兵突進”,取消強制性婚檢,聽任新人們諱疾忌醫,本身就不是十分慎重的。事實已經證明,取消強制性婚檢後,各地生殖健康和遺傳監控已經紅燈頻現,甚至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據報道,我國每年實際發生的出生缺陷兒至少有80萬-100萬,即每30秒-40秒鐘就有一個新生缺陷兒降生。有遺傳學家甚至預言,婚檢這道防線被衝破後,未來幾年出生缺陷將上升50%~80%!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民政部的官員仍然態度堅決地表示,不會考慮恢復強制性婚檢,甚至視討論恢復強制性婚檢為拿國家法律開玩笑,無非是不願承認當時取消強制婚檢的輕率罷了。

多部婚檢法律法規有衝突 有人建議全國人大審查

8月3日電中國青年報報道,供職於政法系統的兩名北京青年楊濤和王金貴,今天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國人大會提交建議,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婚姻登記條例》及《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審查。

20xx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改過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保留了原《條例》中規定的“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

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等內容。黑龍江省人大會的此次立法行為,被公眾理解為“恢復強制婚檢”。而國務院在20xx年8月8日頒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件中,並沒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楊濤和王金貴在建議書中說:“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與國家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在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上,顯然相牴觸。”

在建議書中,二人還談到:“全國人大會在1994年10月27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因此,我們認為,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對於是否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規定與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也是相牴觸的。”

楊濤和王金貴認為,對於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公民是否需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這一問題上,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與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不一致,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這必將影響我國法制的嚴肅、統一和權威。

二人表示:“為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法制的統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特向全國人大會提出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婚姻登記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是否存在相牴觸的情況進行審查的建議。我們也希望,以我們的實際行動,減少法規與法律相牴觸的現象,促使我國法規審查機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