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98W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下文是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歡迎閱讀!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完整版最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安全生產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 ,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 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也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能力的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接受委託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能力,並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試、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對調換工種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及使用新裝置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並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登記註冊、提供中文安全標籤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的, 應當與承包、承租方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發包礦山、建築施工生產專案或者出租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的周邊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辦公及其他有人員聚集的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閉、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 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學和生活設施應當設定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將危房作為教學和生活設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中國小校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禁止將學校及幼兒園場地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完善旅遊安全防護設施,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旅遊預測和遊人疏導工作。

高空旅遊設施和驚險旅遊專案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 舉辦大型經貿、文化、體育等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預案,加強觀場管理,確保公眾安全。 安全預案經公安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的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定應急救援協議。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五條 在下列範圍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築物: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安全距離內;

(二)重大危險源危及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 (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危及的區域;

(五)輸油和燃氣管線安全距離內。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必須與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築物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 (以下統稱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專案概算。

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審查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專案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根據安全評價結果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

(二)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大型公共垃圾堆場的管理單位及其他危險、危害因素嚴重的單位;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四)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礦山、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從事直接關係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條件許可後,可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活動。

第二十九條 特種 勞動防護用品、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裝置等直接關係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和裝置、設施,其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效能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效能鑑定證書或者安全標誌。

前款規定的產品、物品和裝置、設施的設計應當經安全論證,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能保障安全的產品、物品和裝置、設施。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採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並將有關情況報告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隱患。重大、特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戰後,單位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專項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處理結果定期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上年度徵繳的工傷保險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工傷事故預防。

第三十三條 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業務(事業)經費、安全生產獎勵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組織治理無單位負責的公共安全隱患;

(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處理和行政責任追究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特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的監督管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採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發生重傷、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其主管部門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急性中毒事故應當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同時按系統逐級上報。

重大以上火災、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除外)安全事故由省公安部門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重大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由省衛生部門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他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報告國務院。

公安、消防、鐵路、民航、交通、衛生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及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發生特大死亡或者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須自接到事故報告或者發現事故發生之時起四小時內報至省人民政府;發生重大事故的,必須自接到事故報告或者發現事故發生之時起十小時內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傷或者死亡事故的,必須自接到事故報告或者發現事故發生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報至省有關部門。

單位、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十條 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救援。接到救援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搶救。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一條 下列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

(一)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二)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三)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四)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報告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委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覆後,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責任追究決定。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並作出責任追究決定。

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監察、人事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的規定,執行對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安全生產法規、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專案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未經審查同意進行施工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產和使用的;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裝置等直接關係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或者裝置、設施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其設計未經安全論證,未進行安全效能鑑定並取得安全效能鑑定證書或者安全標誌的。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未按規定提供中文安全標籤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未按照規定保持安全距離,以及周邊安全防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未取得資質認證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令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故意偽造、破壞事故現場以及毀滅證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依法取締、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取締、關閉的;

(二)未履行重大、特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式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未能有效組織救援致使安全事故損害擴大的;

(五)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六)阻撓、干涉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七)未依法履行審查、批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本質

第一、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是安全生產最根本、最深刻的內涵,是安全生產本質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導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們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本質、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本質、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鮮明體現。正如xx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體學習時所強調的“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更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

第二、突出強調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所謂最大限度的保護,是指在現實經濟社會所能提供的客觀條件的基礎上,盡最大的努力,採取加強安全生產的一切措施,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根據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需要從三個層面上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實施最大限度的保護:一是在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即政府層面,把加強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發展,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納入經濟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戰略,最大限度地給予法律保障、體制保障和政策支援。二是在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即企業層面,把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責任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技術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勞動者自身層面,把安全生產和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自我發展、價值實現的根本基礎,最大限度地實現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產過程中的保護。生產過程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生產的主要時空,因而也是保護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主要時空,安全生產的以人為本,最集中地體現在生產過程中的以人為本。同時,它還從深層次揭示了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在勞動者的生命和職業健康面前,生產過程應該是安全地進行生產的過程,安全是生產的前提,安全又貫穿於生產過程的始終。二者發生矛盾,當然是生產服從於安全,當然是安全第一。這種服從,是一種鐵律,是對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對生產力最主要最活躍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從、不尊重,生產也將被迫中斷,這就是人們不願見到的事故發生的強迫性力量。

第四、突出了一定歷史條件下的保護。這個一定的歷史條件,主要是指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強調一定歷史條件的現實意義在於:一是有助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現實緊迫性。我國是一個正在工業化的發展中大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形成了比較突出的矛盾,處在事故的“易發期”,搞不好,就會發生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威脅很大。做好這一歷史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艱鉅,時不我待,責任重大。二是有助於明確安全生產的重點行業取向。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不平衡、科學技術應用的不平衡、行業自身特點的特殊性,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必然形成重點的安全生產產業、行業、企業,如煤礦、非交通、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這是現階段的高危行業,工作在這些行業的勞動者,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更應受到重點保護,更應加大這些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三是有助於處理好一定歷史條件下的保護與最大限度保護的關係。最大限度保護應該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最大限度,受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文化、體制、法制、政策、科技、經濟實力、勞動者素質等條件的制約,搞好安全生產離不開這些條件。因此,立足現實條件,充分利用和發揮現實條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同時,最大限度保是引力、是需求、是目的,它能夠催生、推動現實條件向更高層次、更為先進的歷史條件形態轉化,從而為不斷滿足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這一根本需求提供新的條件、新的手段、新的動力。

Tags:條例 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