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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83W

養犬是近年來出現在城市中的普遍現象,在“養犬熱”升溫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社會爭議和管理難題,支援養犬與反對養犬者各執一詞,爭論不斷。養犬帶來的社會問題需要政府加以規範管理。下文是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
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等特種犬以及動物園、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隻免疫、檢疫,對疫點、疫犬及犬屍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養犬汙染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狂犬病預防接種和患者診治的監督管理。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隻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對居(村)民進行宣傳教育,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解養犬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並監督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違法養犬行為,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養犬自治管理進行指導。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於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公佈舉報、投訴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登記並及時處理。

第二章 養犬區劃、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類管理。

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以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為重點管理區,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實行動態調整。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對犬隻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登記的犬隻。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隻的,每戶限養一隻;不得飼養危險犬隻。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繁殖、銷售危險犬隻。危險犬隻的標準、品種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隻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第十三條 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兒園禁止養犬。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隻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依法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犬隻免疫證明。

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後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按照合理佈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定狂犬病免疫點。

第十五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居所。

第十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應當自取得犬隻免疫證明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犬隻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犬隻免疫證明;

(三)房產證明、房屋租賃證明。

第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實施護衛、守護財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隻的專門人員;

(四)有犬籠、犬舍、圍牆等封閉圈養設施。

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隻免疫證明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犬隻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犬隻免疫證明;

(三)犬隻品種、數量清單;

(四)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九條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併發放養犬登記證、犬隻標識,為犬隻植入電子晶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隻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隻收容場所。

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將犬隻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發證設定在同一場所,並向社會公佈辦理地點。

第二十一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持犬隻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變更、登出或者補辦手續:

(一)飼養的犬隻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購買人或者受贈人應當自購買或者受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二)放棄所飼養犬隻的,應當將犬隻送交犬隻收容場所,並辦理登出手續;

(三)飼養的犬隻死亡的,應當自犬隻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登出手續。

養犬登記證、犬隻標識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或者損毀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人身份證明補辦。

養犬人地址、聯絡方式等資訊變更的,應當在養犬登記續期時同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危險犬隻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其他犬隻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隻免疫證明;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隻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和犬隻標識。

第二十五條 犬隻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隻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隻收容場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隻實施絕育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資訊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資訊共享,為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資訊。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應當記載下列資訊: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二)犬隻的品種、免疫接種情況、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件的發放、變更、登出和補辦資訊;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資訊。

第二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在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登記續期時,應當向公安機關繳納養犬管理費。第一年每隻繳費三百元,以後每年繳費二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以及六十五週歲以上孤寡老人養犬,免收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的,憑犬隻絕育證明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關建設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範

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飼養犬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組織“鬥犬”活動;

(三)不得汙染環境衛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區的共用區域養犬;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隻;

(六)不得隨意拋棄犬隻屍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禁止攜帶犬隻進入下列區域:

(一)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二)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網咖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三)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車場所;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餐飲場所、商場、賓館、室內農貿市場;

(六)八一廣場等紀念性場所。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除第一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區域,應當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劃定臨時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區域,並設立標誌。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可以在公園內開設犬隻活動的公共區域,該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衛設施以及註明區域範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隻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隻佩戴犬隻標識;

(二)用犬繩牽領犬隻,避讓他人;

(三)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懷抱犬隻或者為犬隻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懷抱犬隻或者為犬隻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隻吠叫和攻擊行為;

(六)即時清理犬隻排洩物;

(七)不得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用犬繩牽領時,犬隻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隻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1.5米以下的犬繩,併為犬隻佩戴嘴套。

單位飼養的危險犬隻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第三十四條 犬隻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預付醫療費用。

提倡養犬人投保犬隻責任保險。

第三十五條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隻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採取隔離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犬隻收容和領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隻收容場所,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納入本市公共設施建設體系。犬隻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管理,負責接收、檢驗和處理無主、棄養、扣押、沒收的犬隻。

在犬隻收容場所之外,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社會組織或者專業機構接收、檢驗和處理無主、棄養、扣押、沒收的犬隻,並對其進行監督。

提倡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收容和領養犬隻,但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收容和領養犬隻的社會團體應當報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犬隻收容場所應當對收容的犬隻採取必要的免疫和醫療措施,制定專門的工作規範,建立犬隻資訊查詢平臺供公眾免費查詢,定期舉行社會開放日活動。

犬隻收容場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隻,應當立即通知養犬人在七個工作日內領回。養犬人領回其犬隻的,應當依法承擔在犬隻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相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領回的,按照棄養犬處理;十個工作日內無法通知養犬人的,按照無主犬處理。

第三十八條 犬隻收容場所應當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領養無主、棄養、沒收的犬隻。自接收犬隻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領養的,由犬隻收容場所處理。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無主犬的,可以將其送至犬隻收容場所或者報告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五章 犬隻診療和經營

第四十條 開辦犬隻診療機構應當取得畜牧獸醫部門頒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診療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獸醫資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禁止為養犬人開具虛假犬隻免疫證明。

第四十一條 犬隻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對死亡犬隻或者摘除的犬隻組織、器官及診療、整容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犬隻交易市場進行規劃,其選址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地區。

犬隻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配備沖洗、消毒和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

進入交易市場的犬隻,應當取得犬隻免疫證明。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住宅小區、商住樓內或者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隻銷售、寄養、訓練、美容等經營活動。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隻經營性養殖活動。

第四十四條 從事犬隻銷售,開辦犬隻寄養、訓練、美容等經營性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犬隻擾民、汙染環境衛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對飼養的犬隻不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隻未經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隻,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並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仍不登記的,沒收犬隻。

(二)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隻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超養犬隻,每超養一隻處二千元罰款。

(三)在重點管理區內繁殖、銷售、飼養危險犬隻的,責令限期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犬隻,並對單位處每隻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五千元罰款。

(四)在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兒園飼養犬隻的,責令限期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犬隻。

(五)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的,給予警告,責令養犬人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採取有效措施的,處五百元罰款。

(六)攜帶犬隻進入犬隻禁入區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隻,並處二百元罰款。

(七)攜帶犬隻出戶時,未佩戴犬隻標識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罰款。

(八)攜帶犬隻出戶時,未用犬繩牽領犬隻、未懷抱犬隻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隻。

(九)養犬人違反養犬行為規範,造成犬隻傷人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犬隻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沒收犬隻,並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扣押犬隻的期限為十日,期間送交犬隻收容場所。扣押依法解除後五日內,單位或者個人不領回犬隻的,由犬隻收容場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沒收犬隻的,由公安機關注銷養犬登記證,並在三年內不予其辦理養犬登記。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汙染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每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從事犬隻銷售經營活動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犬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等手續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或者拖延辦理養犬登記等手續的;

(三)對執行職務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將沒收的犬隻據為己有或者轉送他人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為犬隻辦理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1月22日釋出,20xx年12月30日、20xx年1月20日修正的《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養犬管理常識

具有破壞性的犬--愛咬東西

有的狗兒,特別是幼犬,如果單獨留在家中,有時因為孤獨 不高興或是為了打發時間,而會去咬東西。糾正的辦法很簡單。只要把狗單獨限制在一個小範圍,使之 不能破壞東西。比如可以把它關在一個籠子裡。這樣做可以使狗有安全感,特別是伴以收音機或電視機的聲響,給它一些玩具或 咬。對狗的這種監禁只能是暫時的, 還應該給予更多的鍛鍊和關注。

貪吃的狗--偷食

犬類天生是"清道夫",它們見到什麼食物都吃。每次偷食成功都會加深這個壞習慣,以至成了慣偷。糾正的方法也很簡單。只要教會你的狗兒,要先坐下在餵食的習慣。每次餵食都要將實物放在碗裡,不要從其他碟 子或餐桌上拿食物餵它。它一旦懂得要服從才能有吃,就不會在你的背後 偷食了。不過,作為一種預防,最好把引誘性的食物放在狗兒找 不到的地方。

如何處理性慾過強的犬--性的特徵

一隻年輕未閹割的雄犬,在性慾自然發洩受到節制時,可能會出現人的腿上或傢俱上爬的現象。一歲至兩歲犬常有這種情況。這樣的犬你可用噴霧器或水槍向犬噴水以分散它的注意力。而且應立即採取某種約束措施,讓狗兒明白這樣做是一種壞行為。做閹割手術則可完全避免掉。

孤獨的犬--隔離的優慮

一隻神經緊張的犬如單獨在家中常會咆哮甚至狂吠。特別是那些在幼犬期沒有適當帶到戶外交往的犬往往會這樣。有些已轉 移過好幾個主人的犬也會這樣。這樣的小狗很可憐,你可以在離家前可給狗兒一點特別的待遇,比如拿一個犬所喜歡的玩具在手中摩摩,然後給它,也可給它一個好味的動物髓骨。還要注意離家時不要煩擾和激怒它。如果將狗兒放在籠子裡,它會有安全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