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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借條假簽名案例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2.77K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借條打官司的時有發生。借條涉及到經濟糾紛,特別是針對大額借條,簽名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意料之外的損失。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真借條假簽名案例

真借條假簽名案例

【案情簡介】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歸還為由,起訴要求處理,並提交了署有乙簽名的借條一份(主文為列印字)。審理中,乙否認借條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書寫,遂引發爭議,而應當由誰啟動鑑定程式成為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法律解讀】真借條假簽名由誰申請鑑定

舉證責任的分配,其實質便是當事人對案件中的何種事實應當主張,從而對該事實主張負擔舉證責任。

針對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張借款已經歸還,則應就此舉出反證予以證明。但現其只是辯稱原告的證據不具備真實性的情況下,依照前述規則,被告對此並無相應證明義務,而是應由原告對其提供的借條的真實性,在被告不予自認的情況下進行舉證證明。同時,《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雖然並未明確鑑定應由何人申請,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對借條真實性負有證明義務,在被告否認時,原告屬於“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範疇,應當由其提出鑑定申請。而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應當注意的有關問題(二)》第二條將提供有關筆跡的義務加給否認方,由此可看出,相關簽名系否定方簽署的證明責任應由肯定方承擔。因此,本案應由原告承擔證明簽名真偽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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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的有效期:

(一)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瞭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xx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麼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借條的有效期與還款時間有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錢時間,那麼自還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條的有效期為2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則借條的有效期最長為20xx年。超過有效期,貸款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