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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的名字陷阱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1.2W

借條陷阱以為有借條就安全了?借條中簡簡單單的寫名字就有好多手腳可做,看法官揭密那些借條中的名字陷阱!看看手裡的借條有沒有坑?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借條中當事人的名字也尤為重要,其中的陷阱也不得不防。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借條中的名字陷阱
借條中的名字陷阱

一、民間借貸案中名字書寫存在的陷阱一、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出現同音字

在借條中,出現同音字也特別的常見。常見的有“小”和“曉”、“兵”和“斌”、“楊”和“揚”等等,因同音字導致民間借貸案無法順利進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張某向陳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陳某遂起訴張某。起訴狀送達時發現張某的名字不符,隨後發現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張x斌”,實際上其身份姓名為“張x兵”。第二種情形:李某向朋友謝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時李某存心將“謝景文”寫為“謝井文”。還款期到後方前去索債可李某以從未向方借款為由拒還,謝景文持借條將其告上法院。

二、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日常習慣稱謂

出借人與借款人可能關係密切,或是親友關係,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小名、外號、綽號等)寫入借條。有的借條中有姓無名或者有名無姓,以為朋友圈子裡大家都知道這個稱呼就是此人,在書寫借條時也沒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無法明顯區分的。 因為姓名是一人區別於其他人的重要標誌,姓名具有完整性,在書寫借條時,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都容易導致時間一長,因對方賴賬而發生糾紛。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往往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使出借人花更多時間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糾紛。

以上幾類案件審理較為麻煩,原告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若無法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對方又否認借款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審理時將認為雙方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證據不足,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一、借條中名字錯誤的法律救濟途徑一、降低門檻,法官全面、細緻的審查案情

1.立案時降低門檻,嚴格實行立案登記制在當事人持著名字書寫錯誤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給予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式的機會,並闡明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對訴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2.法庭審理中,法官應利用經驗法則,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法官在審理這類糾紛時要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當借貸關係出現爭議時,法官應全面的審查案件,瞭解借貸雙方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在大額借貸中,應瞭解出借人的收入狀況,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過對借款人的筆跡鑑定,確認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以全面、辯證、聯絡的眼光看待證據,要透過現象看到本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存在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出借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出借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當借條名字與借款人的實際名字不一致時,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以此來認定借貸關係的存在。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係的存在,法院受理後,原告可申請筆跡鑑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規範書寫借條,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規範格式

小編提示簡而言之,為防止借條中的名字陷阱或失誤,在書寫借條時,最好要求驗證借款人身份證件,如果能將身份證號列入借條內容,或者將身份證影印件作為借據附件,基本上就不會出現這類的失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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