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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定置管理辦法(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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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定置管理辦法 篇1

為了規範公司辦公環境,給員工創造清新、整潔的辦公場所便於統一管理,現對辦公室設施、物品擺放做如下規定:

辦公室定置管理辦法(精選5篇)

一、辦公室整體佈局規劃

安全環保部辦公室定置佈局圖①

1、 ①辦公桌、②辦公椅擺放要求

1.1、辦公桌、擺放及要求

辦公桌靠牆一面離牆面距離25cm,偏差不得超過3cm。辦工桌擺放必須在一條水平直線上,要求擺放整齊不可有歪斜、錯落等現象。

1.2、辦公椅、擺放及要求

人員使用辦公椅時需輕拉輕推,人員離開或下班時,辦公椅必須推入辦公桌內。

2、③看板擺放及要求

要求基本與上圖為標準,統一設計標準包括看板的大小、材質(PVC或鋁合金質地)可使用吸鐵石。

3、④檔案櫃擺放要求

檔案櫃必須統一擺放,不可出現歪斜、錯落等現象。除私人、重要物品檔案櫃外,其他檔案櫃做到鑰匙入孔,或者辦公室管理人員統一管理,不得私自使用。

5、⑤垃圾桶擺放及要求

沒兩張桌子配備一個垃圾桶,由本桌人員自己處理生活垃圾。地上予以即時貼表示,要求位置偏移時一眼可以看出,便於復位。

6、⑥衣帽鉤擺放及要求

衣帽嚴禁掛於椅背、放於桌子椅子上,統一放在如圖所示的位置。

7、窗臺、檔案櫃、辦公桌下不可擺放任何物品。

二、工作臺擺放及要求

物品需整齊擺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挪用,使用完畢後挪用人必須將使用工具放回原處。

三、檔案櫃內部檔案、雜物、書本擺放方法

對於本辦公室檔案櫃現狀對檔案擺放予以以下下要求

1、檔案擺放及要求(如圖②)

檔案必須裝入指定檔案盒,檔案盒統一編號管理,放入檔案櫃上層的①玻璃窗內,檔案擺放不可歪斜、倒置。檔案櫃玻璃窗內除檔案盒外不得放入其他物品。統一由辦公室檔案管理員執行。

2、雜物擺放及要求

先將雜物進行分類處理,再裝入紙箱中,統一放入檔案櫃下層,如有人員使用,使用完畢後,在辦公室檔案管理員的協助下襬放入②櫃.

3、書籍DVD擺放及要求

書籍一律放入檔案櫃上層的玻璃窗內,用一單獨的櫃子擺放,做好分類處理不得混裝,書本DVD以“從大到小,從左至右”的方法擺放。

安全環保部辦公室檔案櫃正檢視②

三、辦公桌桌面擺放方法(如下圖③所示)

安全環保部辦桌面定置佈局圖③

1、①檔案架擺放及要求

要對本人現有的檔案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擺放,檔案架從左至右有四個格擋,分別規定擺放物品為:個人書籍、檔案袋、個人資料夾、常用檔案。常用檔案要求用夾子夾起來統一保管。

2、②電腦擺放及要求

使用電腦的員工要愛護電腦,並定期做好電腦的清潔和除塵工作,下班關閉電腦切斷總電源。

3、③筆筒擺放及要求

筆筒中不同種類的筆要求分開插放,筆筒中的便條紙用完後,需整理整齊後放回筆筒原處。

4、④電話擺放及要求

為方面期間,電話放於辦公人員的右手邊,各根據個人喜好做小範圍的調整。

5、⑤水杯擺放及要求

水杯放於辦公人員的左手上方,課根據個人喜好做小範圍調整,個人做好水杯清潔工作。

6、⑥名牌擺放及要求

名牌包括本桌辦公人員的姓名、照片、職務、職能範圍等,放於如圖所示位置。

7、桌面圓圈部分為私人物品擺放區,例如照片架、小盆栽、紀念品、工藝品等,但有一原則:不能打亂已定置好的辦公桌樣式。

四、辦公桌工作臺物品定置管理辦法

材料:PVC材質帶有背膠

顏色:藍色、黃色

使用說明:將電話或是別的辦公用品挪開的時候,一眼可以看出,便於復位。

使用規範:在圖③電話說是位置處放置,貼於電話正下方。

材料:正面為防水膜質地,背面為防滑泡沫。

顏色:青色

使用說明:放於規定位置,個人口杯放於其上,不能將杯墊挪於其他位置,如需挪開必須事後將其放回原位。

五、辦公室檔案盒統一定製管理

使用說明:檔案盒或資料夾上需貼上檔案明細,並用阿拉伯數字編號,降低尋找檔案的時間,提高工 作效率。

使用範圍:資料夾、檔案盒。

使用規範:檔案盒標示,最上部分為阿拉伯數字標號,中間部分為檔案內容明細,下部的色條則為同一類檔案用一種顏色標註,對檔案種類進行區分,並用不同顏色標註。

六、各類線纜走線定置

對於兩種以上的走線,應使用塑膠束帶束起來並正以走線,要求每25cm束一束線帶。

單根線預留不超過15cm,其餘部分用束線帶束起。

辦公室定置管理辦法 篇2

1 範圍

1.1 本辦法規定了定置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1.2 本辦法適用於中牟縣電業局定置管理工作。

2 定義

定置管理就是物品在場所中的科學定位,使其操作安全、方便,物品放置妥當,防護有效,道路暢通,消防方便,經過精心設計、調查,使現場的物品、人員、資訊處於最佳狀態,最大限度地滿足生產、工作的需要,同時要滿足環境保護與勞動保護的要求,要隨著生產、經營、工作性質等的變化而變動。

3 職責

3.1 各變電站定置的管理工作由輸變電執行部在主管局長領導下歸口管理,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3.2 各供電所定置管理工作由農電總站在主管局長領導下歸口管理,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3.3 各電工班定置管理工作由農電總站在主管局長領導下歸口管理,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3.4 局機關內部等辦公場所及其環境的美化、淨化定置管理,由行政工作部進行統一的檢查、監督、考核。

3.5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須實行特別定置管理,其儲存、存放由倉庫負責,其定置要滿足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要求。

3.6 各部室、多經單位的定置管理工作由本單位行政主要領導負責,由兼職定置管理人員負責具體實施。

3.7 定置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辦法的制定等管理工作由企管部負責。

3.8 定置管理辦法分為局、部室兩級辦法,局定置管理辦法由企管部制定、組織、協調、實施,各部室、多經單位制定本部門的定置管理二級辦法。

4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4.1 裝置定置管理

4.1.1 裝置定置是對裝置執行全過程的定置,包括裝置的安置、使用、維修及其易損件、備件的定置管理。

4.1.2 裝置定置,要遵循以下原則:

裝置的執行、停運、維修都要實行定置。

在裝置周圍要給維修者留有充分的空間。

操作者能安全出入裝置放置處。

裝置定置要符合安全要求。

對裝置的所有資料要實行定置管理。

易損件的擺放數量及擺放方式要實行定置管理。

各種裝置應嚴格按照“定置圖”擺放。

4.1.3 危險裝置要實行特別定置管理。油系統、高電壓裝置要設安全防護標誌,並準備足夠的滅火器械,對帶電裝置和不帶電裝置間也要設定安全圍欄,以明顯區別開來,防止“誤登、誤進、誤出、誤動”。

4.1.4 裝置現場的孔洞、無欄杆平臺、高空交叉重疊作業現場、易塌方的溝道以及轉動機械等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場所,應設提醒標示牌,採取防護措施。

4.1.5 隨時清理裝置現場,確保裝置現場清潔。

4.2 庫房定置管理

4.2.1 庫房要設計庫房“定置總圖”,貨架要設計貨架“定置圖”。

4.2.2 庫(站)房內或露天儲存的物品,均按物資的品種、規格、型號、效能等區別存放,做到齊、方、正、直,保證安全,領取方便。

4.2.3 儲存物品的帳、物、卡、號、圖等要相符。各種資訊符號要按物資類或品種系列名稱表示,並懸掛或豎立標示牌。

4.2.4 事故備品、配件要進行特別定置,不得與一般物品混放,並有明顯的區別標誌。

4.2.5 對有儲存期要求的物品要實行特別定置,標誌要醒目,以防凝固、腐爛、鏽蝕、變質。

4.2.6 易燃、易爆、有毒、汙染環境的物品和消防器具須實行特別定置。

4.2.7 庫房內溫度、溼度、通風、採光、照明須實行特別定置。

4.2.8 材料、零配件、容器以及各種工具的擺放不得超高,貨架、容器要有擺放數量或承受能力等標誌。

4.2.9 運輸工具要有固定的停滯位置。

4.2.10 庫房的安全通道要暢通,標記要清晰,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通道寬度要滿足搬運的需要。

4.2.11 庫房應有領用、防火制度

4.3 工具箱定置管理

4.3.1 按“定置”辦法設計工具箱定置圖,並一律貼在工具箱內左上方。

4.3.2 現場工具箱的外形結構儘可能做到相同,對結構差異較大的,要遵循節約和因地制宜的原則進行調整,儘量做到部門內部統一。

4.3.3 箱內物品,按照上輕下重、精密與粗糙分開、取用方便、存放安全、互不影響的原則定置。

4.3.4 工具箱內只能存放工具、器具、儀器、儀表、圖紙資料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物品。

4.3.5 物品“定置”後,要依次編號,排列有序,形、位一致。

4.3.6 工具箱要經常保持清潔、有序、良好方便的狀態。

4.4 辦公室定置管理

4.4.1 按工作的辦法化、規範化、系統化、程式化的要求,制定辦

公室定置圖。

4.4.2 室內物品的存放位置必須經過科學的設計,做到合理、方便、整齊、樸實。

4.4.3 辦公桌上可定置電話機、檯曆、茶具等;除辦公時間外,一般不得存放檔案、書報、資料。

4.4.4 檔案櫃內的檔案、資料要做到便於查詢,整齊美觀,號位一致。

4.4.5 座椅要以辦公時的桌、椅相對為基準而進行定置。

4.4.6 室內牆壁不得隨意懸掛、張貼各類物品。

4.4.7 個人使用的桌椅、箱櫃,要每週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4.5 “示板”定置管理

4.5.1 “示板”的結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計和製作,力求統一。

4.5.2 板面佈局要合理、清晰、緊湊、樸實。

4.5.3 各類“示板”的定置要公開、鮮明、方便,放置在職工集體活動或易於看到的場所。

4.6 特別定置管理

4.6.1 內容

易燃、易爆、劇毒、異味、揮發性強、對環境和人身產生不良影響的物品。

安全帽、安全繩、絕緣鞋、絕緣手套、絕緣棒、高電壓驗電筆、接地線、安全標誌牌、圍欄繩、消防器材、刀閘(開關)鑰匙等安全防護用具。

精密儀器、儀表、量具、事故備品、配件等。

保密資料、檔案等。

4.6.2 要求

要有特別的存放場所。對危險品必須定置在對人和生產裝置不會造成危害的地方。

要有特別的物品標誌。對危險品及其存放場所要懸掛規定的危險物品標示牌或示意影象等。

要有特殊的管理辦法。對易揮發的、劇毒類的物品,要由幾個人共同管理,庫房非兩人以上人員不能開鎖。

要使用特殊的運載工具。對防震的儀器、儀表、基準等,要使用防震的運輸工具和手段。

要用特別的、固定的形式進行定置。刀閘、鑰匙、接地線的編號與定位要對應,以防用錯。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7 環境的美化、淨化定置管理

4.7.1 環境的美化、淨化定置包括對綠化區域、衛生責任區定置、運輸工具停滯區定置以及垃圾、廢品回收點的定置等內容。

4.7.2 環境的美化、淨化“定置”要設定:綠化區、美化區、衛生責任區“定置”圖以及垃圾、廢品回收點等“定置”圖。

4.7.3 對定置區域內的資訊牌實行統一的位置定置。

按“定置”管理的要求進行及時的整理、整頓、清掃、清潔。

4.8 全員定置管理

4.8.1 全域性各部門的幹部、職工都要經過培訓,懂得定置管理的內容及概念,明確定置管理的任務與作用,瞭解定置管理的程式和方法。

4.8.2 全域性的每一位職工都要掌握本崗位定置管理的內容、要求、程式和方法,開展定置管理活動。

4.8.3 全域性職工都要遵守定置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地接受考核與檢查。

4.9 定置管理的開展程式

4.9.1 建立定置管理組織體系

定置管理要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局、科室二級管理及二級責任制。

局長對全域性的定置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企管部主管定置管理的日常工作,並由企管部牽頭,行政工作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參與,對全域性定置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評。

各部室、公司的行政主要領導負責本部門的定置管理工作,並責成定置專責人員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在業務上接受企管部的指導和監督。

班組的定置管理工作由班組長負責,並接受主管部室及企管部的指導和監督。

4.9.2 制定“定置”管理規劃

制定“定置”管理規劃,應體現全面推行定置管理的要求,各作業區、倉庫、辦公室的裝置、工具箱、資料櫃等定置率要達到要求。

定置管理規劃內容應包括全員定置管理的培訓規劃以及開展定置管理的方法、步驟、時間、預算、分工、檢查與考核等。

4.9.3 開展定置的培訓教育

培訓教育應包括局領導、中層幹部在內的全體職工的培訓。主要內容有:定置管理的概念、目的和作用、任務和做法、機理和技法、檢查與考核等。

培訓方法應採取自學、課堂講解、觀看錄影、組織參觀學習以及板報宣傳等形式。

4.9.4 “定置圖”的設計與要求

“定置圖”的設計原則

a)“定置圖”上的物必須是經過科學分析、調整和改善了的人、物、現場三者關係的辦法物。

b)“定置圖”具有動態可變性,當生產現場和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定置關係的變化時,“定置圖”也要隨之修改,使其符合現場實際。

c)“定置圖”應做到簡明、扼要、精練、完整,場所中需要定置的物,其物形輪廓、尺寸比例、相對位置可大致準確,區域劃分要清晰、鮮明。

d) 定置設計要勇於打破常規,按照定置管理的方法,對“物”進行科學定位,結合定置分析工作,將現場暫時缺少,但已決定增添的物,也應表達在“定置圖”上。

e)“定置圖”中所有的定置物,可用辦法資訊符號或自定資訊符號進行標註,所有資訊符號在“定置圖”上予以說明。

f)“定置圖”可按正視、俯視、立體示意圖表示,也可按機械製圖方法繪製。

“定置圖”的種類及要求

a)“定置圖”的種類主要有:辦公區域定置圖、裝置檢修定置圖、辦公室定置圖、庫房定置圖、特別定置圖、活動室定置圖、值班室定置圖、示板定置圖、變電站定置圖、用電服務視窗定置圖、檔案櫃、儀器櫃等定置圖、辦公區及生活區地下設施定置圖等。

b) 各類定置圖由業務分管的部門按定置圖設計原則和繪製要求,結合實際設計繪製,並經分管領導批准。

4.9.5 定置管理的準備與實施

材料和工、器具的定置準備:生產現場要根據需要,準備好存放材料、裝置、工具箱、資料櫃、吊裝機械設定區域或場所。通過劃線、設隔離圍欄等形式,標誌物品的存放場所。

資訊標誌牌準備:標示牌要按照統一設計和製作的原則,其高低、大小、色調達到要求,並做到標示清晰,製作方便,成本低廉。

清除物品存放地的設計要求:對現場中清掃、拆除、清理的物品,設指定場所存放,如垃圾箱、廢料場、閒置物品庫等,並做到場地大小合適、轉運方便、道路暢通。

5 檢查與考核

本辦法由局主管領導按管理辦法和縣電業局有關規定組織檢查與考核。

辦公室定置管理辦法 篇3

1 目的

為提高效率,保證質量,使工作環境整潔有序,提高企業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X有限公司的辦公室定置管理職責、規範以及考核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X有限公司各地辦公區的辦公室定置管理工作。

3 規範性引用檔案

新大洋電動車總字〔20xx〕031 號 山東辦公室定置示意圖

Q/XDYC M01-08A 員工行為規範

4 術語與定義

5 職責要求

5.1 總經理辦公室

5.1.1 負責制訂辦公區域的辦公室定置管理規範及日常管理。

5.1.2 負責廠區各項辦公室定置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負責職工行為規範的制訂、培訓及其貫徹落實。

5.2 生產管理中心

5.2.1 負責制訂生產場所的辦公室定置管理規範及日常管理。

5.2.2各廠部負責所轄區域辦公室定置管理工作的貫徹執行。

6 辦公區辦公室定置管理規範

6.1 辦公區規範

6.1.1 辦公桌:桌面除辦公必需品(含:檔案筐、資料夾、筆筒、茶杯、電話、電腦及附屬品)外無其他物品。

6.1.2 電腦:主機一般情況放置桌下右側,顯示器頂桌面屏風、桌面正中央放置,顯示器及主機上一般禁止放置其它雜物。

6.1.3 拖櫃:置辦公桌下左側。

6.1.4 垃圾簍:罩塑料袋,鄰桌共用一個,靠牆放置。

6.1.5 飲水機:指定地點,不得隨意移動。

6.1.6 報刊、資料、檔案等:使用過程中可整齊疊放與顯示器正前方位置,使用完,整齊存放於資料夾、資料夾內。

6.1.7 檔案筐、筆筒、茶杯:指定位置,對桌對稱擺放。

6.1.8 資料夾、檔案盒、檔案袋等:使用過程中可整齊疊放與顯示器正前方位置,使用完,整齊存放至檔案筐內。

6.1.9 座椅:靠背、座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離開時椅子靠桌並調正放置。

6.1.10 桌面屏風:內外側不允許有任何張貼。

6.1.11 清潔用品:不得在辦公室存放,用完要及時歸還到公共衛生間指定區域。

6.2 辦公人員素養標準

6.2.1 服飾標準

上班期間,必須著公司統一配發的工作服。(週六除外,但也必須符合員工行為規範)

頭髮梳理整齊,服飾熨燙挺括、西裝領帶正挺、皮鞋亮淨,一線工友服裝應整潔、乾淨。

6.2.2 語言規範

交流語言:您好、早上好、早、晚上好、再見、請問、請您、勞駕您、關照、謝謝、週末愉快等。

電話用語:您好、這裡是X有限公司,請問、謝謝、再見等。

接待用語:您好、請稍候、請坐、對不起、請您登記、我立即去聯絡、打擾一下、好的、行。

6.2.3 行為規範

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串崗。

上班時間不得看報紙、玩遊戲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辦公桌上應保持整潔並注意辦公室的安靜。

上班時間,女士不得在辦公室化妝。

接待來訪和業務洽談請在洽談室或會議室進行,私客不得在辦公區停留。

使用洽談室和會議室要先到綜合管理部登記。

不準因私事打辦公長途電話。

不準在辦公電腦上發私人郵件或上網聊天。

不得隨意使用其他部門電腦,私客未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不得使用辦公電腦。

無工作需要、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計算機房、檔案室、財務部、會議室。

不得將公司的一切公物帶回家(宿舍)使用。

7 責任區域劃分及監督執行

7.1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區域辦公室定置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

7.2 成立辦公室定置管理推行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辦公室定置管理管理規範檢查。

7.3 生產現場辦公室所查不合格項,由生產管理中心考核並督促整改,辦公區所內查不合格項直接交總經辦,由總經辦考核督促整改。

辦公室定置管理辦法 篇4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以下簡稱司法外事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國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中發(20xx)17號)確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則和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的管理體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機關、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下簡稱各司法廳(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管理權。

(三)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職能部門,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司法部授權行使部分外事審批權。

下列事項分別由司法協助外事司會商部有關業務司局決定或者上報部領導審批後辦理:

1.監獄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國代表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採訪監獄及對外提供有關在押犯情況等,會商監獄工作管理局;

2.勞動教養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安排外國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採訪勞教所、對外提供有關勞教人員情況等,會商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3.律師管理與公證業務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派駐代表、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辦事處的管理及中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外國設立辦事處等,會商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4.法學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項,如聘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派遣留學生、與外國建立校際交流關係等,會商法規教育司;

5.外國記者採訪、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訊息等事項,會商辦公廳。

(四)司法部機關的外事活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計劃、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

(五)司法部直屬單位的外事活動在司法部的統一領導下,由司法協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單位實施。

(六)各司法廳(局)的外事活動,在當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領導下,由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司法協助外事司指導和管理,由各司法廳(局)實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執行公務的政治審查或備案。

(八)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根據外事工作任務年度計劃,負責部機關年度外交支出預算,稽核各項涉外活動費用標準和涉外活動經費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屬單位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計劃,於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協助外事司核准後執行;各司法廳(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計劃報司法協助外事司備案。

二、關於審批許可權

(一)以下事項由部領導審批:

1.上報國務院的事項;

2.送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事項;

3.司法部機關年度外事工作計劃;

4.邀請外國副部長級和司局級代表團來訪;

5.以團體或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國際組織;

6.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

7.部機關司局級人員、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

8.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定合作專案協議;

9.對外請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問題的司法協助事項;

10.提供有關重大事項的對外表態口徑;

11.部領導參加國內外事活動;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項。

(二)以下事項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或稽核:

1.上級部領導的事項;

2.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出訪、出國談判或參加國際會議;

3.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或非政府人士來訪;

4.對外請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協助事項;

5.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司局級及其以下幹部參加國內涉外活動;

6.一般問題的對外表態口徑;

7.其他外事事項。

三、關於審批程式

(一)司法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報批的外事事項,應首先送司法協助外事司稽核,並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報國務院批准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部長、前政要來華、加入國際組織等應提前60天報送;在華舉辦重要或大型的國際會議應在上一年度報送;

2.需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會籤)或備案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副部長來華、與外國司法部簽訂雙邊交流、合作協議等,應提前45天報送;

3.需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如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訂合作專案協議、部機關司局級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邀請外國司局級代表團訪華等,應提前40天報送;

4.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的事項,如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以及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擬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和非政府人士來訪等,應提前30天報送;

5.臨時出現的情況或部領導交辦的事項,至少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送並說明原委,突發情況隨時報告;

6.各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按規定期限呈送的請示、報告,除應請示外交部或上報國務院批准的外,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束。

(二)須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長、部長的順序呈報。分管外事的副部長不在時,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長審批,未確定代管時直接報部長審批。

(三)需由司法部內多個職能部門會籤的事項,按照司法協助外事司、有關業務司局、政治部、計財裝備司的順序會籤。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常駐代表團或國內有關部門發來需立即辦理的涉外事項的文電,由辦公廳批轉司法協助外事司,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先期處理並根據內容分送部領導或有關司局。

(五)我國領導人會見司法部接待的外國部長級代表團、司法部領導與來訪的外國代表團舉行正式工作會談,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準備國別情況、雙邊關係情況、部際交流狀況、國際組織情況等材料並擬定談話要點或會談提綱;由有關業務司局協助提供相關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問題的表態口徑。

(六)司法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聯絡、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徵得司法協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廳(局)人員與外國使館、總領事館或其他外國機構聯絡或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徵得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

四、有關要求和紀律監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對外工作中,應加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

(一)在對外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統一規章制度、統一紀律要求。

(二)在對外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規定。所有涉外人員均應提高警惕,嚴守國家祕密。

(三)因公出國必須有明確的公務任務和實質內容,嚴禁變相公費旅遊。出國團組人員要少而精,必須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或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因航班緣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變更經停城市和停留時間的,要及時補報。

(四)因公出國的團組,應在出國前集中進行愛國主義、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經司法部批准,各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不得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出訪或出席國際會議。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的“雙跨”團組,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報司法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各司法廳(局)經司法部批准組織的“雙跨”團組,向本地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六)各直屬單位經批准組織的出訪,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統人員參加組團的,應將司法協助外事司致該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協商函、通知書發到該地方司法廳(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屬單位接待的外國團組需赴地方參觀訪問的,應通過當地司法廳(局)統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統敏感領域的出國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問題的國際會議,由司法部統一組團。

(八)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一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或者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九)出訪費用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既不得接受國內企業資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資企業的資助。

(十)凡可利用國內資源解決問題的事項,不得出國考察學習;凡可由較低級別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較高級別人員出訪;凡可由專業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非專業人員出訪。

(十一)所有因公出國的黨政幹部和專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如確有需要,經徵得原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派遣單位辦理手續。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分管外事的負責人和外事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因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釋出的有關外事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解釋。

辦公室定置管理辦法 篇5

1. 編寫目的

為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良好正確執行,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滿足生產經營需求和公司形象,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整改,降低電力設施不完好引發的各種安全事故和浪費,根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規範並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各生產製造車間、管理科室。

3. 引用檔案

無。

4. 名詞術語

無。

5. 職能職責

5.1. 裝置部門職責

5.1.1. 負責公司用電設施管理工作,負責保證公司用電設施正常執行。

5.1.2. 負責安全用電管理組織機構的建立建全,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

5.1.3. 負責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5.1.4. 負責對全公司用電設施的使用進行檢查。

5.1.5. 負責組織用電設施的外委維修工作。

5.2. 安全部門職責

5.2.1. 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的執行。

5.2.2. 負責組織《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的培訓。

5.2.3. 負責對用電設施的安全狀態進行評價。

5.2.4. 負責對違反《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的行為和結果進行裁定。。

5.2.5. 負責對違反《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激勵建議。

5.3. 使用單位職責

5.3.1. 負責本單位用電設施日常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5.3.2. 負責本單位用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5.3.3. 負責本單位用電設施自檢自查和整改工作。

5.3.4. 負責本單位部分用電設施的維修工作。職能科室由機修車間維修。

6. 控制內容

6.1. 電工作業人員技術條件

6.1.1. 從事電氣工作的職工必須遵守《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及國家有關的電氣管理規定。

6.1.2. 必須參加國家認可部門進行的電工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電工作業。

6.1.3. 禁止非電工人員從事任何電工作業。

6.1.4. 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6.1.5. 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裝置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6.1.6. 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及急救措施。

6.2. 電器裝置安裝規則

6.2.1. 安裝電器裝置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來取代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6.2.2. 必須採用兩級及以上漏電開關。

6.2.3. 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時,其線路上嚴禁裝設開關、熔斷器,及任何斷開零線或地線的保護電器,並做重複接地。所有的用電設施外殼和人身所能接觸及到的、與用電設施相連線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採取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6.2.4. 嚴禁在同一個供電系統中採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6.3. 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A停電、B 驗電、C掛接地線,即“三措”。沒有經過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無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6.3.1. 停電

. 停電操作時,應先停負荷,再拉斷路器,最後拉開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隔離開關。

線路作業應停電的範圍:

 與停電工作的線路交叉的線路,如:停電施工的線路;

 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並行和同杆並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 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和同杆非同一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 注意防止誤停、漏停,電源拉開刀閘到標誌位置,並採取防止誤動措施;

 線路施工人員自行斷開的開關或刀閘的上處應懸掛“禁止合閘”標誌牌,作業完畢後應將標誌牌取下。

6.3.2. 驗電

. 檢修的電氣裝置停電後,在裝接地線之前必須先驗電,驗明線路確已無電壓方可接地線。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專用的驗電器,驗電器使用前應先確認其功能良好;

. 聯絡開關、刀閘、自動空氣開關檢修時,應在兩側驗電,在同一停電工作範圍無鄰近平行交叉的帶電線路時,經驗電並掛好第一組地線後,其它地線掛接時可不再驗電;

. 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它疑問應查明原因。

6.3.3. 掛接地線

. 線路驗明無電後,在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由熟練工人掛第一組地線,拆除最後一組地線也應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由熟練工人進行;

. 掛拆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杆或專用絕緣繩,地線不許碰觸人體,在電纜及電容器上掛地線時應先放電;

6.4. 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6.4.1. 裝置執行檢修人員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6.4.2. 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並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於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乾燥、陰涼的專用櫃中。

6.4.3. 裝置執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6.5. 臨時用電安全

6.5.1. 臨時用電必須使用部門申請,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安技環保科批准方可實施。

6.6. 安全用電管理具體內容

6.6.1. 電纜線路

. 電纜線路主要由電力電纜、終端接頭、中間接頭及支撐件組成。電力電纜的終端頭和中間接頭,應保證密封良好,防止受潮。電纜終端頭、中間接頭的外殼與電纜金屬護套及鎧裝層均應良好接地。

6.6.2. 配電櫃

. 配電櫃內各電氣元件、儀表、開關和線路應排列整齊,安裝牢固,操作方便,櫃內無積塵、積水和雜物。

. 保護線連線可靠。

. 觸電危險性大的環境應安裝封閉式箱櫃。

. 配電箱應堅固、完整、嚴密,箱門上噴塗紅色“有電”字樣或紅色危險標誌。使用中的配電箱內禁止放置雜物。

. 落地式配電箱的設定地點應平整、防止碰撞、物體打擊、水淹及土埋。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 配電箱、配電盤應經常進行巡視和檢查;開關、熔斷器的接點處是否過熱變色;配線是否破損;各部連線點是否牢固;各種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等,發現缺陷及時處理。此外,還應經常進行清掃除塵工作。

. 用電裝置至配電箱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於5米,固定式配電箱至流動閘箱之間的距離最大不應超過40米。

6.6.3. 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式裝置

. 手持電動工具包括手電鑽、手砂輪、衝擊電鑽等工具。這類裝置的安全使用條件是

 Ⅰ類0類裝置必須採取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措施。

 Ⅱ類、Ⅲ類裝置沒有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的要求。

. 移動式電氣裝置的保護零線(或地線)不應單獨敷設,而應當與電源線採取同樣的防護措施,即採用帶有保護芯線的橡皮套軟線作為電源線。

. 移動式電氣裝置的電源插座和插銷應有專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頭。

. 絕緣電阻合格,帶電部分與可觸及導體之間的絕緣電阻Ⅰ類裝置不低於2MΩ,Ⅱ類裝置不低於7MΩ。

. 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其自身附帶的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屬絲綁紮開關或有帶電體明露。插頭、插座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 凡移動式裝置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6.6.4. 電焊裝置

. 電焊時應當戴帆布手套、穿膠底鞋。在金屬容器中工作時,還應戴上頭盔、護肘等防護用品。

. 固定使用弧焊機的電源線與普通配電線路要求相同,移動使用弧焊機的電源線應按臨時線處理。

. 弧焊機的電源線上應裝設有隔離電器、主開關和短路保護電器。

. 電焊機外露導電部分應採取保護接零(或接地)措施。

. 弧焊機一次絕緣電阻不應低於1MΩ,二次絕緣電阻不應低於0.5 MΩ。

. 移動焊機時必須停電。

. 露天使用的電焊機應有防潮措施,機下應用乾燥物體墊起,機上有防雨罩。位於溝槽附近的焊機應防止土埋。

. 電焊機的外殼應完好,側接線柱防護罩安裝要牢固。

. 電焊機一次電源線宜採用橡套纜線,其長度一般不應大於3米。當採用一般絕緣導線時應穿塑料軟管或膠皮管保護。

6.6.5. 照明

. 生產現場照明燈線路的敷設,除護套纜線外,應該分開設定或穿管敷設。

. 辦公室、宿舍的燈,每盞應設開關控制。燈具對地面垂直距離不應低於2.5m。

. 燈頭與易燃物的淨距一般不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應保持安全距離。

. 區域性照明燈、行燈及標燈,供電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特別潮溼的場所及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工作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24伏。行燈電源線應使用橡套纜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

6.6.6.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護

. 所有電器裝置的金屬外殼以及和電器裝置連線的金屬構架必須採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 當外接電源時,應首先了解外接電力系統中電氣裝置採用何種保護,方可確定採用接地或接零保護,不可盲目行事。

. 工作零線兼作接零保護時,零線應不小於相線的1/2。零線不得裝設開關和熔斷器。

. 用電裝置的接地線或接零線應採用多股銅線,禁止使用多股鋁線。

. 接地線或接零線中不得有接頭,與裝置及端子連線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壓接點一般應設在明顯處,導線不應承受拉力。

. 採用接零保護的的單相220伏電氣裝置,應設有單獨的保護零線,不得利用裝置自身工作零線兼作接零保護。

6.6.7. 停電和送電

. 線路故障和裝置檢修,需經有關領導,排程室和裝置能源科的許可方可停電。

. 停送電應由專職人員負責,嚴禁非工作人員任意停送電。停電作業時,要穿長袖衣服,用防護用品,站在專用的絕緣物上操作。操作時要由技術熟練和對本系統裝置熟悉的人監護。停電先停負荷側,送電先送電源側,嚴禁帶負荷停送電。

. 高壓變配電因檢修或工作需要而停電時,要將線路上的隔離開關和跌落保險拉開,並在停電裝置可能發生感應電壓的部件接地線。電容器放電後接地,對施工裝置的進出線各相進行驗電,確認裝置無電。

. 工作人員必須在停電裝置的範圍內作業,並與帶電部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並在隔離開關和跌落保險處懸掛禁牌,設專人監護,著裝安全,保護用品齊全方可開始作業。

. 作業現場工作人員除正常檢修工作人員外,還要有專人巡迴檢查和監護。各部位監護、檢查人員在未得到命令前不許隨便離崗。

. 作業完畢在恢復供電前,要對工作範圍進行全面認真檢查,接地線,短路線,及各種安全保護設施要全部拆除,供電線路、變配電裝置上無任何遺留材料、工具、雜物等,通知所有作業人員撤離工作地點,由作業組長檢查無誤後辦理送電手續,有關領導下達送電命令後方可恢復供電。

. 變電站線路跳閘時,有重合裝置的,若重合不成功,不得強送;無重合裝置的,不得試送,必須經線路執行管理單位確認確無斷線,方可按正常程式送電。

. 變電站出現線路接地訊號後,應立即判明接地線路,按排程命令停電並通知執行管理單位巡線處理。

6.7. 電氣作業中注意事項

6.7.1. 禁止非持證電工裝接電氣裝置。

6.7.2. 嚴禁任何人玩弄電氣裝置和開關。

6.7.3. 破損的電氣裝置應及時維修或調換,禁止使用絕緣損壞的電氣裝置。

6.7.4. 禁止利用電熱和燈泡取暖。

6.7.5. 裝置檢修切斷電源時,嚴禁任何人啟動掛有警告牌的電氣裝置。

6.7.6. 禁止用水、煤油沖洗擦拭電氣裝置,禁止用壓縮空氣吹電氣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