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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市管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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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企業擔保行為,確保國有資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濰坊市市管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濰坊市市管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濰坊市市管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企業擔保行為,確保國有資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濰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市國資委參照履行出資人職責進行監管的企業(簡稱市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擔保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審慎原則;

(二)依法擔保原則;

(三)規範運作和防範風險原則。

第二章 擔保條件、形式和範圍

第四條 擔保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良好的資信及代為償債能力;

(三)持續經營,經營狀況良好;

(四)企業的累計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70%,對同一個被擔保人提供的累計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擔保人淨資產的40%,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單項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擔保人淨資產的20%;

(五)其他按規定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被擔保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法人並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備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制度;

(三)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

(四)無逃廢銀行債務或拖欠貸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五)無重大經濟糾紛;

(六)最近會計年度審計後資產負債率小於70%;

(七)其他按規定應具備的擔保條件。

第六條 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被擔保的貸款專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被擔保人主導產業和發展規劃;

(三)不屬於高風險的投資專案(包括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投資股票、期貨、期權等)。

第七條 企業對外擔保的方式一般以保證為主。

第八條 下列國有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一)未辦理企業國有資產佔有產權登記的;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國有資產。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可以按規定相互提供擔保。

企業及其權屬企業(指企業的全資及控股企業)原則上不得為其參股企業或非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提供擔保。確需擔保的,應報市國資委核准。

第三章 擔保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條 下列擔保事項由企業決定:

(一)企業與權屬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

(二)權屬企業之間的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企業決定的擔保事項應報市國資委備案,並於批准擔保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董事會(經理辦公會,下同)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二)企業批准擔保的檔案。

第十二條 下列擔保事項應報市國資委審批:

(一)企業之間的擔保;

(二)企業為其參股企業提供擔保;

(三)企業為非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需經市國資委審批的擔保事項,由擔保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擔保人及擔保人擔保申請;

(二)被擔保人及擔保人董事會同意請求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決議;

(三)被擔保人及擔保人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四)擔保人企業章程;

(五)被擔保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國有資產佔有產權登記證明;

(六)擔保人擔保事項分析報告、被擔保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專案審批檔案;

(八)被擔保專案主債務合同或貸款意向書;

(九)被擔保人關於貸款資金使用及還款計劃、方式和資金來源說明;

(十)反擔保的有關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擔保人及被擔保人應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依法加強對擔保人、被擔保人及擔保專案的稽核。必要時,組織專家審議論證。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被擔保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對被擔保人及被擔保專案進行充分考察論證,認真分析被擔保人資信情況及被擔保專案的可行性和風險等,並作出擔保事項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董事會應根據擔保事項分析報告,對擔保事項進行決策,決策過程及討論和表決的意見應有詳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或經理簽字,並形成決議。

第四章 反擔保

第十七條 企業為其參股企業或非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擔保。第三人應為非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提供非保證方式擔保的企業不得接受保證方式反擔保。

採取抵押反擔保的,抵押物必須是所有權、使用權明確且沒有爭議的資產,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資產不得抵押。

採取質押反擔保的,質押物必須是所有權明確、不涉及訴訟或爭議且未設定質押的動產、權利等。

第十九條 企業擔保申請批准後,需要提供反擔保的,擔保人應當在簽訂擔保合同的同時與反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辦理相關反擔保手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有企業法律顧問參加,並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實行財產抵押或權利質押的,依照法律程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應按規定報市國資委核准或備案。

第五章 擔保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其權屬企業擔保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權屬企業擔保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按照規定程式審批權屬企業的擔保事項;

(三)負責權屬企業擔保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權屬企業擔保資訊的收集、彙總、分析工作,向市國資委報告本企業及權屬企業的擔保情況;

(五)市國資委賦予的關於擔保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擔保管理,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制度:

(一)臺賬制度。定期對擔保業務進行分類整理歸檔和統計分析;

(二)跟蹤和監控制度。對被擔保人以及擔保專案資金使用、財務狀況及債務主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報告和備案制度。企業及其權屬企業擔保事項,應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或備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企業應彙總本企業及權屬企業年度內擔保事項(包括被擔保人、擔保專案、擔保金額、擔保期限等情況)報市國資委備案;已履行擔保責任或發生法律糾紛的,應立即報告市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主債務合同變更、修改應經擔保人書面同意,並重新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變更、修改、展期,應按規定程式審批並重新辦理。

第二十四條 被擔保人應在主債務履行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在擔保責任履行完畢或解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或原審批企業報告。

第二十五條 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應依法向被擔保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按規定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式處理:

(一)越權審批擔保或擅自對外擔保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進行報告、審查、審批的;

(三)隱瞞企業資訊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審查不嚴或對擔保專案跟蹤、監管不力的;

(五)出現擔保風險不及時報告或承擔連帶責任後不積極採取措施追償的;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內部擔保管理制度,明確董事會的擔保批准許可權,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企業要指導權屬企業建立健全擔保管理制度,加強對權屬企業的擔保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國資委參照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的事業單位的擔保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