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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處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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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節 總則

(一)適用範圍及處方界定

1.使用範圍

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2.處方概念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稽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二)處方開具與調劑的原則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二節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一)處方標準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1.處方內容

①前記

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專案。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②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③後記

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稽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2.處方顏色

①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②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註“急診”。

③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註“兒科”。

④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註“麻、精一”。

⑤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註“精二”。

(二)處方書寫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 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 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藥品劑量與數量書寫要求

1.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處方型別

1.法定處方

主要是指藥典、部頒標準和地方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在製造或醫師開寫法定製劑時,均需遵照其規定。

2.協定處方

一般是根據某一地區或某一醫院日常醫療用藥需要,由醫院藥劑科與醫師協商共同制定的處方。它適於大量配置和貯備藥品,便於控制藥物的品種和質量,減少病人等候取藥的時間。它的合理應用有其一定的優點,但還必須注意到,由於協定處方難以適應病情變化的多種要求,所以用它來完全代替醫師處方是不恰當的。

3.醫師處方

醫師處方是醫師對個別病人用藥的書面檔案。處方除了作為發給病人藥劑的書面檔案外,還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由處方而造成的醫療事故,醫師或藥劑人員均負有法律責任。處方的技術意義,在於它寫明瞭藥物名稱、數量、劑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證了藥劑的規格和安全有效。從經濟觀點來看,按照處方檢查和統計藥品的消耗量及經濟價值,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和麻醉藥品,供作報銷、採購、預算、生產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

4.處方稽核結果分類

處方稽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 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 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顏色、用量、證明檔案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藥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