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辦法

執業藥師管理與法規處方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4.56K

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執業藥師管理與法規處方管理辦法

執業藥師《管理與法規》:處方管理辦法

一總則

1.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2.處方界定: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也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二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處方標準: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三處方的開具

1.處方有效期: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2.處方一般用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3.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和調劑處方的要求: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列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列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四處方的調劑

1.調劑處方藥品操作規程: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稽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2.調劑處方“四查十對”、簽名及不得調劑的規定:

A.四查十對: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B.簽名: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C.不得調配的: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3.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外購藥品的規定: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五監督管理

1.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規定: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2.處方儲存期限及銷燬程式: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儲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3年。

方儲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六法律責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藥師未按規定調劑處方的處罰: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處方的書寫規範和標準

一、處方書寫的基本原則

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經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業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授予處方權的醫務人員,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二、處方權的獲得與取消

(一)處方權的獲取:

醫師須在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1、醫師處方權的授予:

(1)註冊執業醫師(2)有明確的執業地點(3)有明確的執業類別與執業範圍

(4)根據個人申請,科主任籤屬意見,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的主管部門批准授予處方權。(5)取得處方權的醫師應在執業地點的相關部門簽名留樣或留專用簽章式樣。

2、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權的授與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中執業助理醫師,根據醫療診治需要,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只在註冊的執業地點有處方權,獲取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應在相關部門簽名留樣或留專用簽章式樣。

3、無處方權的進修醫師、試用期醫師、實習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稽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責任由簽名醫師負責。處方簽名形式為(帶教醫師名/實習或進修醫師名)。

4、執業醫師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藥品處方資格後,方可在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5、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權,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二)處方權的取消

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登出、吊銷執業證書後,其處方權即被取消。調離註冊機構處方權自行取消。

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必須建立醫師申請,取得、取消處方權的文字檔案。

三、處方規格及內容:

(一)處方規格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精神藥品處方用白紙綠字印製;醫用毒性藥品處方用白紙紅字印製;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規格為130×245mm

(二)處方內容

1、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專案。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稽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四、處方書寫規則及書寫示例:

(一)處方書寫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專案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6、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8、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9、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佈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經國家批准的專利藥品名為準。如無收載,可採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

13、中成藥和醫院製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准的名稱一致。

14、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納克( 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氣霧劑以瓶或支為單位。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17、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列印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處方經簽名後有效。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列印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列印處方收存備查。

(二)書寫示例

[示例處方1]總量法形式

R

ini 100ml

Sig 10ml t.i.d a.c

R

胃蛋白酶合劑

100ml

用法 10ml 3次/日 飯前

示例處方2]單量法形式

R

.c100mg×40

S. 100mg t.i.d

維生素C片100mg×40

用法: 100mg 3次/日

[示便處方3]單量法形式

R

mycin0.5×6

Sig 0.5 i.m b.i.d

R

卡那黴素注射液0.5×6

用法: 0.5 肌注 2次/日

[示例處方4]

R

50%osi 20ml×2

×2次

.c 0.5×2

Sig i.v g.d

R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2

×2次

維生素C注射液 0.5×2

用法:靜注1次/日

[示例處方5]

R

注射用青黴素鈉40萬u×12支

用法:80萬u 肌注 2次/日 皮試(一)

R

Inj Penicillin 40萬u×12支

Sig 80萬u i.m. b.i.d. C.T.(一)

[示例處方6]

R

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

×2次

10%氯化鉀注射液 10ml

維生素B6注射液 0.1

用法:靜滴 1次/日

0.9%氯化鈉注射液 250ml

0.9%氯化鈉注射液 250ml

×2次

慶大黴素注射液 4萬u×4支

用法:靜滴 1次/日

R

5%osi 500ml

×2次

10%i chloridi 10ml

.B6 0.1

Sig V drip q.d.

0.9%ii chloridi 250ml

×2次

amicin 4萬u×4

Sig V drip q.d.

[示例處方7]

R

1%Naristilla Ephedrini 8mL

Sig nar. 3gtt t.i.d.

R

1%麻黃素滴鼻液 8ml

用法:滴鼻 3滴 3次/日

[示例處方8]

R

1%etini Phenoli 8ml

Sig aur. 2gtt t.i.d.

R

1%酚甘油滴耳劑 8ml

用法:滴左耳 2滴 3次/日

示例處方9]

R

10%hyoli 30g

Sig b.i.d

R

10%魚石脂軟膏30g

用法:塗紅腫處 2次/日

五、處方稽核、調劑、發放與保管

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稽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2、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3、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稽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藥品調劑工作。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式樣應在本機構藥學部門或藥品零售企業留樣備查。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停止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執業時,其處方調劑權即被取消。

4、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5、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藥適宜性進行稽核。包括下列內容: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

(4)劑型與給藥途徑;

(5)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處方稽核後,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並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經辦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簽名,同時註明時間。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並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

對於發生嚴重藥品和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7、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品、規格、數量、標籤;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發出的藥品應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

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8、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9、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對於不規範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10、處方由調劑、出售處方藥品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妥善儲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1年。

11、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處方,簽署姓名,並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處方,處方調配人、核對人員應當拒絕發藥。

12、處方儲存期滿後,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主管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13、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任何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得限制就診人員持處方到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零售企業購藥。

14、本規範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的、具有相應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資質的人員。

六、特殊處方的管理與要求

本規範所稱特殊處方是指臨床使用麻醉藥品、的處方。

醫療單位對使用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的專用處方應當專冊登記。專冊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複核人,使用《麻醉藥品專用卡》時還需填寫卡號、取藥人姓名、身份證號。

專用帳冊的儲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後不少於2年。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①醫療機構應對麻醉、精神藥品處方單獨存放,按月彙總,至少儲存2年。

②開具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紙質)。開具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晰,寫明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醫師簽名。

③醫療機構使用的麻醉藥品空白專用處方應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燬管理制度

④醫師開具麻醉、精神藥品處方時,應在病歷中記錄。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為自己開處方使用麻醉、精神藥品。

⑤麻醉藥品注射劑處方一次不超過三日用量,麻醉藥品控(緩)釋製劑處方一次不超過十五日用量,其它劑型的麻醉藥品處方一次不超過七日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一次不超過七日用量,其它劑型的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一次不超過十五日用量。

⑥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藥品,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聯合下發的《癌症患者申辦麻醉藥品專用卡的規定》(國藥監安〔20xx〕199號),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請辦理《麻醉藥品專用卡》。患者可委託其親屬或監護人持取藥人身份證及《麻醉藥品專用卡》到指定醫療機構開方取藥。

⑦供藥醫療機構應對憑《麻醉藥品專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藥品注射劑的患者建立隨診制度,並建立隨診記錄。發藥部門應在《麻醉藥品專用卡》上按要求填寫發藥記錄。

2、毒性藥品處方

醫用毒性藥品,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兩日劑量。處方儲存二年備查。其餘同一般處方。

3、放射藥品處方

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具有使用放射性藥品的權利,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其餘同一般處方。本規範適用於書寫西藥、中藥、中成藥處方。

熱門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