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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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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四川省釋出了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希望大家喜歡!

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

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以下簡稱充電設施),進一步規範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保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xx-20xx年)》(以下簡稱《指南》)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三類: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使用者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該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和路網規劃相銜接。

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作為充電設施專案審批、建設的依據。

第五條各市(州)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規劃,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等全域性性規劃,並做好有關銜接工作

第六條逐步在全省範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路,在城際間及對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氣)站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公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公交及出租專用場站建設快慢結合的自(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七條 各類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等市政專案應按照不低於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二)老舊小區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放寬,鼓勵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實施,力爭在20xx年前達到總停車位的5%。

(三)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辦法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每20xx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

(一)充電設施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

(二)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九條 自(專)用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由一家企業一年內統一建設超過300個自(專)用充電設施應符合行業規劃並向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二)企業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業設施、公共機構和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公用充電設施,應當取得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三)個人在住宅小區新建自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不進行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一)通過有關部門備案批覆。新建獨立佔地的公用充電設施專案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備案批覆後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相關併網報裝事項。高速公路服務區公用充電設施專案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批覆後辦理施工許可證及相關併網報裝事項。其他專案由市(州)發展改革委備案批覆。

(二)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的有關標準及規劃、建設、環保、供電、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現行規定。

(三)獨立佔地的公用充電設施專案充電樁不少於5個,且樁間距不大於10米,總功率不低於100千瓦。

第十一條 充電裝置需符合充電裝置、介面、安全、通訊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本省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及運營單位在建設運營充電設施時應同步考慮充電智慧服務平臺的建設,融合網際網路、物聯網、智慧交通、大資料等技術,通過“網際網路+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電動汽車與智慧電網間的能量和資訊互動,提升充電服務的智慧化水平。鼓勵圍繞使用者需求,為使用者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業務,提升使用者體驗和運營效率。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且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

(二)遵循國家及本省的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按照使用者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路進行升級改造。

(三)擁有8名以上專職執行維護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人,高壓電工不少於2人),專職執行維護團隊在設施執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四)中央在川企業、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能源局申報,其餘企業由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轉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本管理辦法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備案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通過備案公示的企業可開展公用充電設施運營工作。

第十四條 對於公用充電設施,應當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並提供充電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

第十五條 公用充電設施的運營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過專案備案批覆單位驗收。

(二)需對外開放經營。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充電運營服務。

(三)充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間不得少於5年,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

第十六條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託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和企業專用的充電設施,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機構等單位可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條未委託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投資者可與所在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簽訂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利益,保障充電設施安全、規範執行。

第十八條為確保充電安全,使用者應使用規範的充電設施對電動汽車進行充電操作,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的操作規定安全、規範地使用充電設施,不得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使用者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範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定場所實施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並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定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充電設施所有者應對電能質量進行監測並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充電設施接入對公共電網安全及電能質量造成影響。

第五章 政策支援

第二十一條各市(州)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對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專案應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並在財稅、用電價格、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援,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支援。

(一)滿足補貼條件的充電設施專案可積極爭取中央的資金補貼。

(二)研究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級支援辦法。

(三)鼓勵各市(州)制訂相應的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專案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對充電設施用電給予價格支援。

(一)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xx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使用者中設定的充電設施充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使用者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

(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使用者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20xx年前,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由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調整,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相鄰縣高速公路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費要注意銜接。

第二十四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援。

(一)各地要將獨立佔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按照加油(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實施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二)新建專案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三)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與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各市州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援。

第二十五條做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

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專案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援。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闢綠色通道,限時辦結。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執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第二十六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在滿足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條件下,全省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的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範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的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查和履約範圍。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省級各行政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負責全省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與推進工作;負責全省充電設施建設規劃工作;負責全省新增用地集中式充電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集中式充電設施專案備案及驗收工作;負責指導全省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負責全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備案及動態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推廣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技術標準、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標準。

(二)省經濟和資訊化委負責全省電動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與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能源局共同研究制定省級財政支援政策。

(四)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各地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地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銜接、制訂或修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的樓宇、公用設施相關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等工作。

(六)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負責監督充電設施無障礙接入電網。

(七)其他部門做好相關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管理內容,建立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辦)牽頭,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二)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地面構築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裝置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指從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運營,並提供充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新型能源服務公司。

(四)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營運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性車輛,如公交車、計程車等客運車輛和物流車等貨運車輛。

(六)專用車輛,是指裝置有專用裝置,具備專用功能,用於承擔專門運輸任務或專項作業以及其他專項用途的汽車,如環衛車、警務車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