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海口保稅區入區企業、專案稽核及工商登記管理工作。下文是海口保稅區入區企業、專案稽核及工商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保稅區入區企業、專案稽核及工商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做好海口保稅區(以下稱保稅區)入區企業、專案稽核及工商登記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區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過境貿易、易貨貿易、保稅倉儲、倉儲加工和技術密集型、資金密集型、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業,以及與上述各項業務相關的運輸、金融、保險、資訊諮詢、勞務、商品展示等行業。
第三條 對保稅區企業、專案進行入區稽核,實行工商登記制。
第四條 保稅區企業必須具有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註冊資本應在五百萬元人民幣或一百萬美元以上。
第五條 在保稅區投資的專案,必須符合保稅區規劃和產業政策,其中工業產品出口創匯增值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 投資總額在兩億元人民幣或三仟萬美元以下的專案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稽核;投資總額在兩億元人民幣或三仟萬美元以上的專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投資者申請設立企業,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向管委會提交設立企業申請書並提供有關材料(見附件一),管委會自收到合格、齊備的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稽核答覆。符合條件者,內資企業頒發保稅區企業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外資企業頒發外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
(二)憑登記證書或批准證書並持有關材料(見附件二)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投資者自收到登記證書或批准證書之日起,須在三十日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登記證書或批准證書及齊備的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保稅區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展實質性投資業務活動的,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登出登記,收回營業執照。
第九條 保稅區內生產性企業自生產之日起,貿易性企業自登記註冊之日起,兩年內,年平均創匯額分別達不到五十萬美元或一百萬美元的,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登出登記,收回營業執照。
第十條 保稅區內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經管委會稽核許可,由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一)調整、轉讓投資股本;
(二)變更住所、營業場所;
(三)變更生產經營專案;
(四)變更名稱;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投資者申請投資專案,應向管委會提交投資專案申請書並提供有關材料(見附件一),管委會自收到合格、齊備的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稽核答覆。符合條件者,頒發保稅區投資專案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入區企業工商登記必備材料(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該企業法人設立的檔案;
(3)企業法人組織章程;
(4)企業法人註冊資金的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5)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檔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