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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99W

無照經營逃避國家稅收、擾亂社會治安、危及安全生產、汙染環境衛生、影響身體健康、妨害計生國策、侵害少年兒童、助長假冒偽劣、損害政府形象。下文是合肥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辦法,歡迎閱讀!

合肥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辦法
合肥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秩序,查處無照經營,保護公平競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照經營行為,是指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固定的場所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無照經營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辦理登出登記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以承租、承借、購買等非法方式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期間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超出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的經營期限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清算期間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照經營行為。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稅務、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取締與疏導相結合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取締無照經營。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對經營場所為違章建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知或應知對方為無照經營而為其提供有關證明、合同文字、銀行帳戶、場所等經營條件,或者為其代出證明、代訂合同、代開發票、代理和釋出廣告及為其提供居中介紹等便利條件。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調查、詢問無照經營者和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查閱、複製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帳冊等資料;

(三)檢查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查封或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資料、物品、裝置、工具等財物;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後,按規定程式實施,並向當事人送達查封或扣押財物通知書及清單。

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為15日;有特殊情況的,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30日。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強制措施時,應當對被查封的財物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封條,保管人不得隨便動用;財物由當事人自己保管的,應當由當事人出具保證書。

對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被查封或扣押的易腐爛、變質及其它難於儲存或者不宜儲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取證據後可以先行依法拍賣、變賣或採取其他措施妥善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送達解除強制措施通知書,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當事人沒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查封、扣押的財物與無照經營行為無關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應當返還查封、扣押財物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採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收繳有關印章和非法持有的營業執照、合同文字、帳簿等資料,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並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對所列行為的處罰機關及處罰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對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並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抗拒、妨礙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無照經營行為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無固定場所經營者的管理按《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無照經營危害性

有悖於公平競爭規則

加入世貿組織是 中國一次前所未有的徹底對外開放, 而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對中國加入經濟將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就要置身於國際社會的監督之下,而經濟與市場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徹底清除無照經營行為,杜絕製假售假等違法現象的發生,必將影響各類市場主體的發展,阻礙我國的經濟延伸及各類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擾亂市場秩序

無照經營是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未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擅自開業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它具有即時發生,流動性大,對抗性強的特點,對有照經營造成衝擊,嚴重擾亂了 市場經濟秩序。它的主要危害為:一是經銷的產品往往是審批許可或限制經營的商品,直接破壞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並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二是偷逃 稅費,侵害國家利益。三是逃避監管,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直接損害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流動經營、佔道經營,影響了市容、市貌。五是生產經銷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沒有質量保證,容易給人民群眾造成傷害。

增加監管難度

無照經營有著生存條件簡單,表現形式多樣,從業人員背景複雜等特點,給工商部門的查處帶來極大的難度。首先是無照經營商販大多是規模小,流動性強,突出性治理遠不能一網打盡,一勞永逸。其次是無照經營從業人員複雜,三教九流,魚目混雜,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 “你來我走,你走我來”的 遊擊策略,或是公然對抗執法,加大了工商部門對無照經營管理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