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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即將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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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訊息指《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即將釋出,那麼,下面就隨公文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即將釋出

央視“3?15”晚會曝光,全國多地打著健康講座的幌子向老年人推銷無資質的保健品,從中牟取暴利。昨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食品營銷欺詐亂象做出迴應,要求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調查,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罰。

據不完全統計,20xx年全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有2600多家,從業人員600多萬人,產值超過3000億元。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保健品亂象”問題既有保健食品自身的問題,也有普通食品、進口食品問題;既有廣告宣傳問題,也有假冒偽劣、黑作坊非法新增以及非法傳銷等社會綜合治理問題。

20xx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將保健食品納入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管理,明確了原料管理、功能聲稱管理、註冊與備案分類管理、原料目錄與功能目錄、生產經營許可、標識和廣告審查等一系列的監管制度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查獲不少在食品原料、加工方式、運輸貯存、標籤標註、宣傳廣告、檢驗認證,以及接受監管過程中故意造假、提供虛假資訊或者隱瞞事實的案件。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欺詐行為的懲治規定比較分散,缺少有效銜接,存在不少漏洞,使得有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得到有效懲治。

對此,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訂了《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已向社會徵求完意見,並且即將釋出。該《辦法》將以網路、電話、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列為食品宣傳欺詐,在對生產經營企業處罰的同時,將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此外,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鼓勵消費者舉報,發現食品欺詐行為時,撥打12331投訴舉報電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同時提醒消費者,普通食品不能聲稱功能,保健食品不是藥品,沒有治療作用。消費者選購食品和保健食品時要認清包裝上保健食品標誌(小藍帽)和批准文號。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要警惕“專家義診、權威證明、免費試用、宣稱療效”等非法宣傳營銷“陷阱”,科學、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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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與突破

毋容置疑,“徵求意見稿”是療治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某些痼疾的一則良方。長期以來,不少與食品監管相關的疑難問題苦於無解,不但相關的法律規範缺少對應的責任條款,而且在相關管理職能方面也存在牽扯不清的情況,老百姓對此多有詬病,地方監管部門開展的一些探索也大多無疾而終。

“徵求意見稿”是療治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某些痼疾的一則良方

比如,食品宣傳欺詐問題,是長期困擾監管部門的疑難雜症。利用會議(會銷)、講座、網路、電話、電視、廣播等方式,向消費者傳遞虛假、誇大的不實資訊,達到誘騙受眾消費的目的。此類情形,在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但治理很難。

有的地區曾經就規範食品會銷問題出臺相關管理辦法,但由於缺少上位法支撐,不但管理力度有限,而且往往在實施過程中即告“夭折”。最為突出的是“保健品”會銷問題,許多情形明顯屬於欺詐,卻難以立案查處,消費者意見頗多。

還有一些媒體對食品的虛假宣傳問題,也常常讓監管者束手。有的媒體辦的“講座“,請了所謂的“專家”講解,連篇累牘,夜以繼日,雲遮霧障,上當受騙者眾,政府與監管部門的形象也大受影響。

“徵求意見稿”是對法律法規縫隙問題的重要彌合,是對基層監管難題的有效迴應,是順應監管實際需求的有力舉措,是立法方面的創新與突破。這部規章的出臺,將對進一步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發揮重要作用。

“欺詐行為”失之寬泛

“徵求意見稿”第三條將食品安全欺詐界定為行為人在食品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餐飲服務等活動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徵求意見稿”第二章列舉了10類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包括產品欺詐、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標籤說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等,列舉的具體欺詐行為達40餘項。其中,許多列舉的行為,在《食品安全法》相關規範要求和法律責任中均有體現。

“徵求意見稿”“產品欺詐”列舉了5種情形,其中用非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等4種情形,均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列舉的禁止性條款。“標籤說明書欺詐”列舉的不少行為在《食品安全法》規範條款或法律責任條款中規定也很具體、明確。

到底應該將哪些食品欺詐行為納入“徵求意見稿”,需要進行具體梳理。“欺詐行為”過於寬泛,有可能導致突出的欺詐問題反被淡化,將大多數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均收納在“欺詐”一個筐子裡,也不利於《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的貫徹實施。此外,即使對“欺詐行為”進行了大面積列舉,但仍然難免掛一漏萬。

因此,建議“徵求意見稿”在修改過程中,突出法律法規縫隙彌補功能,對《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常明確具體(包括規範要求與法律責任)的內容,可以在規章中略去。比如食品標籤說明書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十分明確,再出現在規章中似無必要。

儘管“徵求意見稿”法律責任條款中增加了對存在欺詐行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內容,似乎與《食品安全法》不存在重複問題,但鑑於《食品安全法》法律責任已經體現了“最嚴厲”,似無必要通過規章來體現“更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