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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勞動人事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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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定了《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勞動人事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勞動人事管理辦法》全文

《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勞動人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勞動人事管理,根據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滬衛計科教〔20xx〕29號)精神,結合本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勞動人事管理,堅持公平競爭、擇優錄用、自願簽約、契約管理的原則,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培訓醫院和上海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實行統一的勞動人事管理模式。

第三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物件(以下簡稱“培訓物件”)為擬在本市醫療機構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專業(指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是在規定期限內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從業人員。

培訓醫院招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人員,須按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下達的招錄計劃數,在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指導下,參照原有的招錄用工方式進行,錄取結果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和上海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備案。

第四條培訓期間培訓醫院與培訓物件簽訂“培訓暨勞動合同”,培訓期限為合同期限。勞動關係委託上海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培訓結束後,合同自然終止,培訓物件自主擇業。

第五條培訓物件依法參加並享有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參照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繳金比例和資金來源繳納企業年金,並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合同約定的相關福利待遇,其工資獎金按照其學歷和資歷情況,參照所在培訓醫院同類人員水平發放。

第六條根據《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培訓物件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由所在培訓醫院負責申報。培訓期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培訓考核合格的必備條件。

第七條培訓期間培訓物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在帶教老師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資質允許的相應臨床醫療工作。培訓物件培訓合格後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在培訓醫院的培訓年限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用人單位可不再另設試用期,並辦理相應執業註冊變更手續。

第八條培訓物件培訓合格後到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工作的,可按國家規定年限標準,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後,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新進人員聘任臨床醫學類初級醫師崗位和晉升臨床醫學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原因外,培訓物件因兩次執業醫師考試未通過、培訓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長培訓期限的,須由本人申請,培訓醫院同意。延長期內簽訂培訓協議,不再簽訂“培訓暨勞動合同”,不再享受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培訓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原則上順延期限不超過3年。

培訓物件因個人原因中途主動退出培訓的,應當賠償培訓醫院相應損失,且5年內不得再次在本市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十一條培訓物件為非上海生源的應屆醫科類高校畢業生,可以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本市戶籍、居住證及居住證積分,並由培訓醫院統一管理。非本市戶籍的培訓物件培訓結束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本市戶籍,培訓期間持有居住證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可作為本市“居住證轉戶籍”的年限。

第十二條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後,除培訓醫院及經批准同意的有關單位以外,本市用人單位不再從醫學院校直接招錄從事臨床醫學專業工作的應屆畢業生。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執行,原《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勞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滬衛人事〔20xx〕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