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辦法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5W

近年來,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特大責任事故的頻繁發生,暴露出了我國政府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領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下文是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從業人員參與、行業監管、政府監察”的機制。

第四條 建設、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租賃、檢測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試點,推廣應用成熟、可靠的先進生產技術,促進建設工程科學安全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使用。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鼓勵建立安全文明工地,保障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健康,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程式。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前,應當到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報監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並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預(結)算、招標檔案、招標控制價及施工合同中,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將其列入招標投標競爭專案。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後,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鼓勵實行第三方監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第三方監測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築物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築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等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三章 招標代理、勘察、

設計、租賃、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依法編制招標檔案,並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設定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不得允許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的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標。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對勘察外業工作的生產安全負責。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勘察外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切坡、基坑開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檔案中予以註明,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意見,並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第十五條 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吊籃、鋼管及扣件等機械、裝置及構配件的租賃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範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對檢驗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等施工設施裝置,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檔案,並對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單位立即停止使用,並向負責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專案負責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單獨建立使用臺賬,並在財務賬上專項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辨識和公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組織編制、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按照審定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交底、施工、驗收和監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書面告知義務:

(一)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範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知曉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作業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三)取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的權利;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在施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裝置;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安全監理專篇。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包括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稽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責任制,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安全監理崗位責任。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配備應當符合規定並與合同約定一致。

第二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負總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分工對分管範圍或專業範圍的安全生產監理負責。

監理人員不得簽署虛假技術檔案。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審查責任:

(一)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是否足額配備合同約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進行維護保養和驗收;

(五)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監理單位審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並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整改後,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整改結果,符合要求的簽發工程復工令。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城鎮房屋修繕、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排水、環衛和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園林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等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

(九)經濟和資訊化部門或者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園區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通訊、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負責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交通、水利、拆除等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申領、延期時,應當徵求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及時回覆書面意見。

各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管工作,由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移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包括招投標(承、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過程。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程,對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工程監督人員、監督時間、監督內容、監督頻次等內容。

安全監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工作計劃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並出示有效證件。安全監督人員應對檢查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安全監督人員和被檢查專案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應當有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參與,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告知相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安全監管責任爭議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裁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實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告後,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的;

(三)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既有建(構)築物、地下管線的。

第四十條 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裝置租賃單位、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勘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

(三)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四)租賃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五)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

(三)施工單位未單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對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監理規劃未包含安全監理專篇的;

(二)未針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實施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的;

(四)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的,或者未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加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的;

(二)簽署虛假技術檔案的。

第四十五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

(二)未設定臨邊洞口防護設施的;

(三)吊運物體無人指揮的;

(四)使用破損的用電防護設施、違章使用用電裝置的;

(五)其他施工現場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監督人員不承擔行政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建設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責令並督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整改,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採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責任的;

(五)因建設工程中止或者終止,停止安全監督後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監督人員已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履行職責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軍事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裝置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檔案,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訊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專案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稽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裝置、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

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裝置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效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裝置、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