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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專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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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工作措施,加快推進工程建設步伐,確保按質按量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紮實抓好9個方面的工作,要強化政府責任,建立和完善權責一致的工作和責任機制。下文是海口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專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專案管理辦法
海口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專案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校安工程”)建設專案的管理,規範工程建設過程中各環節的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安工程規劃內的學校建設專案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指學校的(新)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廁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設施建設專案。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校安工程專案建設由市(區)教育、發改、財政、住建(建設)、規劃、審計等部門共同負責,分級管理,以區為主。

成立海口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工程實施,市校安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校安辦”)設在市教育局,負責校安工程實施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本市校安工程建設專案的管理,監督、檢查專案進展情況並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為校安工程專案建設業主,全面負責工程的各項工作,並對校舍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區)校安工程建設規劃,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校安工程建設規劃。及時完成建設專案前期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年度建設方案編制、年度建設專案報批、專項資金管理、專案中期檢查、專案竣工驗收等工作。

(二)編制校安工程建設專案實施規劃。負責校安工程建設專案的選址、徵地、勘察、設計、招標、監理、竣工驗收、基建財務決算等工作。

(三)督促、檢查校安工程建設專案的實施進展情況,監督專案學校和施工單位按市校安工程領導小組審批的專案建設內容組織施工。

(四)嚴格按《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檔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建立和管理校安工程專案技術檔案。

(五)以月報形式及時向市校安辦報告建設專案進展情況。

(六)住建、規劃、環保、監察、審計、安全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校安工程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專案管理

第六條 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資專案管理暫行規定》的基建程式,開展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等專案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應當依據校安工程建設規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諮詢機構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和施工圖及預算,並按規定報批或備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專案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工程概算一經審批,必須嚴格執行,工程預算不得超過已批准的概算。各區校安工程專案實行工程造價包乾。

第七條 建立綠色審批通道。各職能部門要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海口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審批流程的通知》(海府辦〔20xx〕11號)精神,對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項行政審批同步進行或並聯審批,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市發改、環保等部門對校安工程專案的立項、可研、環評等實行集中統一審批。

第八條 校安工程專案達到國家標準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不得將依法應進行公開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專案造價不足200萬元及設計費、監理費不足50萬元的專案可按規定採取邀請招標。

第九條 承擔校安工程專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任務的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嚴禁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工程專案,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條 校安工程建設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44號)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設計、招標、監理、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等費用按規定並按保本微利實行招標或競價談判。

第十一條 校安工程專案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初步設計和施工圖未經審查不能開工。校安工程專案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實行施工,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校安工程專案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制度

第十二條 專案實施期間,有關部門應按《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及時積累、保管好建設工程檔案檔案資料及建設前後的圖片和文字資料。建設專案竣工後,施工單位和專案學校應將竣工圖、建築技術資料、施工日誌、專案前期檔案等有關材料進行系統整理,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校安工程專項資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資專案計劃,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援校安工程建設。

民辦、外資、企(事)業辦中國小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和本單位負責,市政府給予指導、支援並加強監管。

第十四條 校安工程專項資金應當根據校安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集中投入”的原則,專款專用,保證效益。

第十五條 校安工程專項資金應當與市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以及其他專項工程資金相互銜接,統籌安排,避免重複。

第十六條 校安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剋扣、截留、擠佔、挪用、套取校安工程專款,不能頂替原有投入,不得用於償還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校安工程建設資金撥付實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進度核准制。各項工程款的支付應當按工程進度,由建設業主向市校安辦提出申請,經市校安辦稽核後,市發改委下達資金撥付通知,市財政部門和貸款銀行依據資金撥付通知給建設業主撥付工程款。建設業主應嚴格按照貸款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撥款取款資料。

第十八條 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應當按月將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專案進展情況書面報送市校安辦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校安辦將書面材料進行彙總後按月呈報市校安工程領導小組和貸款銀行,抄送市校安辦各成員單位。

第十九條 建立校安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市、區監察、審計和財政等部門應當執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查處擠佔、挪用、截留工程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疏於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校安工程資金專項審計制度。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校安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將校安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資金量較大的建設專案可開展建設專案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五章 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執行國家有關施工規範、施工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安全規則,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加強安全防範,將建設專案安全納入工作範圍。專案開工前,由施工方制訂施工安全規範和措施,經監理單位審批後嚴格執行,堅決杜絕工程專案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問題。

第二十二條 校安工程專案實行監理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專案實施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校安工程質量負責,校安工程專案竣工後,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因施工質量導致專案重建,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

第二十四條 校安工程專案施工中每道工序,均應由施工單位在做好自檢及隱蔽工程記錄的同時提出驗收申請,由工程監理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上道工序驗收合格後方可轉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 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條 校安工程專案竣工後,施工單位應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竣工工程決算資料,簽署校安工程專案質量保證書,並向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報送竣工申請驗收報告;竣工驗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組織市發改、財政、審計、住建、消防、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部門和單位及專案學校聯合進行。參加驗收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有關規定簽署意見並蓋章簽字,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按相關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專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竣工驗收後,由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出具竣工結算報告報市審計部門審批,按審計結果辦理工程結算、基建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市校安辦對資金量較大的建設專案組織抽查審計。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建立校安工程監督檢查機制。市校安辦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校安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指定工作人員或專家,對每個專案實施工作進行全過程指導和監督。及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專案進行整改,堅決杜絕“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 建立校安工程評估機制。市校安辦在校安工程實施期中和期末階段,對每個校安工程目標責任履行、質量管理、專項資金的落實與管理、工作積極性和工程實施成效等情況進行評估。對存在問題的單位予以通報,並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建議;對屢次評估不合格的單位,限期糾正,必要時暫停撥付專項經費;將校安工程實施情況作為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和年終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建立校舍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主要領導為校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校舍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

建設、評估鑑定、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員對專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對因組織實施不力、管理不善、監督檢查不到位而造成學校危房倒塌或建築質量問題垮塌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擠佔、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以及疏於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對校安工程建設專案管理相關事項未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程的特點

20xx年,我國開辦安全工程本科專業並在教育部備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數高校的安全工程專業是新開辦的,近4年申辦安全工程專業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總和都多,其增長速度極快。其特點是:

(1)目前我國已有11所高校有安全技術及工程博士學位授予權,有32所高校有碩士學位授予權(不含科研院所),大多數開辦安全工程專業的高校為普通院校;

(2)從地區分佈來看,較發達的地區開辦安全工程專業的高校較多,說明這些地區更需要和更重視安全工程人才;

(3)開辦安全工程專業的高等院校的型別很多,有軍工、化工、石油、礦業、土木、交通、能源、環境、經濟等,證明安全學科是一個涉及面極廣的綜合交叉科學;

(4)20xx年全國安全工程專業本科生招生人數接近35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