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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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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以下簡稱“推進計劃”)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進計劃的目標:

遴選出一批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行業重點科研領域的優秀創新團隊和具有示範帶頭作用的創新人才培養示範基地,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政策環境、強化保障措施等多種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加大對入選物件的支援,加強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引領和帶動各類科技人才的發展,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交通運輸行業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支援總規模控制在50名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25個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和10個創新人才培養示範基地。

第三條 推進計劃的任務:

——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建設。培養一支瞄準科技發展前沿,能夠引領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方向,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具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的領軍人才隊伍。

——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建設。支援一批符合行業重點發展方向和長遠需求,具有明確的研發目標和科研規劃,團隊創新業績突出,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的創新團隊。

——創新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建設。形成一系列在科研管理、人事

制度、經費使用、考核評價、人員激勵等方面勇於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培養示範基地。

第四條 推進計劃由部人才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者應為從事交通運輸領域科技研發的個人或單位,並需有推薦單位意見。推薦單位包括: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部屬單位、相關高等學校等。

第六條 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科學精神,恪守科學道德,無學術不端行為。

2.近5年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線從事研究開發工作,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具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

3.承擔重大科研專案或重大建設專案的關鍵研發任務,近5年主持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專案。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業績突出,近5年曾獲得過國家科技獎勵或省部級科技獎勵;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擁有發明專利授權;負責或參與過重要標準規範制修訂;作為負責人開發了具有較強應用推廣價值的新產品、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

4.擁有博士學位或副高階(含)以上職稱,年齡在50週歲以下。

5.人選為海外引進人才的,須已回國工作兩年以上(以與用人單位簽署的正式工作協議或合同為依據),並保證在今後5年內每年在國內工作9個月以上。

第七條 重點領域創新團隊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所從事研究領域符合行業重點發展方向和長遠需求,具有明確的研發目標和科研規劃。

2.承擔重大科研專案或重大建設專案的關鍵研發任務,近5年以團隊為核心牽頭承擔過2項(含)以上國家或省部級科技專案。

3.團隊創新業績突出,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近5年核心成員曾獲得過國家或3項(含)以上省部級科技獎勵;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擁有發明專利授權;負責或參與過重要標準規範制修訂;在該領域開發了具有較強應用推廣價值的新產品、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

4.團隊結構穩定、合理,核心成員一般不少於5人,不超過15人,可跨單位協作。申報單位核心成員所佔比例不低於50%,且不能作為核心成員同時申報其他創新團隊。

5.團隊負責人應符合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創新人才培養示範基地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示範基地可為申報單位的內設機構;

2.應有豐富的科技資源、較強的創新能力、較完備的人才培養條件和創新服務設施;

3.建立了產學研緊密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和科教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執行機制;

4.在人才培養的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積極探索,制度健全、成效明顯,能夠發揮較強的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

第九條 推進計劃評審注重結合國家及部重大科研專案,兼顧基礎性研究,優先從國家及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協同創新平臺等創新基地平臺中推薦產生。

第十條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申報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連續兩次未入選的,再次申報需間隔一年。

第三章 推薦及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推薦及評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擇優支援,將業績貢獻、能力水平和發展潛力作為人才和團隊遴選的核心標準;將人才培養的鮮明特色和示範帶動意義作為基地遴選的核心標準。

第十二條 申報者須填寫推薦表,申報單位嚴格按申報條件擇優遴選,並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各推薦單位要認真稽核推薦物件的推薦材料,並簽署推薦意見,統一將推薦材料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推薦材料內容不得涉密。

第十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對推薦物件進行評審。推薦材料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提交專家評審:

1.申報物件不符合申報條件;

2.推薦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