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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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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發展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南昌旅遊產業大市建設的若干意見》(洪發〔20xx〕24 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資金”是指市扶持企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的專門用於旅遊產業引導、扶持、獎勵、宣傳、促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發展資金”管理要建立以旅遊績效為導向的與旅遊發展狀況、旅遊專案建設、旅遊宣傳促銷、旅遊企業達標升級掛鉤,實行“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各縣區做大做強做優旅遊產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在本市註冊並依法納稅的旅遊企業及旅遊景區(點)。

第二章 “發展資金”的使用範圍及原則

第五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範圍:

(一)旅遊市場宣傳及促銷經費;

(二)旅遊重點專案開發建設貸款貼息補助;

(三)旅遊品牌建設扶持獎勵;

(四)旅遊發展績效獎勵。

第六條 “發展資金”使用原則。

(一)專案管理原則。通過申請、立項、稽核、審批、監督實施、決算等專案管理程式,對“發展資金”使用實施有效管理。旅遊主管部門應建立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建設專案庫。

(二)引導激勵原則。發揮政府資金對旅遊產業投入的引導作用。對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專案建設的投入,以單位自籌資金為主,財政引導扶持為輔。

(三)突出重點原則。堅持專款專用,避免資金分散和低水平重複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跟蹤問效原則。市財政局、市旅遊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發展資金”總額及重點投向專案

第七條 市本級財政安排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總額為1600萬元;其中:旅遊市場宣傳促銷資金600萬元,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1000萬元。

第八條 旅遊市場宣傳促銷資金用於開拓國內、國際旅遊市場而進行的全市性的旅遊宣傳策劃和市場促銷。其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旅遊產品開發經費。包括開發整合旅遊商品、旅遊線路、旅遊資源等費用。

(二)城市形象宣傳經費。包括國內國際傳媒、報刊雜誌廣告宣傳;城市旅遊形象大型戶外廣告宣傳;舉辦重大主題促銷推介活動等費用。

(三)旅遊境外宣傳促銷經費。包括赴境外與或當地政府舉行小型座談會;境外中介媒體、境外旅行商的廣告宣傳;境外旅遊產品說明會、業務活動等費用。

(四)旅遊宣傳品製作費。包括旅遊音像製品、旅遊宣傳畫冊、旅遊導遊圖、旅遊紀念品等印刷、製作費用。

(五)旅遊宣傳設施購置費。包括購買錄音、錄影及攝影投影裝置等費用。

(六)國際國內參展費。包括參加國際國內旅遊博覽會、展銷會,區域合作交流會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臺製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食宿雜費等費用。

(七)中外媒體記者採訪、採風接待等費用。

(八)南昌旅遊網站建設費用。

(九)旅遊諮詢中心建設及管理等費用。

第九條 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用於旅遊重點專案開發建設貸款貼息補助、旅遊品牌建設扶持獎勵、旅遊發展績效獎勵、旅遊工作專項活動經費。

第十條 旅遊重點專案開發建設貸款貼息補助。

(一)貼息範圍。貼息資金的支援物件為符合南昌市旅遊發展規劃總體要求,並經有關部門依法審批立項,內部管理規範,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在建旅遊專案。主要支援重點旅遊景區建設,重點旅遊小鎮服務設施建設,高星級休閒、度假、商務型酒店建設,旅遊企業創新型資訊化建設,旅遊商品的研發及產業化以及填補我市空白的創新型旅遊專案等。

(二)貼息資金的補助。原則上按專案當年實際銀行貸款即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為期一年的貼息,每戶企業最高貼息資金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 旅遊發展績效獎勵。

(一)旅遊產業發展績效獎勵。對於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旅遊產業大市建設的決策和部署,旅遊產業發展支撐體系健全,旅遊產業發展成績突出的縣區政府給予獎勵;對獲得一、二、三等獎的縣區分別獎勵10萬元、6萬元、3萬元。

(二)旅遊客源招徠獎勵。全年地接在昌過夜國內遊客5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全年地接在昌過夜境外遊客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2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組織國內包機(遊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組織入境包機(遊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獎勵1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組織專列(遊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趟專列300人(含)以上,按每人3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旅遊客源招徠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本旅行社全年納稅總額。

(三)景區接待獎勵。對我市各旅遊景區的接待遊客超過100萬人次、80萬人次、50萬人次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旅遊產業品牌建設。

(一)旅行社品牌建設。經國家旅遊局評定的全國“百強”旅行社,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二)旅遊景區品牌建設。經國家、省、市旅遊局新評定的3A、4A、5A旅遊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60萬元的獎勵;已獲得獎勵的A級景區,如升級,只獎勵兩個A級的差額部分。

(三)鄉村旅遊品牌建設。被首次評為全國、全省“旅遊強縣、旅遊小城鎮、農業(工業)旅遊示範點”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多級獲獎,不重複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實行。旅遊強縣、旅遊小城鎮的獎勵必須用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四)旅遊商品品牌建設。獲得國家、省級獎勵的南昌特色旅遊商品,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2萬元獎勵;一種商品多級獲獎,不重複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施行。

第十三條 旅遊工作專項活動經費用於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未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的應急的特殊任務。

第四章 “發展資金”申報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旅遊局是市級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的專案管理部門,負責專案的稽核和實施。市財政局是市級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專案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申請我市旅遊專案補貼經費和獎勵經費的專案單位向所在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縣區財政局初審並經當地縣區政府同意,報市旅遊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稽核後,聯合行文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六條 凡是申報國家和省級旅遊專案或旅遊品牌的單位,向所在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旅遊局稽核後,報市旅遊產業領導小組審批上報。

第十七條 在考核年度內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並經查實負有責任的旅遊企業或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與任何獎項的評比。

第十八條 市級旅遊產業發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虛作假套取市級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的,一經查實,市財政全額收回專項資金,並取消今後申請資金的資格。

第十九條 全市 “發展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市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除市級旅遊產業發展資金外,有條件的縣區也應設立本級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用於支援地方旅遊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如與其他扶持政策相重複時,不重複計獎,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年限暫定三年,由市旅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