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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收集文檢案件的樣本材料

欄目: 彙報材料 / 釋出於: / 人氣:5.2K

司法鑑定類 如何正確收集文檢案件的樣本材料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 王魁 釋出時間: XX-08-08 14:40:07

如何正確收集文檢案件的樣本材料

大多數的檔案檢驗案件,都需要有符合鑑定要求和條件的、能與檢驗材料(檢材)進行相互比較檢驗的樣本材料。在實際鑑定工作中,我們發現,少量文檢案件,是由從事文檢工作的專業人員送檢的,樣本材料基本符合鑑定要求,能保證鑑定工作正常進行,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從事具體審判工作的法官送檢的,由於他們對文檢知識不很瞭解,不知道文檢工作的專業性比較強,包含的內容多而雜,不清楚從什麼途徑收集樣本材料,以及如何正確收集這些樣本材料,不明白樣本材料是否符合鑑定要求,直接關係到鑑定結論的準確性,致使送檢的樣本材料大多不符合鑑定要求。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有的樣本材料不全,有的樣本不具備比對條件,根本無法與檢材進行比對,有的的樣本不準確,把別人的樣本當做了被鑑定人的樣本,甚至把樣本與檢材搞反了。這些情況,輕則導致送檢人重新收集樣本或核實樣本,延長了鑑定時間,重則導致鑑定結論出現偏差,使法官做出錯誤判決,造成嚴重後果。本文僅就審判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文檢案件中的筆跡檢驗案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墨水、印油、列印檔案、影印檔案等時間檢驗案件的樣本材料的收集途徑、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問題做簡單介紹。

所謂樣本就是與檢材進行比較檢驗的標準式樣,是真實客體特徵的再現和反映。樣本分為平時樣本和實驗樣本,平時樣本又分為案前樣本和案後樣本。

一、樣本材料收集的途徑和方法

不同類的文檢案件,收集樣本材料的途徑、方法和側重點亦不相同。

(一)筆跡檢驗案件 在法官審理的涉及文檢的案件中,筆跡檢驗案件的數量最多,影響也最大,因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認定”,直接認定書寫人,所以鑑定結論較其它文檢案件的鑑定結論作用大。

1. 收集案前筆跡樣本案前筆跡樣本是指被鑑定人在案件發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筆跡材料。重點從以下兩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鑑定人的單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筆跡的材料,包括其個人檔案,留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單、取款單,各種票據,以及會議記錄、總結、彙報、答卷、有其簽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鑑定人在平時生活交往中書寫的筆跡材料,包括日記、電話本、個人的記帳單、借條、欠條、信件等。收集時一定要弄清楚這些材料上的筆跡,哪些是被鑑定人親筆書寫的,哪些是其他人書寫的。如果把別人的筆跡也當做被鑑定人的筆跡,就很可能把該認定的人給否定了,導致鑑定結論的錯誤,出現錯案。去年12月,遼寧省某法院送來一起筆跡鑑定案件,就是因為送檢法官把他人的筆跡當作被鑑定人的筆跡樣本,結果導致鑑定結論出現錯誤,後來在複核時及時發現,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案前樣本一般沒有偽裝,能比較好地反映被鑑定人的書寫習慣和筆跡特徵,樣本的價值很高。要著重收集案件發生前不久被鑑定人的筆跡材料。但是,如果檢材筆跡可能有偽裝變化,則要重點收集發案前幾年、甚至十幾年前被鑑定人的筆跡材料,因為偽裝的筆跡,往往是被鑑定人過去某些書寫習慣的再現。

2.收集案後筆跡樣本案後筆跡樣本是指案件發生以後,被鑑定人在日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交往中書寫的自然筆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一是與收集案前樣本的途徑相同,只是這些材料是案件發生以後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筆跡意圖,被鑑定人沒有產生懷疑的情況下,法官通過正常的方式讓被鑑定人書寫一定的筆跡材料,如讓單位組織統一的問卷調查、寫情況彙報、學習體會等。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指派專人負責監督被鑑定人書寫,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鑑定人書寫。

案後樣本的價值也比較高,但較案前樣本要差一些,因為如果被鑑定人懂得一些文檢檢驗的知識,或被鑑定人的警惕性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筆跡的意圖引起被鑑定人的警覺,被鑑定人很可能對書寫的筆跡進行有意的偽裝變化。

3. 收集實驗筆跡樣本實驗筆跡樣本是指法官讓被鑑定人按照檢材的內容、書寫條件和形成條件而書寫的筆跡材料。收集的筆跡樣本,即實驗樣本,要由法官親自收集。如果檢材筆跡較多,可以選取一些有價值特徵的字跡,將其編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檢材字跡少,可以讓被鑑定人直接書寫。但是無論用什麼方法,都要採取聽寫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導或引誘,不能讓被鑑定人照著提取人書寫的內容書寫,更不能讓被鑑定人照著檢材抄寫。如果檢材字跡可能是左手書寫的,則要同時提取左手筆跡樣本。要注意收集與檢材書寫條件、形成條件一致的樣本,即兩者的書寫速度、書寫工具(筆)、書寫材料(紙張)、書寫姿勢、襯墊物要一致或儘量一致,這在檢驗鑑定中十分重要。我們曾經受理過一起河北省某市法院送檢的合同糾紛案件:原告稱合同上的落款簽名是被告書寫的,但被告則否認。此案經過三次鑑定,都認定合同簽名是被告所寫。此案送到我中心後,我們認為該簽名筆跡有一定疑點,但不能完全否定簽名筆跡是被告書寫的,經研究後我們決定當面提取被告人筆跡。在提取時,我們詢問原告,是否親眼看見被告在合同上簽名,原告稱是,問是怎樣寫的,原告稱被告當時站著,合同墊在手臂上籤的名,我們讓被告按照原告說的姿勢書寫,結果無論如何也形成不了檢材字跡出現的特徵。最後經過綜合評斷,我們出具了合同簽名不是被告書寫的鑑定結論,法院按照我們的鑑定結論判決,原告也認可。

收集的筆跡樣本與檢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筆畫。因為樣本筆跡再多,如果沒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筆畫,同樣不能檢驗。收集的樣本筆跡與檢材筆跡的字型、書寫速度也要儘量相近。

(二) 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印章分為公章、專用章和私章(名章),是檔案真實、有效的重要憑證,印文在單位的檔案、支票、合同及個人的有關材料上經常會用到,公章、專用章印文也大都在工商局有備案樣本,所以很容易收集。印章印文樣本的收集途徑和方法,與筆跡樣本的收集途徑和方法類似,不同之處是收集的重點不同。印章印文要重點收集發案時期的樣本,一方面印章很容易更換,距發案時間太長的印文,很可能與發案時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印的。法官一定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清楚同內容的印章共有幾枚,是否更換過,何時更換的。另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印章本身會發生一定的變化,要了解印章的製作時間,是否經常使用,因為印章用久了會有磨損,有些筆畫會發生變化或缺損。送檢時最好將印章實物一起送來。如果不能送印章實物,法官要模擬檢材印文的蓋印條件蓋印,儘量多做一些實驗樣本。

(三) 墨水、印油的時間檢驗案件墨水、印油的時間檢驗是指兩個方面,一個是要鑑定墨水、印油的絕對書寫(蓋印)時間,即墨水、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個時間段被書寫或蓋印在檔案上的;再一個是要鑑定墨水、印油的相對書寫、蓋印時間,即比較兩份檔案或一份檔案的兩部分是否同時形成的。墨水、印油的絕對時間檢驗一般不需要樣本;相對時間檢驗,則需要收集合適的樣本:一要收集檔案標稱時間的樣本,二要收集可疑時間的樣本。如果要檢驗檔案筆跡的書寫時間,則要收集與檢驗字跡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字跡材料,墨水成份不同,不具備可比性,不能檢驗。同時要保證樣本的儲存條件、形成條件要與檢材基本一致。印油的時間檢驗,目的是檢驗檔案上的印文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紋是何時形成的,同樣要保證樣本印油與檢材印油的成份相同,儲存條件、形成條件基本相同。

(四)印章印文、列印檔案、影印檔案的時間檢驗可以用物理方法對印章印文、列印檔案、影印檔案的形成時間進行檢驗,即收集印章印文、列印檔案、影印檔案的歷時樣本,從印文歷時變化規律和留下的疵點,列印檔案、影印檔案的特徵變化來判斷印文、列印檔案、影印檔案應該是在哪個時間段形成的,樣本檔案的時間密度越小越好。

二、收集樣本材料時須注意的事項

(一) 收集的樣本材料要真實、可靠法官要對收集的樣本進行核實和確認,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不能將甲的筆跡材料當作乙的筆跡材料,張冠李戴,更不能將檢材與樣本弄顛倒。因為樣本的真實與否,直接影響到鑑定結論的準確性,很多錯誤的文檢鑑定,都是與樣本不真實或弄錯了樣本有關,這在實際鑑定工作中並不少見,教訓十分深刻。

(二) 收集的樣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樣本材料要有足夠的數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鑑定人(物)的特性、特徵,鑑定人才能夠全面利用這些特性、特徵,從中找出一定的規律,以便更全面地與檢材進行比較檢驗,從而得出科學準確的鑑定結論。

(三)收集的樣本材料要有可比性 樣本不但要有足夠的數量,還要有很好的質量,要具備與檢材進行種類認定和同一認定的基本條件,如果樣本與檢材沒有可比性,則無從檢驗。

(四)收集的樣本一定要得到有關部門或雙方當事人的認可,並由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形成書面材料,蓋章或簽字。我們在鑑定中,經常遇到有些當事人在法官詢問時承認樣本筆跡是其書寫的,在鑑定結論出來後又都予以否認,甚至在法庭審理時當庭書寫的筆跡也不承認,而當時又沒有留下文字記錄,使法官十分被動,也給鑑定工作帶來影響。

(五)筆跡檢驗案件的樣本材料原則上應為原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和書寫時間鑑定案件的樣本材料必須為原件.

檔案檢驗還包括其它內容,如汙損檔案檢驗、印刷檔案檢驗、言語識別和書寫工具檢驗等等。由於這些案件或在審判中不經常遇到,或不需要收集樣本、或樣本較好收集,所以這裡不再做介紹。

來源: 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