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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答辯狀(精選12篇)

欄目: 信函 / 釋出於: / 人氣:2.07W

2022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2022答辯狀(精選12篇)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於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後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於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2022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住址地:xx市XX區XX街X號,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呂,男,x年出生,系本廠法律顧問,聯絡地址:XX市XX區XX街X段X裡號。

被答辯人:xx市輕紡機械廠,廠址:xx市XX區XX街X段X裡X號。

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該廠廠長。

案由:加工承纜合同糾紛。

答辯人現就xx市輕紡機械廠訴xx市第X金屬機械廠加工承纜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x年七月十六日,我廠與被答辯人簽定了鋁軸套的加工合同,並訂有協議書。合同規定,由被答辯人供應鑄鋁毛坯,由我廠按約加工,每件加工費用120元。

我廠先後兩次從被答辯人處取來鑄毛坯2800件,加工後,交回成品2300件。交貨時,被答辯人經過驗質、核實數字後,已收受入庫。二十天後,被答辯人卻口頭通知我廠,說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廠按協議賠償。

我廠曾要求被答辯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檢驗資料。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應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測量的資料;如果是光潔度精度等級不合格,應提出具體部位,況且光潔度與材質有關,亦應提出零件材質物理及化學效能的分析報告。我廠將上述意見通知被答辯人後,被答辯人至今未提出任何資料和報告。

所以,被答辯人的起訴,只憑籠統的通知,即要求我廠賠償,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廠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辯人能夠提出所有技術資料報告,有充分理由說明他們的測量方法是正確的,測量資料是準確的,材質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根據說明我廠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那麼,我廠願按協議第5條規定,承擔全部違約金,並予以賠償。否則,我廠不能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相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被答辯人應承擔我廠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損失,X元,並要求被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被答辯人驗收證據兩份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章)

法定代表人:金(章)

委託代理人:呂(章)

x年二月十日

2022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李X,女,漢族,x年8月8日出生,住廣州市。

被答辯人:闕,女,漢族,x年11月3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區;負責人:

因(本案原告)訴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x3)佛X法民五初字第號],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關於答辯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別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問題。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材料、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2年3月19日07時30分許,某某某駕駛粵XX0普通二輪摩托車沿XX小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對開路段時,遇答辯人某某駕駛粵E號小型轎車從摩托車行進方向對右側通道駛入摩托車行駛的路面,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駕駛粵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南海區XX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在“禪桂新”限摩區域內行駛本屬違法行為。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摩托車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相關規定,未取得“禪桂新”通行證的摩托車輛禁止在限摩區域內通行。由於事故發生路段為“禪桂新”限摩區域,某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沒有“禪桂新”限摩區域內的通行資格,此類車輛上路行駛本屬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於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答辯人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而也是某某某駕駛機動車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的行為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第一條第(一)項第15目所明文規定的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範。該過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某某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採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某某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修車費800元的賠償該由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單出具單位)支付。理由如下:

答辯人某某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單期間自x年7月26日至x2年7月25日的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2x0元;見證據4)和商業第三責任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00000元;見證據5)。事故發生當天,處於保單有效期限內。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該項事故符合交通強制保險賠付的條件。即使答辯人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賠償總額800元該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某某認為,本案中,根據某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答辯人某某賠償修車費為:800元;同時該項修車費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2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司,男,1xx1年1x月x日生,漢族

被答辯人孫,女,1xx2年4月6日生,漢族

x1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2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鬥上進,並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司,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x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於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2022答辯狀 篇5

答辯人,男,漢族x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 電話:

原告 ,女,漢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

答辯請求: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二、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關於夫妻感情的問題

1.原、被告於x年經人(原告的親弟弟)介紹相識,戀愛一年時間,於x年結為夫妻。在這一年時間兩人相處融洽,感情不錯,兩人的結婚也是兩個人共同商討的結果,一致同意結婚,結婚不存在包辦,或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結為夫妻。應該說感情基礎較好,不屬於閃婚情況,原告在起訴書上也提到雙方是在相識一年後結婚的。

2.原被告在婚後感情也很好,沒有發生爭吵、家庭暴力等情況。原告對被告的感情也很好,每年都會回家過年,每年被告的衣服等都是原告買給被告的購買,就在x年八月份原告還給被告買好了衣服等待被告回來。

3.x年春節期間雙方還商量改造家裡的房屋,如有感情不和,原告也不會同意建新房在,並且雙方商定x年春節後,原告去廣東打工上班,被告在家裡建造房屋並帶養小孩在x國小讀書。在被告在家改建房屋的期間,原告還將自己的工資寄回家建造房屋。

二.原告在我被告在家建造房屋期間,存在婚外情。

1.原告廠裡的同事反映她在工作時間經常接電話,網上聊天,原告離家之後,廠裡員工、同事都說其跟網友走了。原告在被告8月底來到一起後,每天都通過手機網上、QQ聊天,經常聊天到晚上一兩點鐘。被告還在原告的手機發件箱中發現原告與一個男士聊天記錄。

2.原告提出離婚就是在我方回到廣東後提出來的,要是感情不和,為什麼原告在被告在家建造房屋後才提出離婚要求。原告在被告不在期間,因產生婚外情,起了外心才提出離婚。

三.x年底被告回到老家

原因是兒子放寒假,被告和兒子一起回家準備過年,這是每年的慣例和當地年終回家風俗。並不是原告所說的因為爭吵而回到老家。

四.原告獨自在廣東打工,雙方在次期間分居,違背事實,也屬於虛造事實,原告別有用心

原因有如下:

1.原告廠規嚴格,年終出貨量大,基本上都是上到臨近30晚放假,提前回家面臨開除規定;

2.原告按廠規,每年都是大概初六七左右回到廠裡上班。x年春節,原告還是在春節後在次期間離開家的。

3.幾乎每年都是我方先期帶著兒子回家準備過年,並不是x年是那樣的,x年先期回來屬於正常情況。

4..我方於x年8月26號回到廣東。

第一,是送兒子到廣東報名上學;

第二,是家裡改建的房屋做好了,到廣東去打工和照顧小孩上學,夫妻團聚。

五.關於原告提出的的分居時間。從x年底到x年11月22日(雙方在此期間分居)也是不符合事實的,這段時間有2個時段是生活在一起的

1.x年底,我方先期回家過年,原告是在x年二月初回到家過春節。原告x年春節也是在家裡過的,並於正月初七離開家去廠裡上班,這期間是生活在一起的。

2.x年8月26號我方回到廣東,原告於x年10月份提出離婚,期間也是生活在一起的,這一個多月也不是處於分居狀態的。

3.x年春節初七後到x年8月26號期間,不在一起居住,是因為被告在家改建房屋,改建房屋是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發生的,不是分居,雙方不在一起,是距離上的分開,是因改建房屋造成的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住。

六.原告提出的離婚時間也是不符合事實的

原告說是在年初(在起訴書上),原告是在x年10月份提出的離婚。

七.關於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一直不同意離婚。

離婚是原告提出來的,我方從來沒有提出離婚。至於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承認說過,但當時只是氣話,一是衝動,當時說過之後我方就以簡訊向對方道歉,表明是氣話。

綜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後感情較好。被告對原告的有較深感情,即使對方提出離婚,我方也願意繼續保持婚姻,保留整個家庭。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原告虛造事實,情況不實,請法院明查並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12-16

2022答辯狀 篇6

答辯人:程,男,漢族,x年5月10日出生,住址:x省天門市**村9組,身份證號碼:。

被答辯人:xx市木門廠,住所:xx市**區。

法定代表人:徐某

程因與木門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程與木門廠之間屬勞動關係。

程入職後,木門廠為提高木工車間的效益,自x1年9月24日起,約定木工車間由程內部承包。程勞動報酬按如下方式計算:木工車間當月計件工資—木工車間當月成本=程當月勞動報酬。木門廠承諾,程工資不低於4000元/月,重要工段工人的工資不低於2500元/月。木工車間實行內部承包後,極大地提高了全體車間工人的積極性及木工車間的經濟效益,程也獲得了較高的勞動報酬,銀行轉賬單顯示,程x1年11月至x2年6月的工資分別為10005元、8990元、21096元、23240元、16629.4元、21.20元、19262元、17108元。木工車間實行內部承包過程中,程及木工車間的員工仍須接受木門廠的監督、管理,遵守木門廠各種規章制度,程及木工車間的員工仍由木門廠發放,程並無獨立自主經營木工車間的權力及經營條件,亦未向木門廠繳納承包金或利潤,木工車間實行內部承包是木門廠為提高該車間經濟效益而採取的一種管理方式,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未因此發生改變,一審判決認定木工車間承包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將雙方關係定性為勞動關係,完全符合客觀事實。

二、內部聯絡單的證明力大於木門廠提供的工資表的證明力,一審判決採信內部聯絡單符合民事訴訟規則。

木門廠拖欠程x2年7月至10月的工資及尾款分別為:16549.10元、9314.10元、13714.82元、19449.20元、尾款2256元,合計61283.22元,程已提供內部聯絡單以予證明。木門廠提供的工資表無程簽名,工資數額亦與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顯示的x1年2月至x2年6月的工資數額明顯不符,不足採信。而內部聯絡單有木門廠的法定代表人徐磊及行政部銀某霞的簽名,且與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顯示的x1年2月至x2年6月的工資數額基本相符,程提供的內部聯絡單的證明力明顯大於木門廠提供的工資表的證明力。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木門廠對程x2年7月至10月工資數額無法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一審判決採信內部聯絡單,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三、木門廠向程收取保證金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應予返還。

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木門廠以簽訂承包合同為由收取程保證金x00元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一審判決判令木門廠向程退還保證金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木門廠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貴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程

年 月 日

2022答辯狀 篇7

原告:yyy性別:女,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住所xx市xx小區幢x室

答辯人(被告):;男,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人,現住x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xx市法律服務所

答辯人(被告)因原告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事實婚姻,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被告)與原告夫妻系事實婚姻,並生有x個女兒,多年來一直感情很好;

二、原、被告性格基本相近,本人性格雖然內向,但一直對有病在身的原告給予關懷和安慰,只是財力有限,只能白天干、晚上幹,幹活的時間較長,對夫妻關係存在疏遠的因素;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特別是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一直勤奮工作,對有病的女兒傾力照顧,全家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針對原告在訴狀中談到的毆打情節給予否定。這不是事實,肯定是沒有毆打這回事,否則,原告可以舉證。回顧這二十多年來的和睦生活,只是由於近年來答辯人的經濟收入少,特別是。。。。。。,麵店生意清淡,才對家庭的生活產生影響。雙方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也沒有時間吵架。

答辯人對原告所謂由於被打變成痛風之說,認為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對此指責,被告很傷心。原告風溼性關節炎是一個事實,是否是先天的因素,在沒有認定前不能確定。不過,原告的女兒也由於遺傳的原因,也有風溼性心臟病。另外,由於孩子開刀手術,被告把掙的錢多用光了。原告只能在生意清淡的情況下,增加了營業的時間。這樣,由於原被告住在親屬家,且被告掙錢不力,經常被指罵,.......,但這不是答辯人的自願,這也影響了夫妻關係。儘管如此,這不影響雙方的感情基礎,只要被告的生意改善,隨著,經濟收入的提高,這一切會得到改變的。

答辯人駁斥原告的對被告所謂長期姘居的這一指責!那個外省服務員,是原告介紹到被告的麵店的,是一個有丈夫的人。由於在店內工作,。。。很多客戶誤叫老闆娘。。。。。。。。但被告沒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對於對方的提出的這一指責,要求對方舉證。

關於共同財產登記表中所謂xx萬元的房產,要求原告舉證xx萬元的根據。

據於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提出要求解除事實婚姻的請求不予同意,還是請求她慎重考慮,女兒已大,從傳統的婚姻觀念看,如果離婚對她們的影響肯定是非常大的;被告還是希望原告能夠珍惜這個家庭。而且雙方關係疏遠,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原告及其親屬對被告不能掙錢的因素引起的,才會對被告不滿。所以被告認為如果原告能夠擺正自己的一些想法,彼此抱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共渡難關。被告堅決不希望解除事實婚姻,要求夫妻和好。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法庭

答辯人: 代理人:

200x年x月x日

相關知識

問:何時遞交答辯書有效?

答:收到起訴狀十五日內。

按照民訴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問:不交答辯書法院能繼續審理案件嗎?

答:根據民訴法第113條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問:如何寫答辯書?

答:答辯書是對原告起訴書的答覆和反駁。

一般要有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覆或反駁;

(3)事實依據;

(4)有關證據;

(5)法律依據;

(6)送達法院,具狀時間和具狀人姓名等。

答辯書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於法院 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2022答辯狀 篇8

答辯人:,女,漢族,1xx4年05月0x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絡電話13x2。

被答辯人:,男,漢族,1xx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絡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xx號,建築面積10x.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xx3x.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x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並予以採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2答辯狀 篇9

王離婚答辯狀20xx-04-21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下面就為您奉上這篇離婚答辯狀供您欣賞!

答辯人:王,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後,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於1991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後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並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捨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於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2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 A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史B,男,住址:。

就貴會仲裁的X勞仲案字【】第10號史B申請A水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沒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被答辯人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申請沒有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賠償金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具體到本案當中,答辯人從未做出過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違法解除的問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缺乏基礎。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勞動關係目前已經解除,也並非答辯人的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本案當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起止日期為: x年3月1日至x年12月31日,當勞動合同期滿以後,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繼續按原定勞動合同條件繼續工作,雙方對此沒有表示異議,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無需向對方承擔責任,在x年3月底,當被答辯人不再上班並提請仲裁之後,應視為被答辯人用行為表示其要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對此,答辯人沒有異議也不應對此負擔什麼。目前勞動關係的狀態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造成,雖然不構成違法,但其卻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

(三)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10800元賠償金額也不認可。即使本案當中存在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8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實際上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起止時間為x年3月1日至x年12月31日,且被答辯人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在x年1月1日至x年2月17日期間並沒有到答辯人處工作,截止提請勞動仲裁之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勞動關係存續時間不足一年,按照前述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為一個月的工資1800元人民幣,賠償金為二個月工資3600元人民幣,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10800元請求明顯偏高。

綜上三點,被答辯人提出賠償金的請求與事實法律不符,且金額明顯偏高,請貴會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援。

二、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二項要求答辯人支付x年8月至x年3月28日加班費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雙方嚴格按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標準工時制執行,不存在加班。

(二)根據前述勞動關係存續時間,被答辯人要求加班費的起止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結合本案,被答辯人應對其在職期間存在加班事實承擔舉證,但是其並沒有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故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三、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三項要求支付x年12月13日至x年2月17日生活費的請求沒有依據。

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時間為1013年12月31日,x年1月1日至x年2月17日,被答辯人沒有為答辯人提供勞動,雙方在此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答辯人沒有義務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費用。

四、被答辯人第四項要求補繳x年8月至x年3月28日的社會保險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應予駁回。

(一)欠繳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在多處得以印證。

1、《人民法院報》x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載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問: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爭議,一直是勞動者普遍關注的話題,這部司法解釋對此規定了哪些新的舉措?答:《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否應把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別的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確是一個在實踐中爭議廣泛的問題,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的《審判工作欄目》-12-21《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覆》: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範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二)各地高階人民法院均作出了補繳社保不屬於受案範圍的規定,比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條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問題:

對於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再比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對此不予受理。

(三)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勞動者無權對此提請仲裁。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收繳單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徵繳社會保險費中形成的法律關係是國家徵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係,並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勞動者亦為繳納主體,對用人單位欠繳的保險費既無請求權,也無放棄權。所以,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不應屬於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

(四)全國各地駁回補繳社會保險的案例非常多,這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共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法研[] 31號、()粵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號,以及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天津辦理過的多起類似案件等,均裁決(或判決)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相關案例及最高人們法院答覆附後。

五、被答辯人第五項請求沒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因此,本案不涉及仲裁費用承擔問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提申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貴會依法駁回。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A水泥有限公司

x年五月二十五日

2022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職務略。

被答辯人:略,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聯絡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對貴院受理的吳某(以下稱“原告”)訴答辯人、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法院:

1.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證據三“證人證言”系偽證。

1、該證據證人錢某自稱是答辯人的門衛,是在說謊。錢某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係,非答辯人的員工,答辯人從未聘請過錢某擔任門衛。

2、錢某稱本案另一被告張某“A公司的老闆都包給他幹”,與事實不符。答辯人與張某不存在“廠房裝修”業務關係。

3、原告訴狀稱夏某系答辯人的負責人,錢某亦稱“我們公司領導夏某”,與事實不符。夏某非答辯人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與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張某沒有業務關係。

答辯人非原告訴稱的奉賢區××公路××號廠房主體,答辯人與張某和原告不存在業務關係。答辯人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廠房裝修”專案承包或承攬給本案另一被告張某進行施工,更談不上在承包發包過程中或承攬對定作、指示或選任存在有過失的情形,答辯人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法律責任。

答辯人認為,原告以偽造的證據為依據,把答辯人作為非本案適格被告進行訴訟。為此,惟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並令其承擔訴訟費。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A公司

x年××月 日

2022答辯狀 篇12

答 辯 人(原審原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男,漢族,生於1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濟區南陽路1號3x號樓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男,漢族,生於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衛濱區高村路2x號附5x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金盃路x號院x號樓x層x號

法定代表人:陳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3]鄂襄陽中知民第x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鑑於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併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資訊及經營資訊”屬於“商業祕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資訊及經營資訊’構成商業祕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祕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援,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之“祕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從“技術資訊”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祕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製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採用外部設定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裝置,形成一個閉式迴圈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汙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裝置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汙染。該技術資訊載體有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1年x月21日,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鑑字(x1)第號《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並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範的商務文字”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祕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祕密包括:①設計程式;②產品配方;③製作工藝;④製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戶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資訊”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範書》、標書文字、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專案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於答辯人之“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屬於“商業祕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製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範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資訊,諸如客戶網路、工程專案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並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資訊,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的範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屬於“商業祕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範”、“專用商務合同文字”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祕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製始於1xx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鑑定、資料檢索查新,作出了《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

二是,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1年x月15日

,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該鑑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鹼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該鑑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1年1x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範的技術文字。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範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戶名單,也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範疇。這些“商業祕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祕密”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祕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製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範書、客戶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於吳身份情況調查的說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佈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絡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吳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祕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後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吳離開原告單位後,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年3月3x日沙市區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xx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於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後,先後在荊州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平頂山電力裝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xx公司)工作期間,陳與三雄公司、平頂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並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年1月x日,以陳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記成立了“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x公司登記成立後,被答辯人吳假冒“代洪漳”,印製“xx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印製“xx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x月)、黃石電廠(x1年5月)、襄陽電廠(x1年x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1年x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x3)民提第1x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以及陳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xx公司明知陳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祕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援,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於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他們倆人離職後,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x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x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佈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祕密”,先後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荊州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x萬元,襄陽公司1x萬元、張家口2x萬元、黃石1x萬元,共計xx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5x%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x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x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後,便先後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荊州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x年12月13日荊州中院作出[]鄂荊中民四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後,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後在平頂山,在註冊同名的“”公司,和吳一起變換住所、變換註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吳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x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關於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並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答辯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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