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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精選5篇)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2.74W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謝本平,男, 44歲, 漢族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精選5篇)

住 址:重慶市南川區南平鎮興湖村9組

申請事項

請求對南川區人民醫院與徐紅梅醫療糾紛中的醫療過錯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201X年8月13日,重慶市醫學會受南川區人民法院委託,對“徐紅梅醫療事故爭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作出重慶醫鑑

[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鑑定書不足以成為本案的判案依據。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在一審中主張的最根本的法律關係是“過錯賠償”,這應該是法院委託鑑定的重點,而不是“徐紅梅醫療事故爭議”委託鑑定。申請人在一審訴訟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區人民醫院的醫療過錯,而一審法院直接以“徐紅梅醫療事故爭議”為由委託重慶市醫學會進行鑑定,顯然有誤導當事人的意思,是欺負申請人不懂法律、不懂醫療訴訟程式的惡劣行徑,是從法律上蠻橫的了申請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現。

二、重慶醫鑑[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在鑑定意見中表述的醫方過失行為與鑑定結論自相矛盾,其過錯與死亡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表達嚴重不符合客觀邏輯。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蓋醫療機構的一切過錯責任?徐紅梅發生羊水栓塞死亡後果與整個手術診療過程究竟有沒有關係?是否徐紅梅此次手術必然會發生羊水栓塞? 申請人認為:徐紅梅作為39歲高齡產婦,有前二次剖宮史,目前是實施第三次剖宮術,本來發生各類產科併發症的機率就較大,而醫方在主觀意識上並沒有將徐紅梅列入高危產婦,也沒有配備足夠應對高危產婦的技術力量來實施本次手術,甚至連最常規的術前多項必要的檢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產檢結果正所謂“意識決定成敗”——醫方的主觀輕率意識是造成徐紅梅發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觀因素,應當承擔主要或完全責任。任誰都可以看出,重慶醫學會下達的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的鑑定結論與醫方存在的過失之間是不符合邏輯的,我們有理由認為:醫學會是站在醫療機構的立場上給予的結論,是一種對醫療機構過失的保護行為,因此需要重新對醫方過錯責任程度進行司法鑑定。

三、重慶醫鑑[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有遺漏。在鑑定現場,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論用口述還是書面提出,均應成為專家鑑定的參考,患方當時曾口頭提出醫方在手術前未對徐紅梅做血常規、尿常規、B超、心電圖等一系列的術前常規檢查,而是採用十天前徐紅梅在該院檢查的結果作為手術依據(詳見病歷),這符合診療法規嗎?但在《鑑定書》中,專家隻字未提。——這些常規檢查延用十天前的結果是否符合診療規範?如果不符合診療規範,是否屬於術前準備不充分的過失範疇?這需要在過錯責任鑑定中進一步鑑定。另外,醫方在手術過程中,在對病人實施所謂的搶救過程中,讓病人家屬簽署了兩份病危通知書,這是怎麼回事?合符診療規範嗎?如果不符合規範,是否涉嫌病歷造假?這些疑問也需要在司法鑑定中予以鑑定。

四、通過對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幾點推斷。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進入母體迴圈引發的產科併發症,但羊水在一般情況下是很難進入母體迴圈的,除非達到下列條件:

1、損傷:產程中,宮頸擴張過程過速或某些手術操作損傷宮頸內靜脈或剝離胎膜時蛻膜血竇破裂。

2、過高的宮內壓:不恰當或不正確地使用縮宮素以致宮縮過強。另外在第2產程中強力壓迫子宮以迫使胎兒娩出,這些都是人為地導致AFE的重要因素;而雙胎、巨大兒、羊水過多則系病理性因素的宮腔內壓過高而使羊水經破裂的胎膜從開放的血竇進入母體血迴圈。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胎盤邊緣血竇破裂,羊水可經破裂的羊膜及已開放的血竇進入母血迴圈。

申請人認為:徐紅梅產生羊水栓塞,符合第二個條件:過高的宮內壓。重慶市醫學會在組織鑑定會時,南川區人民醫院麻醉醫師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參予手術併到場參加鑑定會的見證人。他用很直觀語言描述了手術現場:當胎膜刺破後,羊水一下子就“標”出來了,濺得主治醫師張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緊接著病人徐紅梅就出現異常情況以上描述,可以推斷出:徐紅梅是在羊水“標”出之後才引發的羊水栓塞。申請人曾詢問在場專家:是否屬宮縮過強的表現?專家回覆:全身麻醉情況下,無宮縮。由此是否可以推斷:徐紅梅羊水能“標”出老高的前提條件,要麼是人為的強力壓迫子宮,要麼是羊水過多,如果羊水過多,則是可以通過B超檢查出來的。以上推斷,是否可以斷定徐紅梅發生羊水栓塞系醫師手術操作不當或術前準備不充分而導致的呢?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僅以重慶醫鑑[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作為唯一依據來判決本案,讓醫方在徐紅梅的死亡後果中只承擔輕微責任,於法理不通,於情理更是不通。今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請求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請予批准。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委託人:謝曉東

201X年6月7日

電話: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職務。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此致

*縣(區)衛生局

申請人:

**年**月**日

附:證據材料......。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此致

————縣(區)衛生局

申請人:————

————年——月——日

附:證據材料————————。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柳穎瑩寶,別名魯奕楠,女,現年1歲,漢族,原住址:新鄭市城關鄉小佔莊村,現住址: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法定代理人:魯曉磊,男,1981年2月23日生,漢族,農民,住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法定代理人:柳穎瑩,女,漢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被申請人:新鄭市第一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陽,系該院院長

申請事項:

1、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住院期間,腸道穿孔及失診、誤診造成人身損害做出正確醫學鑑定。

2、本案的費用及醫療等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X年元月2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出生住院期間,由於被申請人單位醫療技術差,沒有準確檢查與診斷。醫務人員在對申請人治療期間造成腸道穿孔,導致申請人在人身、精神及經濟造成創傷,被申請人沒有盡職盡責,為此,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醫療鑑定機構做出正確結論。

此致

新鄭市衛生局醫療事故鑑定中心

申請人:柳穎瑩寶,別名魯奕楠

法定代理人:魯曉磊 柳穎瑩

201X年1月30日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5

申請人:許雲生,男,漢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址山西省蒲縣黑龍關鎮瓷窯村,電話: 第一被申請人:蒲縣人民醫院 住址:蒲縣昌平大街191號

法定代表人:陳姚濟 院長

第二被申請人:臨汾市人民醫院 住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解放西路56號

法定代表人:蘇學峰 職務院長

第三被申請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北京市總隊第二醫院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丁3號(月壇公園北門對面) 法定代表人: 院長

第四被申請人:臨汾市第二人民醫院 住址:山西臨汾市洪家樓北街26號

法定代表人:黃峪生 職務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上述被申請人對許雲生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同時對許雲生的傷殘情況及後續康復費用予以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間醫療損害賠償一案,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上述被申請人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同時對原告的傷殘情況及後續康復更換費用予以鑑定,請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蒲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許雲生 201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