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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經營電信業務服務承諾書大綱

欄目: 承諾書 / 釋出於: / 人氣:1.23W

為了更好地為廣大使用者服務,方便使用者使用電信業務,促進電信業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本經營單位在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作出如下承諾:

依法經營電信業務服務承諾書大綱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地方通訊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接受通訊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並按年報統計制度規定向通訊主管部門報送經營服務情況,按許可證年檢制度參加年檢。

三、保證不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四、遵守經營許可證的各項規定,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內經營電信業務。不轉讓或變相轉讓電信業務經營權。

五、在業務開通後30日內,將開展業務的有關情況報告電信主管部門。

六、不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擅自經營電信業務。不採取租用國際電信專線、設定電信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時不使用非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網路基礎設施和資料傳送等電信服務。

七、依法開展電信業務宣傳,依法制作和釋出廣告,宣傳內容應當準確真實,符合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進行業務宣傳時應當標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製作、釋出虛假廣告或對電信業務的種類、功能、服務範圍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八、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做到明碼標價,決不亂收費。保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佈收費專案和資費標準。收費標準嚴格按電信資費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九、不製造虛假計費資料。如被查實有任何方式的計費作假現象,願接受通訊行業管理部門的處罰。

十、保證網路安全、穩定運作。不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不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資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故意製作、複製、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電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及其他有關規定做好電信網路安全和資訊保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電信網路和資訊保安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障制度,實行安全保障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訊保安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種有害資訊,不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國家規定的“九不準”內容的資訊以及從事其它違法行為。

十二、保護使用者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向他人提供使用者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資訊的內容。建立完善安全保密體系,保守商業祕密,保護使用者資料。

十三、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設定使用者來訪接待場地、投訴電話、信箱等,方便使用者對業務內容、資費和收費情況的諮詢和查詢;熱情接待使用者投訴,實事求是做出解釋,限期解決;對使用者來訪及時答覆,記錄存檔,並將處理情況上報當地通訊行業主管部門。

十四、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後一年之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範圍的處理決定。

十五、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市場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時,保證規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監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務時,以經營許可證持證者名義向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十六、在經營電信業務時保證不進行下列活動1、利用在電信業務市場中的主導地位,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響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採用低於成本的價格等方式經營電信業務,進行不正當競爭;3、限制使用者選擇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電信業務或者強迫使用者使用其指定的電信業務;4、以捏造、散佈虛假訊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5、擅自停止經營已核准經營的電信業務。

十七、在電信服務中保證不發生下列行為:1、限定電信使用者使用其指定的業務;2、限制使用者自備並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裝置進網使用,或者強迫使用者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裝置;3、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專案;4、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使用者的電信服務;5、對電信使用者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6、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使用者或者對投訴的電信使用者打擊報復。

十八、積極配合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材料,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

十九、在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 使用電信裝置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法規和資訊產業部關於電信裝置進網使用的各項規定。

二十、如本經營單位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接受通訊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

二十一、本承諾書一式兩份,通訊行業主管部門和經營單位各持一份。

申請單位(蓋章):

法人簽名: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