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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的程式,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欄目: 辯論賽 / 釋出於: / 人氣:1.68W

開庭審理的程式有哪些,違反法庭秩序的怎樣處理?下面是本站小編根據法院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這個問題整理了相關的資料,供你參考。

開庭審理的程式,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一、開庭審理的程式有哪些

(1)審判長公佈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4)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託他人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檢,經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並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等。

(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援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待作出複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複議決定,由審判長宣佈,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佈

二、違反法庭秩序的怎樣處理

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或者十五日以下的。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於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二)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四)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准後,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申請人的複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併報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以上是本站小編分享了開庭審理德爾程式,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有幫助到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