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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範文:會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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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範文: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制度是維護和保障財產所有者最具體、最具針對性的控制層面的法律制度(郭道揚,2017),是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因此,會計法律制度的規範和完善對整個經濟法律制度乃至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有效執行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會計法律制度的規範和完善必須從源頭開始,也即是從會計法律制度的立法開始。本文擬從會計法律制度的立法環境、現有立法缺陷以及立法形式的現實選擇三個方面探討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立法問題,以期引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法律體系與資本市場:會計立法的矛盾環境

會計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會計環境影響的結果。從國內外會計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來看,影響會計法律制度立法的基本環境主要有法律體系與資本市場兩個方面。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建立立足於我國英美模式的資本市場和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兩大基本立法環境。

(一)英美模式的資本市場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式開業標誌著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資本市場開始出現。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資本市場已經具備了較為完善的功能並具有一定的規模。

我國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總體態度,是採取不直接干預方式,讓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一方面通過資本市場及時籌集所需資金,另一方面實行股東財富的最大化①。通過建立市場導向而非銀行主導的資本市場,從而推動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達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企業發展資金的供給也由財政與銀行向資本市場轉移,上市公司與銀行之間並不存在投資控股而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關係。我國資本市場主要是借鑑普通法系國家特別是美國資本市場的模式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資本市場的市場導向十分明確。

長期以來,政府一直將在股票市場發行上市作為國有大中型企業解困的重要途徑,形成了上市公司國有股佔絕大多數的現象。這種現象對我國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不利,因此政府採取國有股減持的方式減少國有股比重,從而優化資本市場結構。2017年5月,啟動了自資本市場建立以來最重大也是最複雜的制度變革——股權分置改革。這次制度變革的核心是通過調整存量資產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結構形成投資者共同的利益取向,構建具有共同取向的利益關係,形成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石。資本市場的目的並不只是為企業籌集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更多是希望通過藉助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資本市場執行機制具有英美資本市場特徵。

(二)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

在法律制度的建設方面,我國法律與大陸法系更為相似。首先,在立法上我國立法機構具有法律上的絕對權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擁有“制定、修改和補充憲法和法律並解釋和監督其實施的權力”,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法律淵源表現形式是制定法,形成了以憲法為統帥、以制定法為主幹的不同法律效力的成文法體系(葛洪義,2017)。

其次,在法律執法和司法上我國只能以成文法律為根據,沒有“遵循先例”原則。雖然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歷史不長,法律規範零散且不繫統,法典式的法律規範更是缺乏,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仍然成為我國法律執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則。這一原則排除了司法過程中以判例和政策以及“公平、正義”原則作為執法和司法活動的依據。《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作為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其他行政機關也必須在成文法律規定的範圍進行執法活動。

最後,在法律的解釋上我國嚴格限制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活動。法律並不針對具體事物、人物和場合,具有概括抽象的特徵,具體案件的審判卻是法律在具體事物、人物和場合中的應用,因此司法過程中不可能省去“解釋說明”法律文字具體意思的過程。但是,這種法律解釋說明的效力與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在我國受到嚴格的限制。司法機構在理論上必須尊重立法機構,圍繞法律文字立足於法律概念進行“解釋說明”,直至最後判決,不得運用“情理、公平、法理”之類的依據進行。從成文法編纂的思想以及對待成文法的態度上,我國具有明顯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特徵。

(三)兩大環境的內在矛盾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交易的種類以及資本市場總體規模等都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單就股票市場而言,截止2017年底,上市公司總數達到1550多家,總市值達到32.71萬億,位於全球第三,相當於gdp的140%。2017年日均成交量也達到1903億元,成為全球最活躍的資本市場之一。雖然2017年和2017年股市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總市值一度處於下降狀態,但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總數和開戶數,總體上講仍然處於不斷增加狀態。

雖然上市公司國有股導致股份過於集中,但個人持股高度分散,並且隨著國有股減持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可以預見股權分散將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徵。資本市場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運用會計法律制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市場主導性資本市場經濟制度環境的客觀要求,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立法的一個重要方面。

大陸法系力圖建立“系統、清晰、邏輯嚴密”的法典,鑄建概念化的法學架構,並使這種架構能夠體現法律對不同歷史時期以及各種社會現象的涵蓋力,從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理論依據。雖然這一理念面臨著較多的困難,並且大陸法系國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鑑普通法系的優點,但它仍然是立法和司法活動中佔據主導地地位的觀點。這一理念表現在法律規範上,形成了法律結構的系統化、條文抽象化、方法的科學化以及概念主義等特徵。但是,由於我國建立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經濟法律制度的歷史較短、立法技術不夠成熟,同時也由於處於經濟轉型時期等因素的影響,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仍然較為零散甚至存在一定的衝突之處,無法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地發揮作用。

英美模式的資本市場對會計法律制度保護產權的要求與我國並不成熟的大陸法系法律制度存在較大的矛盾。兩大矛盾的衝突正是我國會計法律立法的現實環境。

二、重刑輕民:會計立法的內在缺陷

在會計法律責任形式中,行政法律規範對一般性質的會計違法活動具有一定的威懾力量,但當違法活動性質達到一定程度後,其法律責任的經濟效率明顯不如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形式。刑事法律制度對較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具有較大的威懾作用,但它也是在一定範圍內起到應有的作用,當會計違法犯罪活動的影響達到一定程度後,其法律責任形式的經濟效率也不如民事賠償法律責任形式(張華林,2017)。因此,我國會計法律制度應該建立“以民事賠償優先、三種形式互補”的會計法律責任形式。

然而,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建立時間不長、英美型資本市場經濟制度基礎與大陸法系法律制度基礎的矛盾等因素的影響,理想的會計法律制度至今沒有建立,會計法律制度在立法形式上存在明顯而嚴重的缺陷。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重刑事處罰、輕民事賠償的現象較為嚴重,致使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缺乏對會計資訊造假現象的威懾力量;二是我國關於會計法律制度的民事賠償規範較少且零散,存在會計法律民事賠償中無法可依的現象;三是由於我國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特徵,《立法法》對法律解釋有著嚴格的限制,致使有關民事賠償的會計法律制度難以真正實施。由於會計職業專業性,會計法律制度的民事賠償更多的是會計職業規範和會計法律的解釋運用問題。在會計民事賠償的執法過程中,法律解釋的欠缺也限制了民事賠償在會計法律制度中發揮作用。

會計法律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成為現階段會計法律司法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會計法律制度的建設必須要從立法方面進行系統思考,在立法形式上進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