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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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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XX〕7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XX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如下:

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調整範圍。XX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從XX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00元。

四、調整辦法。月增加標準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一)與我省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

(二)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適當掛鉤,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與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五、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複計發。

六、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

七、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標準執行;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所在設區市的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八、這次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到位。

九、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後,於XX年4月底前將工作總結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