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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資料交換業務租用協議

欄目: 租賃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4W

第一條 申請租用高速資料交換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照本契約條款辦理。

高速資料交換業務租用協議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訊框傳送等高速資料交換網路,供客戶作資料通訊、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資訊應用之業務。

第三條 申請租用、異動或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固定通訊(permanent virtual connections, pvc)需求表及身分證明檔案提出申請。

前項異動,變更通訊物件或約定資訊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變更裝置者需另附cpe介面效能調查表。

第四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客戶應自行負責。

第五條 本業務所需數字調變解調器限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

第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所需屋內配線管道及裝設傳輸裝置之場所與電力等設施,由客戶自備。

第七條 客戶自備裝置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系因客戶自備裝置障礙所致者,得收取檢查費。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它電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之需要,必要時得更換本公司指配之客戶號碼,但應於_________個月前通知客戶,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九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條 申請租用本業務應繳付電路、調變解調器接線費及系統設定費或客戶端接取裝置接線費或isdn備援接線費或wlan客戶端ap裝置接線費。

第十一條 客戶於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登出申請,已繳之接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登出申請者,其己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二條 本公司為配合客戶需要,加裝其它有關資料傳輸等特殊裝置時,得按成本向客戶收費。為便於本公司測試需要,得免費加裝測試開關等裝置。

第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如需專案建設,本公司得請客戶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書或按建設成本酌量預收建設保證金,並訂定最短租用期間。客戶已繳之建設保證金,於客戶租用滿最短租用期間後無息退還。專案建設,在同一裝機地點租用不滿最短租期申請移設或終止租用者,應一次補足市內電路部份未滿期間之月租費。客戶申請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外施工者,應繳付非辦公時間施工費。

第十四條 申請變更本業務應繳費用如下:

一、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線路及調變解調器移設費。

二、申請變更本業務之傳輸速率者,依本公司國內資料電路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裝設或變更wlan之客戶端ap裝置者,應繳各費依wlan業務收費標準計收。

四、申請設定或變更固定通訊及約定資訊速率及特別業務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訊埠每次計收。

五、申請設定或變更客戶端接取裝置應繳付接線費或系統設定費,按每部每次計收。

第十五條 租用本業務每月應繳月租費如下:

一、資料電路、調變解調器月租費:按本公司國內資料電路價目計收。

二、通訊埠月租費:按租用通訊埠速率計收。

三、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以16kbps為單位,按其通訊距離及通訊量計收。

四、每一通訊埠所設定之固定通訊超過十六路時,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

五、特別業務月租費:按其速率計收。

六、加租wlan客戶端ap裝置者,按wlan業務相關收費標準計費。

第十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_________。

如僅部份固定通訊裝妥,則裝妥之資料電路、調變解調器及通訊埠等月租費按上述標準計收,固定通訊之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日計收。

客戶加租wlan業務者,除前項之規定外,wlan部份以該業務裝妥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客戶端ap裝置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十七條 本公司提供瞬間超額訊務(excessburst,簡稱be)功能,提供客戶在網路系統負載低時,於單位時間內傳送高於約定資訊訊務(committedburst,簡稱bc)之訊務量,惟此高額可能因網路擁塞而漏失致無法傳送至收信端,該部份無法傳送完成之資訊,客戶須自行負責重送。請客戶依實際資訊傳輸需求,申請約定資訊速率(cir),並依照每一固定通訊連線(pvc)之be值上限為同一pvc之bc值規定辦理。(注:約定資訊速率《cir》為單位時間內可傳送之bc,即cir=bc/t)

第十八條 介接本業務之電路其傳輸速率為128kbps以上時,可設定兩個通訊埠;其資料電路月租費仍按其租用傳輸速率計算,惟通訊埠月租費及通訊埠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按其實際租用埠數及約定資訊速率分別計算。

第十九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第二十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訊網路或系統裝置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本公司未於_________小時內修復,其租費之扣減國內電路連續阻斷滿_________小時者,每_________小時扣減全月_________之租費,但不滿_________小時部分,不予扣減。部分時間使用之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者亦同。傳輸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國內電路連續阻斷滿_________小時以上者每滿_________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_________,未滿_________小時者,不予扣減。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除本項前段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_________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_____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登出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清繳,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裝置並追繳各項欠費,並得暫停客戶所租其它電信裝置之通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本申請書所載內容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_________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約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約人(簽字):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