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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料畢業論文:大資料時代

欄目: 畢業論文模板 / 釋出於: / 人氣:2.88W

伴隨著科技進步,網際網路及移動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雲端計算大資料時代的到來,人們的生活正在被數字化,被記錄,被跟蹤,被傳播,大量資料產生的背後隱藏著巨大的經濟和政治利益。大資料猶如一把雙刃劍,它給予我們社會及個人的利益是不可估量的,但同時其帶來個人資訊保安及隱私保護方面的問題也正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今年兩會期間,維護網路安全被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全國政協委員、聯想集團董事長兼ceo楊元慶也在會議上呼籲“政府對個人資訊保安立法,加強監管,並在整個社會中樹立起誠信文化”。大資料時代下維護個人安全成為重中之重。

大資料畢業論文:大資料時代

一、大資料時代下個人資訊受到侵犯的表現

(一)資料採集過程中對隱私的侵犯

大資料這一概念是伴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而產生的,其資料採集手段主要是通過計算機網路。使用者在上網過程中的每一次點選,錄入行為都會在雲端伺服器上留下相應的記錄,特別是在現今移動網際網路智慧手機大發展的背景下,我們每時每刻都與網路連通,同時我們也每時每刻都在被網路所記錄,這些記錄被儲存就形成了龐大的資料庫。從整個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大資料的採集並沒有經過使用者許可而是私自的行為。很多使用者並不希望自己行為所產生的資料被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採集,但又無法阻止。因此,這種不經使用者同意私自採集使用者資料的行為本身就是對個人隱私的侵犯。

(二)資料儲存過程中對隱私的侵犯

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往往把他們所採集的資料放到雲端伺服器上,並運用大量的資訊科技對這些資料進行保護。但同時由於基礎設施的脆弱和加密措施的失效會產生新的風險。大規模的資料儲存需要嚴格的訪問控制和身份認證的管理,但云端伺服器與網際網路相連使得這種管理的難度加大,賬戶劫持、攻擊、身份偽造、認證失效、密匙丟失等都可能威脅使用者資料安全。近些年來,受到大資料經濟利益的驅使,眾多網路黑客對準了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使得使用者資料洩露事件時有發生,大量的資料被黑客通過技術手段竊取,給使用者帶來巨大損失,並且極大地威脅到了個人資訊保安。

(三)資料使用過程中對隱私的侵犯

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採集使用者行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其自身利益,因此基於對這些資料分析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會侵犯使用者的權益。近些年來,由於網購在我國的迅速崛起,使用者通過網路購物成為新時尚也成為了眾多人的選擇。但同時由於網路購物涉及到的很多使用者隱私資訊,比如真實姓名、身份證號、收貨地址、聯絡電話,甚至使用者購物的清單本身都被儲存在電商雲伺服器中,因此電商成為大資料的最大儲存者同時也是最大的受益者。電商通過對使用者過往的消費記錄以及有相似消費記錄使用者的交叉分析能夠相對準確預測你的興趣愛好,或者你下次準備購買的物品,從而把這些物品的廣告推送到使用者面前促成使用者的購買,難怪有網友戲稱“現在最瞭解你的不是你自己,而是電商”。當然我們不能否認大資料的使用為生活所帶來的益處,但同時也不得不承認在電商面前普通使用者已經沒有隱私。當用戶希望保護自己的隱私,行使自己的隱私權時會發現這已經相當困難。

(四)資料銷燬過程中對隱私的侵犯

由於數字化資訊低成本易複製的特點,導致大資料一旦產生很難通過單純的刪除操作徹底銷燬,它對使用者隱私的侵犯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大資料之父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onberger)認為“數字技術已經讓社會喪失了遺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則是完美的記憶”[1]。當用戶的行為被數字化並被儲存,即便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承諾在某個特定的時段之後會對這些資料進行銷燬,但實際是這種銷燬是不徹底的,而且為滿足協助執法等要求,各國法律通常會規定大資料儲存的期限,並強制要求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公權力與隱私權的衝突也威脅到個人資訊的安全。

二、大資料時代下個人資訊保安保護的措施

(一)將個人資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資源的保護和規範範疇

大資料時代個人資訊是構成現代商業服務以及網路社會管理的基礎,對任何國家而言由眾多個人資訊組成的大資料都是研究社會,瞭解民情的重要戰略資源。近年來大資料運用已經不再侷限於商業領域而逐步擴充套件到政治生活等方方面面。國家也越來越重視通過對大資料的分析運用從而瞭解這個社會的變化以及人民的想法,甚至從中能夠發現很多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現象,這比過去僅僅依靠國家統計部門的資料來的更真實全面,成本也相對較小,比如淘寶公佈的收貨地址變更資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國人口的遷移,這些資訊對於我國的發展都是至關重要的。

因此將個人資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資源的保護和規劃範疇具有重要的意義。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了“維護網路安全”這一表述意味著網路安全已上升國家戰略。這是我國在大資料時代下對個人資訊保護的重要事件,也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二)加強個人資訊保安的立法工作

大資料時代對個人資訊保安保護僅僅依靠技術是遠遠不夠的,關鍵在於建立維護個人資訊保安的法律法規和基本原則。這方面立法的缺失目前在我國是非常嚴重,需要積極推動關於個人資訊保安的法律法規的建立,加大打擊侵犯個人資訊保安的行為。2017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聯想集團董事長兼ceo楊元慶呼籲政府加強對個人資訊保安的立法和監督,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重視,這充分說明這個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我本人對個人資訊保安立法工作有以下幾點建議:第一,必須在立法上明確個人資訊保安的法律地位。個人資訊保安與隱私權“考慮到法律在一般隱私權上的缺乏,要對網路隱私權加以規範就有必要先完善一般隱私權的規定,因此首先應通過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隱私權。[2]”第二,必須從法律上明確採集資料的權利依據。由於在資料採集過程中經常發生對個人資訊的侵害,因此無論是政府還是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都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依據。政府採集資料的行為應該符合憲法的要求,而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商採集資料必須要經過當事人同意。第三,制定關於個人資訊保安的專門法律。2017年國務院資訊辦就委託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個人資料保護法研究課題組承擔《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研究課題及草擬一份專家建議稿。2017年,最終形成了近8萬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個人資訊保護法仍沒有立法,因此加快這個立法過程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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