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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使用許可協議(甲類)

欄目: 智慧財產權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78W

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使用權。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法定授權提供者,並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佔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字和附表組成。

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使用許可協議(甲類)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於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範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不得擴充套件在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註明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版權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不擁有複製、傳播、出版、翻譯成外國語言等權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或者開發和生產產品。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複製品視同原始資料。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資料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資料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後的資料對外發布和提供,並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網際網路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請,並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3.違約條款

(1)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即無條件終止。

(2)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提供方有權收回其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及相關資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任何拷貝或者使用基於該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開發的任何成果,並須賠償因違約侵權給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相應資料說明和使用說明。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者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資料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________

使用方(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許可協議編號:

提供方

提供方

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

資料名稱

密級

地理範圍

資料格式

資料內容

版權所有

特別許可

資料載體

1.光碟:2.4mm磁帶;3.8mm磁帶;4.其他

許可的使用用途

1.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用於巨集觀管理。

2.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用於社會公益目的。

3.經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適用甲類協議的其他用途

其 他 事 項 

提交資料的時間

 日

地點

工本費

1.介質費 2.人工費 3.其他 

金額

使用方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備註

說明:1.本表為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組成部分。

2.如無特別許可情況請在“特別許可”欄中填“無”。

3.本表中資料載體、許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費欄請在選項上畫“√”,選項中沒有明確的請在“其他”項上填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