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使用權。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法定授權提供者,並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佔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字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於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範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不得擴充套件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產品的顯著位置註明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版權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複製品視同原始資料。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資料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資料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後的資料對外發布和提供,並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可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內容進行必要的文種翻譯,但只限於使用方內部使用,並應向提供方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網際網路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請,並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3.違約條款
(1)提供方違反附表中關於提供資料的內容、時間等的約定,並及時補救。
(2)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許可權無條件終止。
(3)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按雙方協議付款項總額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償付違約金,同時承擔因侵犯著作權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後果。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的相應資料說明和使用說明。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者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資料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條件的退貨。使用方自己負責安裝與使用。技術培訓、技術合作、資料更新須與提供方另行簽訂協議。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 ________
使用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許可協議編號:
提供方
提供方
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
資料名稱
密級
地理範圍
資料格式
資料內容
版權所有
特別許可
資料載體
1.光碟:2.4mm磁帶;3.8mm磁帶;4.其他
許可的使用用途
1.企業單位在單位內部使用。
2.企業單位為自身工作需要對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進行開發並在該單位內部使用。
3.企業單位因任何目的或非企業單位因商業目的而基於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形成成果並對特定的第三方提供。
4.企業單位或非企業單位對國家基礎地理資訊資料進行開發形成成果或衍生產品並對第三方提供。
5.適用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其他用途
其 他 事 項
提交資料的時間
年
月
日
地點
部分資料成本費(含工本費等)付款金額總計
使用方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備註
說明:1.本表為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組成部分。
2.如無特別許可情況請在“特別許可”欄中填“無”。
3.本表中資料載體及許可使用的用途欄請在選項上畫“√”,選項中沒有明確的請在“其他”項上填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