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內煤安字【20__】09號檔案要求,本著互惠互利、有償服務的原則,經主管部門協調,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救護服務範圍
1、應急救援事故範圍
(1)礦井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2)發生人員中毒事故
2、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事故)
(1)礦井火災 (2)啟封火區 (3)封閉火區
(4)排放瓦斯 (5)礦井透水事故(6)冒頂事故
二、甲方責任
1、負責乙方礦井的應急救援任務
2、負責乙方礦井其它類事故的技術服務及救援服務
3、甲方接到乙方應急救援任務、其它類事故電話後,必須迅速組織搶險救災人員以及車輛、裝備等以最快的速度前往事故礦井,不得無故推遲出動時間或不出動。
4、甲方在處理事故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進行作業,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條件下積極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冒險蠻幹。
三、乙方責任
1、乙方召請甲方時,乙方應給予配合,如實向甲方提供礦井的有關圖紙、資料以及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實際情況,不得隱瞞虛報。
2、甲方在處理事故時,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力、物力,配合甲方工作,保證搶險救災所需,並無償為救護隊提供食宿。
3、乙方無權指揮救護隊,救護隊指揮員必須是指揮部成員並參加制定搶險救災方案。
四、救護協議的簽訂及收費辦法
1、根據內蒙古礦山應急救援協會,內礦救援協《20__》1號檔案要求,按照乙方礦井年設計生產能力每噸收取0.5元,每對礦井不少於( )萬元。
2、救護協議簽訂後,礦山救護隊在處理應急救援事故時(即:瓦斯、煤塵爆炸,或人員中毒傷亡),救護隊不再收取救災服務費。
3、不屬於應急救援事故範圍內的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救護隊為其提供技術服務或救災服務時,救災費按《內蒙古礦山救護隊災害事故處理暫行收費標準》執行,在救災完成的同時,乙方一次性交情救災服務費。
4、每年簽訂一次協議,在簽訂協議的同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清救護協議費。
5、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制定協議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救護隊值班電話:0470------2285242
五、服務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救護隊(公章): 乙方(公章):
救護隊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名稱: ,交貨時間:自簽定合同之日起3天供貨完畢,交貨數量: 噸。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 5000KCal/ Kg
2、揮發份: Vad:25 %—40 %
3、全水份:Mt:≤ 15 %
4、含硫量: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 Aad:≤25 %
7、粒度:粒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礎上,定價為590元/噸(按1票結算)。高於5000 KCal/ 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量供煤過程(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 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 KCal/ 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1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具發票,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乙方受儲煤場地條件的限制,為了開展煤炭經營業務,經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租給乙方位於_____市_____(區、縣)_____鄉_____鎮_____路_____號,土地使用證號:國用字第_____號、實用土地面積_____㎡,作為乙方存貯煤炭的場地。
二、租賃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年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租金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同時租給乙方在堆場上的計量設施_____臺,型號_____,租金_____元,租金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設施法定檢定的有關費用有_____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乙方繳付租賃費用後,甲方應在乙方辦理煤炭經營審批手續後及時辦理煤炭進出貨場的有關手續。若乙方不符合煤炭經營資格條件,審批不能通過,雙方同意中止協議,甲方退還乙方租金。
七、方負責煤場內環境保護設施的安裝、管理,______方負責治安、消防、衛生工作,______方負責對(自已)儲存的煤炭自燃、損失、變質負責。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