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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合同4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3.41K
本文目錄進出口合同進出口貿易合同範文進出口貿易合同樣本進出口貿易合同(FOB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有關交易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劃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為了明確交易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交易雙方在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時通常都要商定採用何種貿易術語,並在合同中具體訂明。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各不相同。在實際業務中,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用何種貿易術語,不僅決定了合同價格的高低,而且還關係到合同的性質,甚至還會影響到貿易糾紛的處理和解決。因此,貿易術語的選擇和運用是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經濟效益的重要問題。

進出口合同4篇

XX山西省出口額有望突破40億美元,增長13.3%。上億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鏽鋼板材、煤炭、金屬鎂、鋼鐵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種。這表明我省現在出口產品主要以貨物為主導,因此在訂立貨物貿易合同時必須瞭解和掌握國際貿易術語。基於貿易術語的在貨物貿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有關貿易術語的一些內容做探討,以期能對貿易術語有更好的瞭解,同時能對國際貨物貿易實踐有所幫助。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一般介紹

1.國際貿易術語的產生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由於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各在天涯,貨物自賣方所在地運往買方往往要經過長途運輸,多次裝卸和儲存,因此其間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問題,例如:何時何地辦理貨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由何方辦理貨運保險;由何方承擔貨運途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由何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等等。這就導致了國際貿易的交易成本極高,國際貿易的商人們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經過長期的進出口實踐,逐漸形成了具有特定含義的貿易術語,用這些術語來表示交貨地點、雙方的風險和責任劃分以及如何辦理運輸和保險等問題。貿易術語雖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多種解釋引起的誤解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基於便利商人們使用,在進行涉外買賣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國家,有一個準確的貿易術語解釋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鑑於此,國際商會於1921年在倫敦舉行的第一次大會時就授權蒐集各國所理解的貿易術語的摘要。摘要的第一版於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於1929年出版,內容有了充實。對摘要經過十幾年的磋商和研討,終於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歷史性意義的貿易條件解釋規則,定名為《incoterms 1936》,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後於1953年進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XX年又分別進行了修訂,便有了現今的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mtersXX貿易術語共包括13個貿易術語,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的義務由小到大分為e、f、c、d四組。e組一個術語即exw,f組三個術語分別為fca、fas和fob,c組為四個術語分別為cfr、cif、cpt和cip,d組五個術語分別是daf、des、deq、ddu和ddp。

2. 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和功能

國際貿易術語是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三個母的縮寫,來說明國際貨物貿易中的交貨地點、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的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確定賣方和買方應盡的義務。 從貿易術語的概念和上邊所說的貿易術語的產生我們可以看出,貿易術語主要的功能是通過明確貨物貿易中的交貨地點、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的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來簡化締約程式,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在國際上已經有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發生了爭議,貿易術語能夠起到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規範和解決爭議的作用。

3. 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

研究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就要把貿易術語放在國際貨物貿易的主要國際法淵源當中去衡量才能夠全面充分。國際貨物貿易法的主要國際法淵源有二: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主要國際條約是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80年公約。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國,除了兩項保留條款外,我國基本贊同公約的內容。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國際法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於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以下兩種: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針對cif貿易術語制定的,它對cif屬於項下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風險與費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要確定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就必須先弄明白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兩大重要淵源,80年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位階。

(1)慣例的選擇使用,國際貿易術語屬於國際慣例,它只有在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時才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私法領域的國際慣例效力不同於公法的國際慣例,在公法領域只要形成國際慣例就對所有國際法主體具有約束力。

(2)公約的排他性不適用,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如果雙方的營業地在不同的締約國,公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有效力。當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相約不使用公約,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締約國已經做出保留的情況下,減損公約的部分規定,改變公約的部分條款效力。

總之,在訂立一份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協商,以雙方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為最優先效力,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的體現。之後,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慣例。國際慣例一經選擇即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在沒有約定和選擇慣例時,才在符合公約適用條件的當事人之間適用80年公約。

二、重要國際貿易術語在合同中的適用

國際貿易中可供選用的貿易術語有多種,但由於國際貨物貿易是一國到另一國,運輸風險比較高,運輸費用比較大,海運雖然運輸時間長點,但由於海運費用相對較低,所以據統計,各國使用貿易術語頻率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海運方式的貿易術語,本文就著重介紹fob、cif兩個使用最廣泛的貿易術語。

1. fob貿易術語

(1)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買方即完成交貨。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在fob項下,賣方的主要義務是:

a、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裝船通知。

b、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商檢證,原產地證等)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報關、出口訂倉等)。

c、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到船艙內為止)。

d、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已裝船海運提單)。

買方的主要義務:

a、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貨物價款。

b、負責訂艙或租船、支付運費(海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實際業務中買方告知賣方其在裝運港的貨運代理,並要求賣方向其訂船,海運費為到付,由買方支付,通常買方支付的海運費較賣方自己訂船要便宜10-20%)。

c、取得進口許可證(配額在進口國同樣由買方向國內行政機構申領)或其他核准證書,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d、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裝運港船艙內以後的)

e、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2)特殊注意事項

使用fob貿易術語應注意以下三方面問題,首先是兩個通知的義務,即買方在租船後,應將船名、裝運時間和地點及時通知賣方,這樣可以保障賣方在合同約定的裝船日期前裝船。另一個通知是賣方在裝船時要通知給買方,便於買方及時購買保險。再者是,在和美國客戶以及其他美洲客戶訂立貿易合同時注意客戶在確定價格條款中選用《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這個貿易慣例還是國際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XX這個慣例。因為同一個fob術語兩個慣例的解釋不同,雙方風險、費用、責任和義務都有很大區別。買賣雙方一定要約定合同項下fob貿易術語的具體含義,以減少將來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2. cif貿易術語

(1)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cif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具體賣方的義務主要有:

a、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e、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買方的主要義務有:

a、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2)特殊注意事項

合同當事人在使用cif貿易術語時主要是要注意保險條款,尤其是買方要特別注意雖然cif價格構成中包括保險費用,但賣方所買的保險只是保險範圍最小的平安險。平安險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但是單純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不保。所以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應及時通知買方,買方應根據合同標的的海運風險程度來決定是否需要購買其他附加險,當然買方要十分了解海上風險和各種險別的承保範圍。關於保險問題此文由於篇幅有限就不多述。

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承擔不同的義務。採用何種貿易術語,既關係到雙方的利益所在,也關係到能否順利履約。在洽談交易時,雙方應恰當地選擇貿易術語。上文主要是對貿易術語的概括介紹,同時對fob和cif兩個常用的貿易術語做了詳細的說明,基於上文的內容準備,可以歸納出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選擇貿易術語時要做那些考量。

三、買賣雙方在選擇貿易術語時的考量

1.價格的考量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貿易術語不是選擇己方義務越小越好,對方義務責任越大越好。因為貿易術語也是個價格構成術語,比如cif術語是指價格由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作為買方並不是選擇cif,運費和保險費都由賣方來安排就既省事又省錢,因為賣方在付這些費用的同時貨物的價格就會相對較高,羊毛可能還是出在羊身上。因此在選擇貿易術語時一定要進行價格分析,就要衡量究竟是由我方支付運費,保險費更有利,還是讓對方來支付更有利。這時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假如作為買方,其國家海運非常發達,而且其公司與當地海運公司長期合作,訂艙位可以優先,費用還相對於賣方辦理就較低。合同裝運期間正好與其長期合作的一家海運公司有一艘班輪路過賣方所在地港口,這時由買方來辦理訂艙,支付運費同時將貨物價格壓低,節省的運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分享,這時可以說是一個雙贏的合同。除了運輸方面要考慮外保險也同樣需要衡量由哪方購買效益更大。

2.交易物件的考量

在選擇貿易術語時,還要充分分析交易物件的情況,可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因為國際貿易中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理解是不同的,如同前文所述對fob貿易術語美國就有和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不同的規定,如果在和美國進行貨物貿易就要和對方當人進行充分的協商,約定好到底適用那種解釋下的fob貿易術語。因為不同解釋下的fob貿易術語,雙方風險、費用、責任和義務都有很大區別,為了杜絕將來履行合同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順利實現合同的目的,對貿易術語進行仔細研究,具體約定才會事半功倍。

3.風險的考量

風險這個概念在合同尤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是使用很普遍的詞,但對在不同的語境中風險有不同的含義。 合同的訂立其實有很多隱形的人為風險,這種風險是可以預防和杜絕的。由於實踐中這樣的風險不勝列舉,在本文僅舉一例來說明。例如,買方進口大宗貨物需以租船方式裝運時,一般應採用fob方式,由己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賣方與船方勾結,利用租船提單,騙取貨款。在出口業務中,對於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最近以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並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己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節,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瞭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儘量去規避可以避免的風險。

結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貿易術語的頻繁使用決定了它的重要性。因此對貿易術語的研究不僅有利於貿易術語的理論完善,更對一國,一個地區國際貨物買賣實踐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也是本文的意義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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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碼: 86

日 期:

中 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 數 量:噸(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 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 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第2季度 噸第3季度 噸第4季度 噸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 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 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 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a) 發票四份;b) 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c)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② 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② 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③ 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電報掛號:

電 傳:22243 chemi cn 電 傳: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總 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 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線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線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② 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汙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③ 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④ 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⑤ 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 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⑥ 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 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② 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 對方根據儲罐, 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③ 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④ 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⑤ 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⑥ 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 裝貨定額:

① 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② 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③ 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 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 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 排放壓艙汙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④ 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⑤ 因碼頭裝貨裝置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五, 滯期費:① 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 afra 運費率計算.② 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籤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③ 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稽核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 商品檢驗:

① 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xx-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儲存六十天.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 投保油汙責任險:① 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汙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② 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汙染或有發生這類汙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汙而造成的損失,或為避免油汙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汙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③ 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檔案.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檔案.

九, 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 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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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 方:____

合同號碼:____

買 方: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包裝及嘜頭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

賣方有權在3%以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內多裝或少裝

按f.o.b.計算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檔案。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註:

賣方:__(蓋章) 買方:____(蓋章)

代表人:__(籤) 代表人:___(籤)

__年__月__日訂立

進出口貿易合同(FOB條款)進出口合同(4) | 返回目錄

買方:

地址:

電報:

賣方:

地址:

電報:

電傳: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第二條 合同總值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溼、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任何由於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麥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樣及下列麥頭:

麥 na

第九條 保險

轉運後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 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後轉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售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 %,計 。中國銀行 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後,承付信用證款項:

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註明“運費待收”,空白臺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麥頭。

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術檔案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裝運後即刻通知買方啟運日期的電報/電傳副本一份。

2、賣方在裝船後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檔案,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3、中國銀行收到合同 中規定的、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承付合同總值的 %,金額為 。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15、18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一切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 裝運條款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必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口,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後,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後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 技術檔案

1、下述全套英文字技術檔案應隨貨物發運:

基礎設計圖。

接線說明書,電路圖和氣/液壓連線圖。

易磨損件製造圖紙和說明書。

零備件目錄。

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後60天內,向買方或使用者掛號航空郵寄本條(1)款規定的技術檔案,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和拒付貨款。

第十三條 保質條款

賣方保證貨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藝製成,嶄新、未曾使用,並在各方面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效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 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 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檢驗條款

1、賣方/製造廠必須在交貨前全面、準確地檢驗貨物的質量、規格和數量、簽發質量證書,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相符,但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的質量、規格、效能和數量的最後依據。賣方或製造廠商應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港之後,買方須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稱商檢局)就貨物質量、規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並簽發驗證說明書。如果商檢局的檢驗發現到貨的質量、規格或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到港後

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果發現貨物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規定的保證期內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檢局檢驗,並有權依據商檢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於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須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限 天。

第十五條 索賠

1、如果賣方對貨物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負有責任且買方按照本合同第13條和第14條規定,在檢驗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徵得買方同意後,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理賠:

同意買方退貨,並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並承擔買方因退貨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一切其它必要的費用。

按照貨物的質量低劣程度、損壞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的金額將貨物貶值。

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效能的部件替換有瑕疵的部件,並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延長。

2、如果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書後一個月之內不予答覆,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應按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期限相應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或終止時儘快電告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超過120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條 仲裁

1、 雙方對執行合同時發生的一切爭執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則可訴諸仲裁。

2、仲裁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也可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

3、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4、仲裁期間,雙方須繼續執行合同中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延期和罰款

如果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在議付行付款時扣除,但罰款總額不超過延期貨物總值的5%計算,少於7天者按7天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定船期十星期時,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儘管取消合同,但賣方仍須立即向買方交付上述規定罰款。

第十九條 附加條款(如果上述任何條款與下列附加條款不一致時,應以後者為準)

此鑑:

本合同由雙方於 年 月 日用 文簽署。原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簽署後 天內,由雙方確認生效。

買方: 賣方:

簽名: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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