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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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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9出口合同出口信用證抵押外匯借款合同書範本行紀合同(出口貨物)出口合同(範本)

合同號碼:

出口合同(4篇)

86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

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 數

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 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

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 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 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 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

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

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

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

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

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 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

的依據:

a) 發票四份;

b) 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 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

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 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

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

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報掛號:

傳:22243 chemi cn

傳:

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總

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 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

連線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線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

終止.

② 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

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汙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③ 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④ 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

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

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

均由買方負擔.

⑤ 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

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 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由於人力

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⑥ 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 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

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

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

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

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 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

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 對方根據儲罐, 泊位和供

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

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 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

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 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

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

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 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

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

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

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⑥ 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注

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

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 裝貨定額:

① 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

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

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

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

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

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

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

時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

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

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 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

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 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 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 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

船的時間.

(三) 排放壓艙汙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 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⑤ 因碼頭裝貨裝置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

50%計算.

五, 滯期費:

① 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

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

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 afra 運費率計算.

② 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籤確認的裝貨

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 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稽核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 商品檢驗:

① 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

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XX-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

合後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

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儲存六十天.

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 投保油汙責任險:

① 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汙民事責任公約(clc)》第

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

② 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汙染或有發生這

類汙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汙而造成的損失,或

為避免油汙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

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

輕油汙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

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

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

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

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③ 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

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

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

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檔案.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

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

協會簽發的證明檔案.

九, 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

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

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

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

行部分總值的1%.

十, 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

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

在被告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

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

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出口信用證抵押外匯借款合同書範本2019出口合同(2) | 返回目錄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範本,僅供參考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

出口信用證抵押外匯借款合同

出口信用證抵押外匯借款合同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1 信用證:由_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出通過________________通知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信用證。

1.2 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2.貸款金額、幣種和用途

2.1 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______個月。

4.利息與費用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經過的天數計算。

4.3 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收。

5.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5.1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1.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5.2 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於歸還貸款。

6.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6.1 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6.3 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6.4 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5 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6 保證按本合同2.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7.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內運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別的金融機構議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7.5 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破產。

7.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8.違約的處理

8.1 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8.2 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對違約金額處以20%~50%的罰息。

b.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c.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d.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籤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為止。

9.2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3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簽約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權人:______________(籤)

借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權人:______________(籤)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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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甲方作為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專業外貿公司,在相應領域內擁有良好的資信;

鑑於乙方已獲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出口本合同項下貨物所需的批准;

鑑於乙方作為委託人,願意委託甲方為其出口本合同項下貨物;

鑑於甲方作為行紀人,將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口本合同項下貨物;

為明確委託人和行紀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委託出口貨物(以下簡稱“貨物”)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質量

數量

單 價

總價

交 貨 期

(註明貿易術語)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和責任(根據貿易術語項下賣方義務調整)

1.按本合同的規定為乙方出口貨物,並辦理與貨物出口有關的事宜(包括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催開出口合同項下的信用證等)。

2.在收到外商的承運貨物的船舶動態後,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乙方。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及其他費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規定辦理貨物商檢,並提供商檢報告。

3.在出口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將貨物運至交貨地點並交給外商指定的承運人。

4.備齊貨物出口所需的檔案、許可證。

5.負責賠償甲方履行本合同時因不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損失。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

1.委託手續費:甲方為乙方出口貨物的委託手續費為_________。

2.其他費用:(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貨物的出口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稅均由乙方承擔。此等費稅包括但不限於關稅、增值稅、報關費、保險費、碼頭雜費、倉儲費、商檢費、短駁運輸費、內陸運輸費等。若費用由甲方代墊,則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憑證進行結算。

3.費用支付:乙方應當在_________內,將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報酬及其他費用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 與出口合同有關的違約、索賠

1.外商違約:當外商未能履行其相應義務時,甲方應及時將上述情況通知乙方,並向外商索賠, 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包括提交必要的索賠證件等);如甲方依出口合同之規定對外提起仲裁或訴訟,相應仲裁或訴訟費用由乙方承擔。上述索賠或仲裁、訴訟產生之利益或損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2.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未能對外商履行義務,對甲方因此向外商或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受到的其他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運人違約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的不屬違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且乙方自行承擔其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第七條 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解除後3日內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後,根據情況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時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對外商的責任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第八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2.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籤、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授權代表(籤):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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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並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佣金____%按 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 信用證。該 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 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隻、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於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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