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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合同範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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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碼:

進出口合同範本3篇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 數

量: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 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 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 裝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 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

a) 發票四份;

b) 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 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 附 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執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 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方:

  買

方:

址: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傳:

 電

傳:

第 二 部 分

一, 總

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 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線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線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② 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汙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③ 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④ 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⑤ 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 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⑥ 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 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 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 對方根據儲罐, 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 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 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 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⑥ 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 裝貨定額:

① 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 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 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 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 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 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 排放壓艙汙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 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⑤ 因碼頭裝貨裝置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 滯期費:

① 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 afra 運費率計算.

② 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籤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 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稽核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 商品檢驗:

① 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xx-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儲存六十天.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 投保油汙責任險:

① 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汙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

② 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汙染或有發生這類汙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汙而造成的損失,或為避免油汙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汙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 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③ 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檔案.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檔案.

九, 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 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進出口貿易合同進出口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本合同由abc公司,主營業所在中國xx(以下稱甲方),與xyz公司,主營業所在美國xx(以下稱乙方)於19xx年x月x日在中國xx簽署

茲證明

鑑於乙方擁有現用於製造鋼絲繩的機器裝置,並願意將機器裝置賣給甲方

鑑於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機器裝置生的產鋼絲繩,以補償其機器裝置的價

鑑於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鋼絲繩,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裝置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物此立約:

1.購買協議

甲方同意從乙方按一下列條款購買下述商品:

1. 1商品、規格及其生產能力:

商品:

規格:

生產能力:

1.2 數量:2臺。

1.3 價格:

xx港fob價:

單價:

總價:

1.4 支付:

機器裝置價款以甲方的產品--鋼絲繩償還,全部價款在邊疆三年內平均三次付清,自xx日開始支付。

1.5 裝運:

裝運期:

  裝運港:

目的港:

  裝運嘜頭:

1.6 保險:

由甲方保險。

1.7 檢驗:

1.8 保證:

乙方保證其機器裝置從未用這,效能先進,質量好,並保證該機器能生產xx規格鋼絲繩,產量每小時xx米。

2. 銷售協議

甲方以鋼絲黽償還購買乙方機器裝置的價款。

2.1 商品及規格:

商品:鋼絲繩。

規格:

2.2 數量:

鍘絲繩每年xx米。

2.3 價格:

鋼絲繩的價格按交貨時國際市場cif價確定

2.4 裝運:

每年兩次裝運,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貨價為xx。

裝運港:

目的港:

法語運嘜頭:

2. 5包裝:

木卷軸裝。

2.6支付:

憑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允許轉船。信用證必須於裝運日期前15天到達甲方,有效期不少於90天。

信用證要與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則,乙對遲裝負責;而且,甲方有機就其中的損失向乙方提出索賠。修改信用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 7保驗:

甲方保險,投保水漬險和戰爭險,投保金額為發票金額加10%

2.8 檢驗:

甲方出具的品技檢驗證書為最後依據。若貨到後乙方發現質量與上述規定不符,乙方在貨到目的港後45天內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解決有爭義的問題。

3.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對未交或遲交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貨物不負責任。

4. 仲裁

有關或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若達不成協議,有關爭議案則提交xx仲裁。仲裁決定為終局的,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5.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

6. 正本條款

本合同以英文書寫,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

7. 有效期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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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 方:____

合同號碼:____

買 方: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包裝及嘜頭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

賣方有權在3%以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內多裝或少裝

按f.o.b.計算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檔案。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註:

賣方:__(蓋章) 買方:____(蓋章)

代表人:__(籤) 代表人:___(籤)

__年__月__日訂立

技術進出口合同範本2017進出口合同(4) | 返回目錄

技術進出口合同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佈修訂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 長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自由進出***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資訊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祕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和政府投資專案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批的專案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後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並在以後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實行網上線上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資訊管理系統”進行合同登記,並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檔案,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檔案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並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檔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檔案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並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檔案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程式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後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程式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程式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xx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程式碼)。後8位為企業自定義。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入“技術進出口合同資訊管理系統”,填寫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並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並定期釋出統計資料。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