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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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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XX)匯民一(民)初第76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XX年3月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進出口合同(4篇)

原審認定,XX年5月16日,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新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袋氏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雙方簽訂了《施工服務合同》一份,約定,“乙方接受甲方之隸屬關係,並負責將甲方承接的工程專案,根據工程要求嚴格執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合同價款及調整: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人民幣(下同)105元/ 平方米。按實際發生工程量(施工面積)據實結算,單價一次性包定不作調整。憑施工簽證單、工程變更單和竣工驗收單在工程竣工時進行結算。” 合同還約定,“甲、乙方應及時辦理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收到驗收通知三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業主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且業主方在沒有辦理驗收、移交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則視為驗收合格。”合同價款支付:不付備料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甲方付工程竣工決算總造價的95%。餘款5%作為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後一次性付清(保修期為自竣工之日起半年)。上述合同簽訂後,袋氏公司陸續將“蘭州金川科技園5,000噸鎳合金拉絲”h-982環氧樹脂砂漿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蘭州金川金屬材料技術有限公司車間”環氧地坪修補裂縫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甘肅蘭州榆中縣金川科技園高純車間”環氧自流地坪工程(以下簡稱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金川集團電纜廠環氧樹脂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金川電解銅廠防腐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等五工程交由興新公司施工。XX年7月12日,袋氏公司向興新公司支付了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款600,000元。XX年6月14日、7月16日、12月4日,袋氏公司向興新公司支付了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款,共計513,800元。XX年7月4日、9月27日,袋氏公司又向興新公司支付了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的工程款180,154元。XX年7月11日,袋氏公司向興新公司發函,要求興新公司於XX年7月17日安排前往金川集團電纜廠就與其公司共同製作的環氧砂漿地坪向金川集團電纜廠進行竣工交付及驗收事宜。興新公司接函後,向袋氏公司傳送了《工作函緊急回函》稱,應由袋氏公司承擔竣工交付驗收事宜;業主方已使用,故工程已可視為驗收合格;工程已竣工驗收完成一年多,超過合同約定的半年保修期,故袋氏公司應支付工程餘款。

原審另查明, XX年10月17日,金川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在興新公司製作的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加蓋“金川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蘭州金川科技園專案部”印章,王傑等人作為建設單位驗收人進行籤確認,上述單證載明工程量為605.46平方米。XX年5月30日,王傑在興新公司製作的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的“驗收意見”欄中作為預算組人員籤並書寫了“經現場實量:地坪漆為5,919平方米,踢腳為27.16平方米,黃色引道線145.6平方米屬實。”同時,王傑還另行向興新公司出具了上述工程量的清單。XX年8月26日,王傑又向興新公司出具了對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核對工程量的清單,載明工程量為5,375平方米。經核對,上述有王傑在驗收單等材料中籤核對興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共計為12,072.22平方米。興新公司施工的上述五工程中未經王傑籤核對工程量的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袋氏公司已付工程款180,154元,興新公司認為工程量為1,823.84平方米,尚欠11,349.20元。

原審又查明,XX年8月11日,興新公司、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進行的談話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興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提出的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以及存在興新公司未承建12,000平方米的施工工程,致使興新公司材料損失等事實未表異議,但其認為系受脅迫。

原審審理中,興新公司要求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98,210元及XX年8月至今利息17,482.12元;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專案賠償款70,250元。

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訂的《施工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故雙方均應恪守。如興新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袋氏公司理應按約支付工程價款。本案中,雙方對興新公司承建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等五個工程的事實,沒有爭議,但對於工程是否經驗收和各工程的工程量問題,產生較大爭議。法院認為,根據興新公司遞交的其中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王傑不僅作為建設方的驗收人進行了籤,且建設單位也加蓋了“金川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蘭州金川科技園專案部”印章,故應認定為該工程已經驗收,由此也可推定王傑系具有驗收工程和核對工程量職責的建設方工作人員,因此,由建設方工作人員王傑籤認可工程量的另外兩工程,即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應視為已竣工驗收,工程量也已經確認,故上述三工程中,袋氏公司尚欠工程餘款合計為153,783.10元。對於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結算問題,由於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XX年8月11日的錄音資料真實性沒有異議,故予以認定,其認為系受脅迫的意見,沒有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採信。該證據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興新公司要求結算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工程量未表異議,故其理應支付該工程的尚欠工程價款,計33,078.15元。對於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的結算問題,興新公司提供的證據並不充分,袋氏公司亦不予認可,故難以支援。對於興新公司主張袋氏公司未將部分工程交由其施工,造成材料、運費損失,法院認為,雖然袋氏公司在錄音資料中陳述存在該事實,但興新公司並沒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材料系用於涉訟工程和由於未利用所造成的具體損失,法院也難以核實,故對興新公司要求賠償有關損失訴請,不予支援。另外,審理中,袋氏公司認為興新公司應開具給其工程款發票的意見,因其未提出反訴訴請,故可另行主張。

原審法院審理後於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判決:一、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工程款186,861.25元;二、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應償付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分別以本金63,573.30元計自XX年4月18日始、以本金39,634.80元計自XX年11月23日始、以本金50,575元計自XX年2月28日始,均至判決第一項確定的錢款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的利息;三、駁回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35元,減半收取,計2,267.50元,由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負擔267.50元,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判決後,袋氏公司不服,上訴於本院,訴稱:袋氏公司與興新公司的實際結算單價為100元/平方米,而不是合同約定的105元/平方米,故不存在袋氏公司再支付興新公司工程款的問題。關於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因該工程無驗收合格的相關手續,袋氏公司也未認可,故原審判定袋氏公司支付興新公司該工程款項33,078.15元缺乏依據。由此,袋氏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興新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請。

被上訴人興新公司辯稱:係爭工程應按105元/平方米單價結算,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不同意袋氏公司的上訴請求。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在興新公司製作的前述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工程量為605.46平方米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載明的竣工日期為XX年10月17日。XX年5月30日興新公司製作的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載明的竣工日期為XX年5月22日。繼XX年8月26日王傑向興新公司出具了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量為5,375平方米的清單後,XX年8月27日,建設方專案經理孫申基簽收了由興新公司製作的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該表載明的施工面積為5,375平方米,竣工日期為XX年8月27日。

二審審理中,袋氏公司提供了兩份證據材料。一份是建設方工作人員王傑於XX年9月27日出具的說明,載明“高純金屬生產車間環氧地坪漆現場實際核對工程量為5,198平方米。註明:XX年8月26日單據地坪漆面積作廢,以此為準。”袋氏公司提供該份證據旨在證明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結算面積應以此份說明中載明的5,198平方米計算,而不應以XX年8月26日王傑出具的工程量清單中載明的5,375平方米進行計算。對此,興新公司認為其製作的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已經建設方專案經理孫申基認可,故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可。袋氏公司另提供了一份金川鎳鑽新產品公司生產科於XX年2月10日出具的《鎳鑽新產品公司800噸/年銅粉廠房自流坪地面質量問題的反饋》,載明:“我公司800噸/年電積銅粉廠房環氧自流坪,有幾個方面問題:1、抗砸效能及耐磨性上不足。如表面砸痕、破損、擦傷等。2、抗腐蝕效能上,尤其耐硫酸根離子‘-so4’腐蝕較差一些。如:掉色、起鼓、脫皮翹起等。3、抗老化效能差:如掉色、變脆等。以上方面說明,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施工的自流坪不適應我公司鎳鑽新產品公司800噸/年銅粉廠房環境。故,建議暫不予付款。”袋氏公司提供該份證據旨在證明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因質量問題未經建設方認可,故興新公司無權要求結算工程款。興新公司對該份證據認為,袋氏公司在原審時對該問題從未提出,從該份證據出具的時間可以看出是為應付二審而出具,故不予認可。

二審中,袋氏公司對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存在315.03平方米的工程量沒有異議,但認為該工程未經驗收,建設方不認可該工程質量也不與袋氏公司結算,故興新公司無權要求結算該工程款。

另興新公司在二審中表示就係爭工程餘款的利息同意從XX年9月28日起算。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係爭工程單價應以100元/平方米還是105元/平方米為準進行結算?2、係爭工程的結算面積應如何確定?

對爭議焦點1,本院認為,袋氏公司與興新公司簽訂的《施工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結算單價為105元/平方米,而袋氏公司並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就工程單價由105元/平方米變更為100元/平方米達成合意,故原審法院以105元/平方米作為係爭工程的結算單價並無不當,對袋氏公司就此提出的異議,本院不予採納。

對爭議焦點2。對有建設方相關人員認可的工程總量12,072.22平方米,即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605.46平方米、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6,091.76平方米、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5,375平方米。袋氏公司對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的面積沒有異議,但認為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系修補工程,不應按照結算單價的全價進行結算。對此,本院認為,袋氏公司與興新公司的合同中並未對修補工程的單價作出特別約定,故袋氏公司該異議不能成立。另袋氏公司對5,375平方米的施工面積提出異議,認為應按照其二審時提供的建設方工作人員王傑於XX年9月27日出具的說明中載明的5,198平方米進行結算。對此,本院認為,興新公司提供的XX年8月26日王傑出具的說明中載明的5,375平方米工程量在次日興新公司製作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中得到了興新公司及建設方專案經理孫申基的共同確認,而前述的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也都是同時得到興新公司與建設方確認的工程量,即使王傑XX年9月27日出具的這份說明是針對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量,但此係王傑單方出具,其並未對兩份說明中工程量的差異作出合理解釋,故不足以****XX年8月27日《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中載明的工程量,故對袋氏公司該異議本院亦不予採納。由此,原審法院對有建設方確認的工程量12,072.22平方米按單價105元/平方米計算工程價款合計1,267,583.10元,扣除該部分工程量已付工程款600,000+513,800=1,113,800元,認定該部分工程量的工程餘款為1,267,583.10-1,113,800=153,783.10元正確。

對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的問題,袋氏公司認為對該工程量沒有異議,但認為該工程未經驗收,建設方不認可該工程質量而不予結算,故其也不同意與興新公司結算。對此,本院認為,雖然興新公司未提供建設方或袋氏公司接收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相關依據,但根據袋氏公司二審時提供的《鎳鑽新產品公司800噸/年銅粉廠房自流坪地面質量問題的反饋》至少可以看出業主系使用了該工程後才發現相關質量問題,由此可以證明係爭工程已在業主的控制之下,故興新公司要求結算該工程款依法有據,現袋氏公司對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沒有異議,故原審以此為準計算該工程款33,078.15元亦無不當。對袋氏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建設方未與其結算故其也不與興新公司結算的主張,本院認為,袋氏公司與建設方的結算並不妨礙興新公司與袋氏公司的結算,如工程質量確有問題,袋氏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由此,原審判決袋氏公司支付興新公司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工程款合計153,783.10+33,078.15=186,861.25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另對工程款的利息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原審判決第二項是針對有建設方確認工程量的工程餘款153,783.10元的利息,而不涉及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款33,078.15元。其次,二審中興新公司同意係爭工程款的利息起算點為XX年9月28日,此係興新公司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153,783.10元工程款涉及工程的竣工日期分別為XX年10月17日、XX年5月22日、XX年8月27日,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工程款應在保修期即竣工之日起半年滿後付清,而XX年9月28日均在三項工程的最後付款期之後,故本院採納興新公司自認的該利息起算點。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XX)匯民一(民)初第7680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三項;

二、變更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XX)匯民一(民)初第76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以人民幣153,783.10元為本金、自XX年 9月2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35元,由上訴人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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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碼: 86

日 期:

中 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 數 量:噸(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 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 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第2季度 噸第3季度 噸第4季度 噸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 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 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 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a) 發票四份;b) 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c)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② 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② 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③ 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電報掛號:

電 傳:22243 chemi cn 電 傳: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總 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 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線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線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② 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汙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③ 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④ 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⑤ 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 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⑥ 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 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② 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 對方根據儲罐, 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③ 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④ 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⑤ 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⑥ 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 裝貨定額:

① 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② 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③ 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 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 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 排放壓艙汙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④ 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⑤ 因碼頭裝貨裝置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五, 滯期費:① 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 afra 運費率計算.② 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籤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③ 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稽核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 商品檢驗:

① 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xx-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儲存六十天.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 投保油汙責任險:① 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汙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② 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汙染或有發生這類汙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汙而造成的損失,或為避免油汙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汙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③ 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檔案.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檔案.

九, 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 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進出口代理的合同範本2019進出口合同(3) | 返回目錄

甲方: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責任義務: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2、 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要求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對內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即時將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將無償為乙方提供談判場所;提供通訊便利,但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乙方業務收入中扣減。

出口代理協議書 甲方: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責任義務: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2、 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要求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對內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即時將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將無償為乙方提供談判場所;提供通訊便利,但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乙方業務收入中扣減。無償提供出口業務及法律法規諮詢;按時提供全套公司單證;在乙方指定地點辦理海關、商檢備案手續。

4、 甲方保證維護乙方的商業祕密。並通過自己的渠道協助乙方擴大業務。

5、 甲方保證乙方運用資金的安全,承諾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資金往來,並在安全收匯後2--3個工作日,按照當日牌價結算人民幣貨款給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產廠商。甲方保證乙方的利潤所得,並根據雙方商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責任義務: 1、 遵守法律和國家外貿、外匯、海關方面的政策。

2、 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雙方商定的工作程式。

3、 自行承擔自身業務的所有費用。

4、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相關出貨資料必需真實,有效,並具有合法性。

5、 單單結匯。乙方願意支付甲方每筆轉帳金額的 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於(rmb) _佰元整,不高於(rmb) _仟元整 做為手續費,如在轉帳過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誤)產生的銀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法律責任:雙方必需嚴格執行本協議,若因外商原因導致外銷合同延遲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時, 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協議時,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在乙方提出書面請求並提供費用協助下, 代理人有義務向外商交涉索賠。

四、其它事項: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該協議自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備註:甲乙雙方在執行過程中,若對本協議上述條款有不同的見解和異議,需經雙方協商研究同意後方能夠進行修改和補充。

甲方: 乙方: 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 (籤)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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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出口合同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佈修訂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 長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自由進出***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資訊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祕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和政府投資專案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批的專案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後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並在以後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實行網上線上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資訊管理系統”進行合同登記,並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檔案,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檔案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並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檔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檔案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並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檔案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程式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後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程式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程式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xx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程式碼)。後8位為企業自定義。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入“技術進出口合同資訊管理系統”,填寫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xx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並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並定期釋出統計資料。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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