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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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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房屋租賃合同範本(一)

大學生合同4篇

出租人(下稱甲方)

承租人(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乙方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合同條款。

一、租賃物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擁有完整所有權及處分權的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願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房屋,並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及超經營範圍從事活動。

二、租賃期間

乙方租賃甲方房屋的期限為 ,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止。

三、租賃費用及給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為______元/月,採取先付租金後使用的原則,按______月繳納。下一次租金需提前______天內交納。

乙方所用水、電、煤氣、物管、清潔等相關生活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按時繳納,逾期造成停水停電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採暖費由______方承擔。

四、乙方對房屋進行任何裝修或增設他物可能影響甲方房屋結構或安全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並不得破壞房屋結構。

五、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規經營或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書經雙方籤或蓋章後生效。

八、本合同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籤) :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 方(籤)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大學生精簡版房屋租賃合同範本二)

出租方: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的房屋___棟___間,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型別___,結構等級___,完損等級___,主要裝修裝置___,出租給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個月,甲方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個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稅費和稅費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雙方按規定的稅率和標準交納房產租賃稅費,交納方式按下列第__款執行: 1.有關稅法和鎮政發(90)第34號檔案規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2.甲、乙雙方議定。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範圍和標準按城建部(87)城住公第13號通知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述第___款辦法處理:

1.按規定的維修範圍,由甲方出資並組織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範圍和工程專案內,先行墊支維修費並組織施工,竣工後,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負責維修;

4.甲乙雙方議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對裝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後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工料費由___方承擔( ); 所有權屬___方( )

第五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援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宜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執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溫馨小提示:

剛畢業沒有經驗的大學生容易上當受騙,那麼大學生租房應該注意哪些呢,租房又會有哪些陷阱呢?

1.房屋是否合法

大學生租房還要看房東的房子是否擁有合法產權、房屋所配備的生活裝置是否完好無缺,這些承租前都需要留意;籤合同時也要仔細斟酌,雙方約定的細則越詳細,防範就越充分,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就越小。

2.警惕假房東

暑期期間,時常會有一些專門冒充假房東的人,他們自己從房東手裡面將房產短租過來,然後以稍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釋出求租廣告,但是要求租客一次性支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等到租客付了錢,搬到房子裡一段時間之後,真房東就會來收租金,這個時候假房東已經消失的無影無蹤了,租客被動陷入糾紛當中,只能自認倒黴。應對這種情況,租客首先要檢查房東的合法身份證件,並且要求看房產證原件,否則的話就還是儘量謹慎小心。

3.警惕假中介

一般來說,租房有兩類中介,第一類是房東已經將房源租給了房產中介,租客直接跟中介籤合同,從中介手裡租下房源,基本上不用跟房東打交道;第二類則是中介作為居間服務,做租客和房東中間的業務介紹人,收取一定的中介費作佣金。在第二類中間,有些小公司專門依靠釋出虛假超低價格房源資訊,然後讓租客支付幾十、上百元的資訊費才肯告之房源情況和房東聯絡方式,但是付了錢之後卻會發現要麼房東號碼打不通,要麼對方就說房源已經租出去了,資訊費就白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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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公司

乙方:

為保障學生勤工儉學的順利進行,更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xx省人事廳人才服務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協議的目的及意義:

為保證XX年暑期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順利進行,甲方在充分考慮乙方的實際情況後,為保證乙方人員順利進廠參加社會實踐和甲方的應得利益的有效保障,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甲方在乙方上車進廠前收取乙方車費150元,待進廠後第一次結算工資時,扣取管理費130元。(實際車費據實際情況收取,車費高管理費低,共計280元)。

二、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保證乙方學生進廠參加社會實踐,如果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進廠參加工作,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交通費用。並給予乙方200元的誤工費作為補償。乙方個人原因所造成的未能安排,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

2、甲方保證對乙方學生進行進廠前的安全及廠規、廠紀的宣傳教育工作。

3、甲方保證乙方學生進廠實習前,講明實習廠家的實習情況,保證學生的知情權不受侵犯。

4、甲方保證實習廠家按時發放工資,如廠家未能及時發放或故意拖欠工資,甲方負責追回。

5、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實習廠家的爭執,由學生個人原因引起的爭執除外。

6、甲方保證學生在去往實習廠家的過程中的安全。保證乙方安全順利的到達實習廠家。

三、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如果甲方未能履行上述義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2、乙方保證參加社會實踐期間,服從實習廠家的安排與規定,按時、按量的完成廠家所交給的任務。

3、乙方保證到實習廠家的過程中聽從帶隊人員的安排,不掉隊,不託隊。到實習廠家之後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做到不因好奇或其他因素到廠家禁止的或有危險的地方去。否則,出現問題由個人承擔。乙方未經過甲方即廠家同意,不得擅自離崗,否則,一切問題由個人承擔。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實習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精神,商議解決。本協議若與國家法律相違背,以國家法律為準。

甲方籤(蓋章): 乙方籤(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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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宣告、批單、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及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物件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 凡經全國統一大學聯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第三條 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鑑定殘疾程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酒後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汙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八條 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九條 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並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 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後,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鑑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檔案或證明。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範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後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條款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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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年第號

抵押人(甲方):

有效證件號碼:

地址:

電話: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電話:

為確保年第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擔保範圍

一、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權人_____依據年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_____所發放的貸款,本金金額為人民幣___元(大寫)_____(小寫)。如借款合同雙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條件減少貸款額,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金額則以借款合同項下實際發放的貸款本金金額為準。

二、本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三、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或擔保人違約而由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宣佈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以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二條抵押期間

[選擇1.如果登記機關認可合同的規定]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被擔保債務償清為止。

[選擇2.如果登記機關堅持登記確切的抵押期間]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為止(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

第三條抵押財產

一、抵押財產淨值為人民幣_____萬元,有關情況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二、如果抵押財產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抵押人有義務在抵押財產清單中註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內,無論任何原因導致上述抵押物賬面淨值總額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抵押債權時,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四、以限制流通物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以確保抵押權有效合法成立;

五、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滅失或價值明顯減少,抵押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四條抵押財產的佔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但抵押財產的權利憑證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檢查。

二、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財產,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財產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財產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三、抵押人轉讓、以實物形式出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未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

第五條抵押登記

一、在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抵押人應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持本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等相關資料到有關機關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

二、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後,應於3日內將有關登記檔案的副本送交抵押權人。

三、抵押權人在抵押登記期滿而債權未得到完全清償時,抵押人必須繼續辦理登記手續。

四、如果抵押財產中含有在建工程,或尚未安裝完畢的機器裝置,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將在前述工程、裝置或物品建成或到達後15日內到有關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條抵押權的實現和消滅

一、抵押人在此確認:如借款人未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到期債務(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違約而由貸款人解除合同或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抵押權人有權直接變賣、拍賣抵押物或將抵押物折價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如果採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抵押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應採取拍賣的方法處分抵押物。

二、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抵押人應支付或償付給抵押權人的費用後,用於衝抵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

三、抵押權因以下原因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實現。

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的,抵押權人應將其儲存的抵押物所有權證明和保險單正本交還抵押人。

第七條宣告與承諾

抵押人宣告與承諾如下:

一、抵押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抵押財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

二、抵押人完全瞭解主合同的內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籤人的籤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抵押人並不因為在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設定而喪失向其他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能力,或損害抵押人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五、抵押人應向債權人預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內發生的任何形式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抵押人不因上述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而免除擔保責任。

六、抵押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登出登記,應立即通知並將有關登記副本送交抵押權人。

第八條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抵押登記,致使抵押權不能生效的,構成締約過失,抵押人應對抵押權人承擔抵押擔保範圍的賠償責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條中所做的宣告與事實不符或所做承諾未得到履行;

2.因抵押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抵押無效;

3.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轉讓、以實物形式出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為或不作為)妨礙抵押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5.抵押人拒絕或者拖延協助抵押權人續辦抵押登記,致使抵押在主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失效; 6.由抵押人佔管的抵押物毀損、滅失,而該抵押物的保險未落實或因任何原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三、在發生上述違約事件或締約過失的情況下,抵押人負有抵押過失或違約責任,抵押權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解除與抵押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或宣佈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抵押人賠償抵押權人因抵押人違約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損失);

3.僅需通知,將抵押人在抵押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處任何賬戶內的資金或對抵押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享有的任何債權與抵押擔保債權相抵消。

第九條費用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登記費、公證費及抵押財產的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處分等費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擔。

第十條權利放棄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人對於向抵押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張。

二、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抵押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十一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盡事宜,應按照本合同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解釋或辦理。

三、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法律適用與管轄

本合同的一切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效時,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2.由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與訴訟或仲裁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但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合同附件

下列檔案為本合同附件:

一、抵押財產清單;

二、抵押財產保險單正本;

三、抵押登記證明檔案;

四、抵押物評估報告;

五、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本合同的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

[選擇1.適用於不動產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及《擔保法》規定的需要登記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財產]

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滿足後生效:

1.合同雙方當事人籤、蓋章;

2.抵押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

[選擇2.適用於動產抵押]

本合同自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權人、___公證處、___登記機關、以及___、___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___(公章)抵押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代表人

或授權籤人: 或授權籤人:

時間及地點: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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