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2年,從XX年2月6日至XX年2月6日止。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從XX年2月6日至XX年5月6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5天,40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 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為 元。其餘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 日,實行先工作後付薪。
第七條 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內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⑶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⑷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⑴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⑵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對於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安培訓費的100%賠償,並退還任職最後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後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籤蓋章後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 公司(蓋章)
20xx年2月6日
乙方(籤): 代表人(籤)
20xx年2月6日
畢業生勞務合同範本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畢業生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畢業生報到上崗以後,有很多用人單位並沒有馬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的職能。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不能互為替代。
就業協議是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的就業意向,其內容包括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但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於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上述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雙方尚未形成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功能在於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到約定地點工作,工作後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條款沒有得到勞動合同的確認,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和關聯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並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籤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例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待遇,上崗後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後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單位報到後,再儘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並註明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
畢業生個人租房合同範本畢業生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個人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裝置:
二、租賃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
元,乙方應每月付一次,先付後住。第一次乙方應於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後付租金,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應於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
元,到期結算,多餘歸還。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房產證、身份證等證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裝置,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及設施、裝置,否則應按價賠償。如使用中有非人為損壞,應由甲方修理。
3、水、電、煤氣、電話、網路、有線電視等的使用費及物業、電梯、衛生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見:水度,電度,煤氣度。所有費用乙方應按時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後,乙方應立即辦好租賃登記、暫住人口登記等手續。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後果。在租賃期限內,甲方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票,因此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個人租房合同經籤(蓋章)生效。
9、其他約定事項: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籤):
乙方:(籤):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畢業生僱傭合同畢業生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此僱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僱主)和_________(以下簡稱僱員)締結。根據本合同,僱主將聘用僱員且僱員同意受聘於僱主就以下所規定的工作提供服務和履行義務。
一、義務和責任:合同雙方同意僱員將受聘從事_________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時:僱員每週工作從星期_________至星期_________,每天從_________點至_________點,一週共_________小時。
四、報酬:僱主同意就僱員的服務提供以下報酬:
1.每(小時)__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時)_________美元,每兩週結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報酬(紅利、佣金等),數額及計算辦法如下:
五、扣除款:每次發薪時,除從僱員報酬中扣出應繳之(_________)稅收和社會保險費外,僱主不得剋扣僱員所得,本條例另有規定以及經工長或工長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專案為(寫出扣款目的和數目):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僱員主要工作地為_________。但根據僱主業務性質所需,在不違犯勞工政策和規定情況下,僱主也可要求僱員在_________地以內其他選區履行職責。
七、差旅費: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論中止原因如何)時,僱主將負責僱員返回僱傭地的機票費用。
八、保險和醫療費:僱主應負責僱員的醫療保險或負擔僱員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_________地以外的轉診和轉院費,如僱員因故死亡,僱主應承擔屍體儲存及運回原地的費用。
九、最近的血親的通知:僱員在出現重病或死亡情況,僱主應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親,僱員最近的血親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
十、食宿及其他:僱主必須保證提供以下方便:
1.(作記號以選擇或不選擇此項)僱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費_________美元。(同上)僱主免費提供住宿。(同上)僱員自備住宿(附宣告和房租協議)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費_________元。
3.(同上)僱員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僱主指定地下車,免收車費。
5.(同上)津貼:_________。
6.(同上)其他:_________。
十一、其他規定:下列附加規定適用於本合同:_________(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規則,以及僱員行為規範。附加規定的每一頁都必須經僱主和僱員籤。)
十二、終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據下列規定終止:
1.無故: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或
2.因故:在工長或其代理人力圖調解爭議失敗後,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時,僱主應支付僱員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併為僱員購買他(她)返回僱傭地的單程機票。下列任何一條均構成合同終止理由:
a.僱員_________次無故曠工和(或)_________次無故上班遲到;
b.僱員行為疏忽魯莽,或不完成任務;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兩項或兩項以上輕罪;
d.僱員放棄工作職責;
e.不稱職或在資格、技術、身體和精神方面與所填報情況不符,無法履行僱傭規定的職責;
f.在物質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別虐待;
g.無故拖延支付僱員的工資;
h.違犯本合同任何一項規定;
i.其他規定:
十三、爭議的解決: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所有怨情與爭議均應按以下程式解決:
1.僱員須就僱用而產生的一切怨情或爭議向其管理員報告,如管理員不在,可直接報告僱主;
2.如管理員不能立即解決問題,管理員應將怨情或爭議寫成書面材料,同時寫明被觸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規章制度。管理人員應在五天內解決怨情或爭議,或寫出其認為沒有違犯規則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驟不能解決怨情或爭議,僱員可上書工長或工長代理人。
在怨情或爭議解決期間,僱主和僱員的僱傭關係存在,經工長、工長代理人或政府特派調查員暫時准予的除外。
十四、匯款及其他義務:僱員必須按原籍國政府的規定向其家人匯款和繳納所有稅收。
十五、不可分割協定:上述條款規定構成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協定,該協定將取代任何其他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協定。
僱主(籤):_________ 僱員(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公證書
茲證明_________和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我的面前,簽訂了以上僱用合同。經查,此行為是他(她)(他們)按合同自願精神簽訂的。
公證員(籤):_________
經_________批准
工長(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